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收集与储存
Section § 11827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在产生地点必须如何储存和贴标签。它旨在确保安全并符合各项法规。
医疗废物应与普通垃圾分开存放。生物危害废物必须放入贴有标签的生物危害袋中。锐器(如针头)应放入经FDA批准并贴有适当标签的容器中。微量化疗废物也必须分开存放并贴上安全标签。病理废物需要特定的标签以确保妥善处理。
药物废物必须根据设施的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并遵循DEA关于受控物质的指导方针。某些药物废物需要焚烧,并应贴有“HIGH HEAT”(高温)或“INCINERATION ONLY”(仅限焚烧)等标签。
如果经过处理使其无害,可以选择将锐器和药物废物合并存放。在准备将废物运往场外处理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标签,但无需在容器上标注废物开始累积的日期。
Section § 118280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安全且合规地处理和储存生物危害废物。首先,生物危害袋必须系紧以防泄漏,并且在场外运输时,必须符合特定的运输要求。医疗废物必须在产生点直接处理,并移至特定储存区域,无需使用二级容器。
生物危害废物应存放在坚固、标签清晰、防漏且符合运输规定的容器中。废物在处理之前不得处置。每月产生 20 磅或以上废物的单位必须妥善储存,且在高于冰点温度下储存不得超过七天,除非获得特别批准。产生较少废物的单位可储存 30 天。
所有在冰点温度下储存的废物可存放 90 天,但如果产生异味,可能需要更快清除。药品废物有其特殊规定,与一般生物危害废物不同,现场储存期限为 90 天,除非另有批准。
Section § 1182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和处置锐器废物,包括针头和采血针等物品。它要求所有锐器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锐器容器中。当容器装满时,必须将其牢固关闭或用胶带封好,以防止任何内容物溢出。此外,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储存已满的锐器容器超过30天。这些容器必须清楚地标明为“锐器废物”,或标有生物危害符号和“BIOHAZARD”字样。
Section § 118286
在加州,你不能明知地将家庭产生的锐器废弃物(例如针头)丢弃在普通垃圾桶、回收箱或建筑垃圾容器中。
相反,你必须使用指定的锐器容器或其他经批准的容器。这些废弃物应送往特定地点,例如家庭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指定的锐器收集点、某些医疗设施,或使用经批准的容器邮寄回收。
Section § 118290
如果您产生少量医疗废物,并已按照规定正确包装,您可以将其储存在一个已获得适当许可的共用设施中。
Section § 118295
如果您使用硬质容器盛放医疗废物,每次清空后都需要清洗和消毒,除非您使用了内衬或袋子并随废物一同移除了。请保持这些容器清洁卫生。消毒方法有:先洗掉可见污垢,然后要么用82°C (180°F) 的热水处理至少15秒,要么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或冲洗至少三分钟。可使用的化学品包括次氯酸盐溶液(如漂白剂)、酚类溶液、碘仿或季铵盐溶液,每种都有特定的浓度以确保有效消毒。
Section § 118305
Section § 11830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转移到主要储存区之前临时储存的医疗废物,必须存放在上锁或受到严密看管的安全地方。这些储存区需要清楚地标有生物危害标志或从五英尺外可见的特定标识。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最初产生医疗废物的地方。
Section § 118310
本节概述了在医疗废物容器运输或处理前安全储存的要求。储存区必须上锁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并应有清晰的英文和西班牙文或其他合适语言的警告标志。这些标志应写明“小心—生物危害废物储存区—未经授权人员禁止入内”,并应在25英尺外清晰可见。储存区还必须防止动物和天气的影响,并且不应吸引或滋养昆虫或啮齿动物。
Section § 11832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可以使用压实机或研磨机来处理医疗废物。通常,在废物经过处理并变得安全之前,不能使用它们。但是,如果它们是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经批准处理方法的一部分,则可以使用。这些标准确保在压实过程中不会释放有害液体或病原体,并且工作人员没有风险。设备不得干扰任何处理方法,并且仅批准与兼容的处理方法一起使用。最后,袋装或容器中的医疗废物通常不应被压实或放置在便携式压实机中,除非它们符合经批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