Section § 107150

Explanation

核医学技术是指利用放射性药物来诊断和治疗人类疾病。这项技术在医生或持证临床生物分析师的监督下进行。它主要包括三项活动:确定正确的放射性药物剂量,根据规定施用这些物质,以及使用辐射探测工具收集临床数据。此外,它还涵盖了使用未直接注入人体的放射性标记物进行的实验室检测,以及向患者施用放射性标记物的体内操作。

“核医学技术”是指在医生和外科医生或持证临床生物分析师的监督下,在进行体外操作时,应用于人类疾病诊断和治疗中放射性药物利用的技术,并包括:(1) 在依照部门规定施用放射性药物制剂之前,对放射性药物剂量进行标准化,(2) 依照法规或规章施用放射性药物,以及 (3) 校准和使用辐射探测仪器和设备以获取临床信息。核医学技术包括在持证临床实验室中进行的、使用未施用于人体受试者的放射性标记物质的体外检测,以及涉及向人体施用放射性标记物质的体内核医学操作。

Section § 107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非执业医师、临床实验室技师、生物分析师或临床化学家的人员,若要从事核医学技术工作,必须符合特定的能力标准。持证专业人员保留其执业权利,进行体外测试无需额外能力证明。使用放射性材料的体外测试必须在获得许可的实验室进行。

某些人员可获豁免:履行职责的联邦雇员、为测试施用放射性标记的持证临床技师、按照规定处理放射性药物的药剂师,以及在特定条件和监督下进行PET扫描的持证人员。违反这些条件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和纪律处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a) 任何目前未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的规定获得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执照,或未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3章(自第1200条起)的规定获得临床实验室技师、生物分析师或临床化学家执照,而从事核医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条规定由部门制定的能力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临床实验室技师、生物分析师或临床化学家根据其执照所授予的现有权限或执业范围,也不得进一步要求个人证明其进行体外测试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c) 使用放射性材料的体外操作应在获得许可的临床实验室中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1) 任何受雇于美国政府机构的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期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2) 向人体受试者施用放射性标记测试物质,以对从受试者体内取出的含有放射性标记测试物质的样本进行测量的获得许可的临床实验室技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3) 按照《加州法规》第16篇第17章第2条(包括第1708.3至1708.8节)的最新版本所载的加州药学委员会规定处理放射性药物的注册药剂师。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4)(A) 根据第114870条(b)款持有诊断放射技术当前有效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可同时进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和计算机断层扫描的双模式机器上进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4)(A)(i) 该人员持有核医学技术认证委员会或类似认可组织颁发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当前有效证书,已根据第106977条向部门注册,参与在职培训以满足核医学技术认证委员会或类似认可组织要求的临床能力,并在目前符合核医学技术操作能力标准的人员的直接监督下,或遵守部门发布的关于核医学技术学生的规定,以获得核医学技术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当前有效证书。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4)(A)(ii) 该人员在根据《辐射控制法》(第9部第8章,自第114960条起)授权医疗使用放射性材料的特定执照上确定的授权用户监督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55(d)(4)(A)(B) 违反本款规定属于轻罪,根据第107075条处理,违反者将根据第107065条和第107070条受到纪律处分。

Section § 107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为那些希望证明自己具备核医学技术资格的人制定一个收费标准。这些费用必须足以覆盖该项目运行的所有成本。

每年,费用会根据另一项法规进行调整,并且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0(a)  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收费标准,该费用应由申请核医学技术执业能力认定的人员支付。所收取的费用应足以支付本条文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0(b)  申请人支付的费用应根据第100425节每年调整,调整后的费用金额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

Section § 107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可能失去从事核医学技师资格的原因。例如,滥用药物或酒精、不专业行为、犯下某些罪行或在申请中撒谎都可能导致资格被吊销。从事欺诈、虚报能力或妨碍公务也可能导致处罚。

法律列出了可能导致个人资格被拒绝、暂停或撤销的具体违法行为,例如无证行医、伪造文件以及涉及与该领域相关的犯罪。它还强调了康复和品格证据在决定是否恢复个人资格方面的重要性。

撤销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以确保正当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 部门可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撤销或暂停个人从事核医学技术的能力认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1) 使用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22条所定义的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其程度或方式对经认证或获许可的个人、任何其他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或会损害其安全地进行核医学技术实践的能力,或涉及使用、消费或自行服用本分项所述任何物质的多次轻罪或重罪,或上述任何情况的组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2) 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能力或重大过失、对患者进行身体、精神或言语虐待,或侵占患者或他人的财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3) 因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未经许可从事医疗艺术之一而被定罪。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4) 明知故犯地制作或签署与核医学技术实践相关的虚假陈述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文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5) 在申请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和考试申请中作出或提供虚假陈述或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6) 在本条文要求进行的任何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考试中冒充申请人,或充当申请人的代理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7) 冒充根据本条文已获得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的其他个人,或允许或容许他人使用该认定从事核医学技术。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8) 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试图违反、协助或教唆违反、或密谋违反本条文、放射技术法案(第27条)或辐射控制法(自第11496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法规。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 被判犯有与核医学技师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实质相关的罪行,如果部门认定申请人或已获得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的个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康复,并将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威胁。在决定是否拒绝、暂停或撤销能力认定或其续期时,部门应将以下因素作为良好品格和康复的证据予以考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A) 相关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及其与雇佣职责和责任的关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B) 定罪后的活动,包括就业或参与治疗或教育,这些活动表明行为已改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C) 自本分项所述行为或犯罪发生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以及犯罪次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D) 该人遵守假释、缓刑、赔偿或任何其他合法施加的制裁条款的程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E) 该人提交的任何康复证据,包括品格证明。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F) 雇佣历史和当前雇主推荐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G) 犯罪发生时的环境,这些环境表明不太可能重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H) 根据刑法典第1203.4、1203.4a或1203.41条由高等法院发出的命令。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I) 州长授予的完全无条件的赦免。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9)(J) 高等法院颁发的康复证明。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10) 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或因错误而获得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65(a)(11) 未获得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的人使用暗示其已获得部门核医学技术能力认定的称谓。

Section § 1071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相关法规,他们就犯了轻罪,可能面临每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180天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如果是故意或因严重疏忽而违反规定,特别是当这种行为对他人健康造成重大风险时,将面临每日最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这些处罚不取代其他法律后果;违法者可能还会面临额外的民事或刑事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70(a) 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或协助、教唆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个人或实体,应犯有轻罪,并处以每日每次违法行为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180天,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70(b)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或未能或拒绝遵守停止令或部门根据本条发出的其他命令,且该行为对他人健康造成实质性危险的个人或实体,应承担每日每次违法行为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7170(c)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及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且不取代或限制这些补救措施。

Section § 1071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