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储存必须遵循第9章(从第118275条开始)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第9章(从第118275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179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医疗废物必须按照第8章(从第118215条开始)中列明的批准方法进行处理。

Section § 117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为医疗废物注册的签发以及对小量医疗废物产生者的检查制定收费标准。当部门作为执法机构时,这些费用必须每年更新,并应涵盖部门的监管成本。地方机构也必须制定费用,以弥补其管理需要注册的小量产生者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117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储存相关费用。使用高压灭菌器或焚烧炉等设施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少量废物产生者,必须每两年支付 100 美元的注册和检查费。对于为多个产生者储存医疗废物的设施,年度许可证费根据其服务的产生者数量而异:服务 10 个或更少产生者的为 100 美元,服务 11 至 50 个产生者的为 250 美元,服务超过 50 个产生者的为 500 美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a)  使用现场处理(包括高压灭菌器、焚烧炉或微波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少量废物产生者的注册和检查费为一百美元 ($100),该费用应每两年支付一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b)  根据第 117928 节获得许可的普通储存设施的年度许可证费为以下附表规定的金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b)(1)  对于服务 10 个或更少产生者的储存设施,许可证费为一百美元 ($1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b)(2)  对于服务 11 个或更多产生者但不超过 50 个产生者的储存设施,许可证费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b)(3)  对于服务超过 50 个产生者的储存设施,许可证费为五百美元 ($500)。

Section § 117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负责执法,它将向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收取一笔小额年度费用(不超过 $25),除非这些产生者已特别注册或仅处理药物废物。

如果部门决定让医疗废物运输商代收这些费用,则需遵守特定规则。费用中只有 7.5% 可用于行政成本,且此费率对所有运输商必须相同。未经部门批准,运输商不得免除费用,并且必须报告所收取的费用。他们也不能充当费用收取的执法者。发票上必须清楚说明他们在费用收取中的角色,并且产生者每年只需支付一次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a) 当部门是执法机构时,部门应向医疗废物小量产生者征收并促使收取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的年度医疗废物产生者费用,但根据 Section 117925 要求注册的小量产生者以及仅产生 Section 117690 (b) (3) 款所定义的药物废物的产生者除外。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部门与部门以外的实体签订合同进行这些费用收取活动,或与医疗废物运输商签订协议收取这些费用,如果部门认定此类费用收取安排具有成本效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 如果部门决定与医疗废物运输商签订合同收取费用,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1) 规定医疗废物运输商收取的费用中,作为收取这些费用的行政成本,不得超过 7.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2) 规定收取费用的行政成本对所有医疗废物运输商应相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3) 禁止任何医疗废物运输商在未经部门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免除产生者费用,并且仅当医疗废物产生者已提出书面免除请求时方可免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4) 要求医疗废物运输商向部门报告根据 (a) 款收取的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5) 禁止医疗废物运输商为收取医疗废物产生者费用而承担部门的执法代理角色。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b)(6) 要求医疗废物运输商在其向医疗废物产生者开具的发票上,以至少 12 磅字体包含以下文字:
“根据《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17924,州公共卫生部已与我们签订合同,代为收取您的年度医疗废物产生者费用。部门可抵销我们的收取和管理成本,金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费用的 7.5%。未经部门书面批准,我们不得免除该费用,并且仅当您已提出书面免除请求时方可免除。”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4(7) 确保受本节约束的产生者每年只需支付一次费用。

Section § 1179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产生医疗废物并使用蒸汽灭菌、焚烧或微波技术在现场处理这些废物的小型企业或诊所,您需要向当地执法机构注册。如果您拥有一个处理设施,您还必须为其办理许可证。

如果您是同一建筑物内企业或团体执业的一部分,您可以注册为一个单一的废物产生者。即使您在不同建筑物内,但位于同一或相邻物业上,您仍然可以注册为一个产生者,其中“相邻”指距离400码以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5(a) 每一使用现场蒸汽灭菌、焚烧或微波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少量废物产生者,应向执法机构注册。拥有或运营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少量废物产生者,还应根据第7章(自第118130条起)的规定,为该处理设施申请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5(b) 使用现场处理(如(a)款所规定)的少量废物产生者,若在同一建筑物内作为企业运营,或与同一建筑物内的团体执业相关联,可注册为一个产生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5(c) 使用现场处理(如(a)款所规定,并如(b)款所规定)的少量废物产生者,若在同一或相邻物业的不同建筑物内运营,或经执法机构批准,可注册为一个产生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5(d) 就(c)款而言,“相邻”指距离主要注册地点物业边界400码范围内的不动产。

Section § 117928

Explanation

小批量产生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在共用设施中储存之前,必须由执法机构颁发许可证。该许可证可由多方获得,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财产所有人,或为这些产生者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a) 任何由独立运营但共用储存设施的小批量产生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共用储存设施,在医疗废物开始在该共用储存设施中储存之前,须获得执法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b)(a) 款中规定的任何共用储存设施的许可证,可由以下任何一方获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b)(1) 依照《民法典》第 56.05 条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b)(2) 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b)(3) 财产所有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8(b)(4) 负责向医疗废物产生者提供租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

Section § 117930

Explanation

如果小型企业或个人产生少量危险废物并希望在其所在地自行处理,他们必须在开始处理过程之前,首先向当地执法机构注册。

依照第117925条(a)款在现场处理废物的少量废物产生者,应当在处理开始之前向执法机构注册。

Section § 1179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您在向执法机构注册时需要提交一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这份计划应包含您业务的详细信息,例如您的姓名、地址、业务类型,以及您产生的废物及其处理方式的详细情况。

