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1780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并遵循本部分法规中规定的指导方针,来启动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Section § 1178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地方机构选择不启动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它可以选择与另一个地方机构合作,或在以后启动此类计划。这项决定必须由地方管理机构正式作出,并在通知相关部门后90天生效。
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决定管理医疗废物,它必须继续运行该计划,直到它正式决定停止,或者部门撤销其权力。要终止该计划,该机构必须至少提前180天通知部门。
Section § 117815
Section § 1178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包括发放许可证和登记证以妥善管理医疗废物,检查产生大量废物的设施,以及审查小型废物产生者的管理计划。该计划还要求检查处理医疗废物的设施,特别是在有投诉或紧急情况时,并确保遵守规定。如有必要,该计划可以采取行动,例如暂停许可证或对违规者启动法律程序。此外,它必须报告结果,以显示该计划在全州的有效性。
Section § 117830
本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执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如果部门同意,当地机构可以选择负责其所在区域的执法工作。如果他们不选择这样做,则由部门接管。此外,无论如何,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和市公诉人仍然可以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1783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创建并保存一份记录,记录那些注册为小批量或大批量产生者的人员。这些实体是部门根据特定章节负责监管的对象。
Section § 117845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执行任务时,要确保能从联邦政府那里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资金。
Section § 117855
Section § 117870
当部门发现地方执法机构之前的检查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时,它必须采取具体措施。首先,它必须在120天内审查该机构的绩效。然后,它必须在审查后的60天内撰写一份绩效报告。最后,部门要求该机构在收到报告后的90天内提交一份纠正这些问题的计划。
Section § 117885
这项法律在州财政部内设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基金,由一名主任负责管理。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用于管理医疗废物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费用、罚款、利息、罚金以及旨在支持这些工作的联邦拨款。
Section § 117890
如果您产生大量医疗废物,您需要事先向当地执法机构注册。这是合法产生医疗废物所必需的。
一旦注册,您也可以在健康博览会或疫苗接种诊所等临时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而无需额外许可。但是,您必须在参与活动前至少72小时通知当地机构,除非活动组织者已经通知。
Section § 117895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废物的小量产生者在健康展会或疫苗接种诊所等临时活动中产生废物,而无需额外许可。但是,产生者必须在活动前至少72小时通知当地执法机构,除非活动赞助商已经这样做了。
Section § 117900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员或实体才被允许运输医疗废物。这些包括:正式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经批准的邮寄回收系统、专门运输药品废物的普通承运人、获得适当豁免的小量或大量废物产生者,以及处理创伤现场废物的注册从业人员。
Section § 117903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你获得执法机构的许可,否则不能处理医疗废物,或者你是一个医疗废物产生者,并使用经批准的处理方法。简而言之,处理医疗废物受到限制,以确保其安全进行,并且只能由授权方进行。
Section § 117904
这项法律允许批准某些地点作为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如针头和注射器)的收集点,这些废物随后将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这些收集点被称为“家庭产生锐器废物集中点”,它们不必遵守一些严格的许可和注册规定。
但是,它们必须满足某些要求,例如使用锐器容器,并且除非获得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将待处理的废物存放超过七天。运营这些地点的人员不被视为原始废物产生者,但必须遵守特定的追踪文件要求。最后,处理这些废物的设施需要保留准确的追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