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a) 公共及私人拥有的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足够的临时或永久性洗手间,以满足公众在高峰时段的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b) 依照《州管道规范》,并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制定标准以执行本节,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b)(1) 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就其根据Section 18934.5拥有管辖权的所有州有或州占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制定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b)(2) 州建筑师办公室应就所有公众聚集场所(不属于第 (1) 款涵盖范围,除非根据本节豁免)制定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c) 根据第 (b) 款通过的标准应在《加州法规汇编》第Title 24所载的《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d) 本节适用于在January 1, 1989或之后开始施工,或进行结构改造、维修或改进超过整个设施50%的公众聚集场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e) 就本节而言,“公众聚集场所”指体育和娱乐场馆、体育场、社区和会议厅、专业活动中心、娱乐设施和滑雪度假村。
就本节而言,“公众聚集场所”也指公共公园内的专业活动中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f)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f)(1) 任何酒店。就本节而言,“酒店”指入住者与场所所有者或经营者之间存在宾客与旅店主人关系的场所。入住者与所有者或经营者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均不重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f)(2)
任何餐厅或食品设施,如Section 113785所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f)(3) 任何公共或私人小学或中学设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f)(4) 任何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定义为符合《加州法规汇编》第Title 24第Part 8(从Section 8-100开始)所载的《州历史建筑规范》规定的建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505(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确保标准既可行又有效,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在本节下制定标准之前,应与受影响行业以及州和地方机构的代表举行一系列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