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成分或加工宠物食品应被视为掺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a) 如果其带有或含有任何可能对其健康有害的有毒或有害物质;但如果该物质并非添加物质,则宠物食品中该物质的含量通常不会对其健康造成损害时,该宠物食品不应被视为本款项下的掺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b) 如果其带有或含有任何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或《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5 部分(自第 109875 条起)或第 7 部分(自第 12501 条起)的含义而言不安全的添加有毒或有害物质、任何食品添加剂、任何农药化学品或任何着色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c) 如果其含有已确立身份标准的宠物食品成分,且该宠物食品成分未能达到该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d) 如果其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制备、包装或储存,以致可能被污物污染,或可能变得病态、不健康或有害健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e) 如果其容器全部或部分由任何可能使内容物有害健康的有毒或有害物质构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f) 如果其中任何有价值的成分被全部或部分省略或抽取。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g) 如果任何物质被全部或部分替代。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h) 如果损害或劣质以任何方式被隐瞒。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0(i) 如果向其中添加、混合或包装任何物质,以增加其体积或重量,或降低其质量或强度,或使其看起来比实际更好或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