您需要包含具体的废物类型和数量、现场处理方法,以及您使用的任何危险废物运输商的详细信息。如果您处理药物废物,您的计划必须说明您如何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置,特别是如果它是受控物质。

您还需要一份用于安全终止现场处理的关闭计划,以及一份声明,确保您提供的所有信息完整真实。

根据第117930节规定须向执法机构注册的少量产生者,应向执法机构提交一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使用执法机构规定的表格(如果提供)。该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a) 该人员的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b) 该人员的营业地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c) 业务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d) 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类型以及估计的月平均数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e) 现场使用的处理类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f) 产生者用于备用处理和处置的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适用于因废物的危险或放射性特性导致现场处理方法不适用的废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g) 如果适用,产生者用于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移走进行处理和处置的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的名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h) 如果适用,产生者用于根据第118032节将药物废物运离现场进行处理和处置的普通承运人的名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i) 如果适用,为对设施产生的药物废物进行分类所采取的步骤,以确保废物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i)(1) 被联邦药物管制局(DEA)归类为“受控物质”的药物废物,应按照DEA要求进行处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i)(2) 产生者用于将不受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管制的废物以及作为医疗废物受管制的非放射性药物废物安全移走进行处理的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应按照第118222节 (b) 款作为需要特定方法的废物进行处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j) 设施处理终止的关闭计划,至少使用第118295节 (a) 或 (b) 款中规定的一种去污方法,从而在现场处理服务完成后使该物业达到可接受的卫生条件。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k) 一份证明所提供信息完整准确的声明。

Section § 11793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小量医疗废物产生者,在现场使用蒸汽消毒、焚烧或微波等技术处理医疗废物,您的设施将每两年接受一次当局检查,以确保符合规定。您可能还需要许可证,具体取决于检查员的决定。

操作这些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如何安全使用设备、穿戴正确的防护装备、处理溢出物以及如何正确操作设备。首次培训完成后,此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并且必须记录在案,在您的设施中保存至少两年。它还必须符合某些联邦安全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8(a) 小量产生者使用现场蒸汽消毒、焚烧或微波技术处理医疗废物,须接受执法机构对该现场处理设施的每两年一次检查,并可能须遵守执法机构决定的现场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许可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8(b)(1) (a)款中规定的处理设备的运营者须接受关于处理设备操作、需穿戴的适当防护设备(如有)、如何清理溢出物以及以安全有效方式操作处理设备所需的其他信息的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8(b)(2) 运营者的年度培训须在首次培训完成后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8(b)(3) 培训须为每位处理运营者记录在案,并在产生者设施的档案中保存至少两年。培训须符合适用的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法规,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29篇第1910节中的规定。

Section § 117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法机构应如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者的登记。少量废物产生者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登记。续期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如果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有变动,必须在变动发生后30天内提交更新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0(a) 各执法机构在登记医疗废物产生者时,应遵循符合本章规定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0(b) 执法机构为少量废物产生者颁发的每份医疗废物产生者登记有效期为两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0(c) 少量废物产生者登记的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或之前向执法机构提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0(d) 当产生者根据第117935条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中规定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提交更新的申请表。更新的申请表应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提交。

Section § 117943

Explanation

如果您负责产生需要注册的医疗废物,您必须至少保存某些文件三年。这些文件包括您如何处理废物的记录、应急计划,以及送往场外处理的废物的相关文件。所有记录都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给执法机构,并保存在现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3(a) 依照本章规定须注册的医疗废物产生者,须至少保存三年单独的处理操作记录,以及(如适用)所有运往场外处理的未经处理医疗废物的追踪文件,并应在执法机构要求时,报告或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3(a)(1) 处理操作记录。操作记录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3(a)(2) 符合部门通过的法规的应急行动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3(a)(3) 由设施和医疗废物运输商保存的所有运往场外处理的未经处理医疗废物的追踪文件或电子存档的追踪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3(b) 文件应在现场提供给执法机构。

Section § 1179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无需根据本章注册的少量医疗废物产生者的要求。他们必须保留一份文件,详细说明他们如何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此外,他们还应根据美国邮政局的要求,保存任何运往场外进行处理的医疗废物的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三年。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在现场提供给有关部门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5(a) 未根据本章规定要求注册的少量废物产生者,应在其办公室存档以下所有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5(a)(1) 一份信息文件,说明该产生者如何盛装、储存、处理和处置通过其任何行为或过程产生的任何医疗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5(a)(2) 美国邮政局要求提供的、关于运往场外进行处理和处置的任何医疗废物的记录。该少量废物产生者应在设施内或通过医疗废物运输商或普通承运人以电子方式保存或提供这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5(b) 文件应在现场提供给执法机构查阅。

Section § 117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例如诊所)将最多35.2磅的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收集点。但其主要业务不应是废物运输。他们必须遵守联邦运输法规,并记录谁运输了废物、运输了多少以及何时运输。这些记录必须保存两年。此外,进行此类运输的产生者不会被归类为危险废物运输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 少量医疗废物产生者或雇佣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专业人员的母公司,可以将限量产生的医疗废物(最高35.2磅)运送至集中收集地点,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1) 产生者的主要业务并非运输或处理受规管的医疗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2) 产生者应遵守《联邦法规》第49卷第173.6节中规定的贸易物资例外条款所载的条件和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3) 依据本节运输医疗废物的人员应向接收设施提供一份表格或记录,且接收设施应将该表格或记录保存两年,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3)(A) 运输医疗废物的人员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3)(B) 运输的医疗废物容器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a)(3)(C) 医疗废物运输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46(b) 依据本节运输医疗废物的产生者,不应根据第117660节被规管为危险废物运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