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a) “危险药物”指任何不安全供自行使用的药物,并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a)(1) 任何标有“注意:联邦法律禁止无处方配药”、“仅限处方”或类似含义字样的药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a)(2) 任何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只能凭处方配发的药物或器械,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06条提供的药物或器械。“危险药物”不包括已贴标签的兽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b) “医疗或健康专业人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b)(1) 经州法律许可为人类患者开具处方药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b)(2) 医学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b)(3) 药物处方集委员会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400(c) “制药公司”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从天然来源物质中提取、或通过化学合成、或通过提取与化学合成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危险药物的生产、制备、繁殖、配制、转化或加工的实体。“制药公司”也指从事危险药物的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重新贴标签或分销的实体。“制药公司”还包括在本州代表制药公司从事药品推广、促销活动或其他危险药物营销的人员。“制药公司”不包括持证药剂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