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47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中“垃圾”的范畴。“垃圾”包括泔水、废弃物、罐子、瓶子、纸、植物残渣、动物尸体、屠宰废料、废品、杂物、放射性废料,以及塑料或损坏的海洋设备等不能自然分解的材料。

为本条目的目的,“垃圾”一词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a)  垃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b)  泔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c)  废弃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d)  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e)  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f)  纸。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g)  植物性物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h)  任何死亡动物的尸体。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i)  任何屠宰场或肉店的下水。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j)  废品。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k)  杂物。
( l)  放射性废料。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475(m)  废弃的、不可生物降解的材料,包括塑料或损坏或破损的海洋设备。

Section § 117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将垃圾倾倒入本州的可航水域,或将垃圾装载到船只上,意图将其倾倒在这些水域或距离本州海岸线二十英里以内的海洋中,均属犯罪。此类行为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1748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负责一艘船只,那么允许其装载意图倾倒入加州通航水域或其海岸线二十英里以内海域的垃圾是违法的。这样做将被视为一项轻罪。

Section § 117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加州境内出发、载有打算倾倒入海洋的垃圾的船只,必须在整个航程中配备一名检查员。检查员的职责是确保遵守规定。如果一艘需要检查员的船只在整个航程中没有配备检查员,则负责人犯有轻罪,即一种较轻的罪行。

任何装载了旨在倾倒或弃置于本条允许的任何海洋水域的垃圾的船只,除非在整个航程中载有一名由部门任命的检查员,或者如果出发点在一个城市,则由该城市任命的检查员,否则不得离开州内任何地点。该检查员应执行本条规定。
任何负责根据本条规定必须载有检查员的船只,且在整个航程中未载有检查员的人,犯有轻罪。

Section § 117495

Explanation
如果您负责的船只要在允许的海洋水域倾倒放射性废料,您必须至少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相关部门。通知中需要包含离港日期以及部门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如果部门认为这样做不会危害公共健康或福祉,他们可能会允许您的船只在没有指定检查员的情况下离港。如果获得此许可,部门还可能要求您提交一份经认证的报告,详细说明废物处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117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本节规定不影响污水系统排放废水的方式。

本条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污水系统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