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 部门应制定涉及以下所有方面的法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1) 用于贝类养殖和生产的养殖和捕捞区域、异地暂养和净化程序以及水产养殖设施的分类和最低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2) 工厂设施以及贝类的捕捞、运输、储存、处理、包装和重新包装的规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3) 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b) 部门应在1999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解释和执行本章的规定。这些法规应由部门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方式制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c) 这些法规应尽可能符合国家贝类卫生计划所采纳指南中确立的标准或程序,这些标准或程序涉及贝类养殖区域和处理设施的评估,但应规定对国家贝类卫生计划所采纳指南未涵盖的其他废弃物或污染物进行监管,这些废弃物或污染物可能使贝类不安全或不适宜人类食用。如果部门采纳的标准或程序超出国家贝类卫生计划所采纳指南中确立的标准或程序,部门应在法规制定过程中提供书面认定,说明这些标准和程序的公共卫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