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食品加工商食品容器
Section § 112060
Section § 11206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容器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它们属于《食品和农业法典》中从第32501条开始的另一套法规的管辖范围。
Section § 112070
这项法律适用于为包装食品、药品或酒类而清洁旧瓶子的企业。它规定,如果买方打算将这些瓶子用于包装出售的食品、药品或酒类,则只有获得许可的个人才能销售这些瓶子。除非买方将产品出口到州外,或者在加州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了适当清洁和消毒瓶子的设备,否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12075
这项法律规定,经营清洗和消毒瓶子以供转售的企业需要获得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拥有适当的设备,部门将颁发该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不可转让给他人。然而,此许可要求不适用于仅为自身使用而购买瓶子的食品、药品或酒类制造商。
相反,它针对的是那些向此类制造商清洗和销售瓶子的企业。
Section § 11208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机构被视为具备适当瓶子清洗和消毒设备所需达到的标准。它规定必须使用至少120华氏度的热苛性溶液浸泡至少五分钟,且苛性钠浓度须达到特定标准。溶液必须定期更换以保持清洁,并且瓶子在浸泡后需要彻底冲洗。
Section § 112085
每个瓶子都必须按照第112080条的规定进行清洁和消毒,并且必须保持没有生锈和任何形式的污染。
Section § 1120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人未能妥善维护或消毒其设备,并虚假证明这些操作,州部门可以撤销或暂停其执照。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该程序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定。州部门有权执行这些程序。
Section § 112110
Section § 112115
Section § 112120
这项法律要求封闭容器中的非酒精软饮料必须显示装瓶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未直接标注在容器上,那么在瓶子具有独特品牌的情况下,此信息可以显示在瓶盖上。
或者,如果饮料容器上标有产品名称或品牌,并且已提交一份宣誓书,其中详细说明了分销区域和责任方,则不被视为误标。然而,装瓶商和分销商仍必须遵守其他适用的健康和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