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因医疗状况的卫生间使用
Section § 118700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某些术语,以使其清晰明了。当提到“部门”时,它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除非另有提及其他特定部门。“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包括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其他引起肠道炎症的疾病、肠易激综合征,或任何需要紧急使用卫生间的状况。
Section § 118701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在消费者事务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条规定。但是,此实施不得与现有法律(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昂鲁民权法案》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民权法律)相冲突。此外,还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根据本条规定使用卫生设施,根据州法律,该设施不应被视为公共场所。
Section § 118702
如果一家对公众开放销售商品的商家为员工设有洗手间,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必须允许患有某些疾病的个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使用员工洗手间。这些条件包括:现场至少有三名员工、洗手间不在危险区域,并且附近没有可立即使用的公共洗手间。商家可以要求提供疾病证明,例如医生开具的证明。
如果商家不遵守这些规定,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但前提是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存在重大过失。员工不会因违规而受到处罚,除非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明确的政策。商家无需为此目的对洗手间进行物理改造。
Section § 118703
本法律条款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一份电子表格,供医疗保健提供者签署。该表格将作为个人因医疗状况(例如使用造口装置或患有克罗恩病等特定疾病)而需要立即使用洗手间的证明。该表格将以可打印格式在线提供,并且必须包含个人详细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确认以及关于因医疗需求而需要使用洗手间的具体声明。
表格还将提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任何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