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35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文中所提供的定义旨在指导如何理解本章的其余内容,除非具体情况另有要求。

Section § 112355

Explanation

“冷藏”指的是任何设有温控设备、温度设定在华氏零度到45度之间的场所。法律明确排除了私人将自己的食品存放在小型租赁储物柜或隔间内的场所,这些储物柜或隔间每个不超过25立方英尺,供他们专属使用且非用于转售目的。

“冷藏”指的是通过人工制冷,将温度保持在华氏零度以上45度或以下的场所。它不包括任何存放私人所有且非用于转售的食品的场所,这些食品存放在容量不超过25立方英尺的储物柜或隔间内,且这些储物柜或隔间租赁给私人用于其专属用途。

Section § 1123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食品在冷藏库中存放超过十天时,就被称为“冷藏存放”。

“冷藏存放”是指将食品物品在冷藏库中存放超过十日。

Section § 11236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范围,包括各种新鲜和干制的食物,如肉类、水果、蔬菜、鱼类、禽类和乳制品,但不包括麦芽饮料。

“食品”指用于人类食用的任何食品。它包括鲜肉和鲜肉制品(制造过程中的除外)、新鲜和干制的水果或蔬菜、鱼、贝类、野味、家禽、蛋、黄油和奶酪,但不包括麦芽饮料。

Section § 112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储存者”定义为在低温环境下提供食品储存服务的人。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从事为他人冷藏食品的业务,他们就被视为“储存者”。

Section § 112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由餐厅、酒店或食品加工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冷藏或制冷设施,只要储存的食品不是为他人储存的,就无需遵守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112380

Explanation

“储物冷藏厂”是指一个温度保持在45华氏度或更低的地方,专门用于储存供所有者自用且不用于销售的食品。但是,如果食品将用于销售或制造,则该储物冷藏厂必须遵守特定的许可规定。

本章所称“储物冷藏厂”指任何建筑物或其一部分,该建筑物或其一部分经人工冷却至或低于零上45华氏度,且专门用于储存仅供储存者自用的任何食品,且该食品或该等食品不得用于转售。
如果储物冷藏厂中储存的任何食品用于转售和/或用于制造目的,则该储物冷藏厂须遵守本章及其所有条款的许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