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定义
Section § 117630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生物危害袋,并规定了其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的使用规则。生物危害袋是一种用于盛装医疗废物的一次性袋子。当这些袋子与美国交通部 (USDOT) 批准的容器一起用于运输时,它们必须通过 ASTM 标准规定的特定撕裂和冲击阻力测试。设施内部使用的袋子至少要通过 ASTM 落镖冲击测试,而用于运输的袋子则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标准。此外,这些袋子通常需要是红色的,但黄色袋用于化疗废物,白色袋用于病理废物。袋子上还必须有生物危害符号,并且可以附带美国交通部要求的额外标签。
Section § 117636
本节定义了“化疗药物”,指能够破坏或阻止癌细胞生长的物质。它明确排除了在兽医学中用于治疗癌细胞的抗炎药和抗生素。
Section § 117637
Section § 117640
Section § 117645
Section § 117647
本节定义了容器或管道,特别是那些曾盛装液体或固体材料(如化疗剂)的容器或管道,何时被视为“已清空”。
对于盛装可倾倒材料的容器,即使容器倾斜或倒置,如果无法再倒出任何液体,则视为已清空。
对于盛装不可倾倒材料的容器,如果没有任何可合理刮除的残留材料,则视为已清空。
Section § 11765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环境卫生领域内谁被视为“执法人员”。它包括局长和各种卫生官员,以及在他们或其指定代表手下工作的注册专家和学员。
Section § 117662
本节定义了“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指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的特定部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包括从事整骨疗法和脊骨神经疗法的人员。
Section § 117665
本节将“高度传染性疾病”定义为由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归类为3级或更高级别风险组病原体引起的疾病。这种分类表明这些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且可能很危险。
Section § 117672
“工业卫生师”是指符合工业卫生认证机构设定的特定教育标准,并且拥有至少一年从事工业卫生实践经验的人,其定义参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的其他相关条款。
Section § 117675
本节将“感染性病原体”定义为微生物,例如细菌、霉菌、寄生虫或病毒。它特指那些通常会导致人类更高发病率或死亡率的病原体。这包括疾控中心(CDC)划分为生物安全二级、三级或四级的生物体。
Section § 117680
Section § 117685
本法律将“地方机构”定义为县内的当地卫生部门或当地综合环境机构。它规定这些机构必须位于已选择通过地方规定以管理和执行相关法规的县内。
Section § 117690
本节定义了不受联邦危险废物法律管辖的“医疗废物”的范畴。医疗废物包括生物危害性废物、病理废物、药物废物、锐器废物(如针头)和微量化疗废物。它产生于医疗保健环境中,例如在诊断和治疗期间,或在准备尸体进行安葬时。其他来源包括研究实验室、尸体解剖或创伤现场。法律解释了废物的具体类别,例如生物危害性废物(包括治疗或研究产生的感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如人体或动物器官)和锐器废物(可刺穿皮肤的物品)。微量化疗废物是指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受污染物品。某些废物,例如涉及逆向分销的药物,不属于此定义。
Section § 1177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哪些不被视为医疗废物。它明确指出,食品加工和生物技术中不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同样排除的是不含人血或动物血(且未怀疑受感染)的生物技术废物。尿液和唾液等体液不属于医疗废物,除非它们含有可见的血液。纸巾等非生物危害性材料和一般医疗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或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针头,不被视为医疗废物。最后,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农场和兽医的常规操作产生的废物也不属于医疗废物。
Section § 117705
Section § 117710
本节解释了“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是产生医疗废物的设施必须准备的文件。它详细说明了废物将如何分类、处理、储存、包装、处置或运输。该计划必须根据设施是小量还是大量产生者来遵守具体规定,并且如果执法机构提供表格,应使用这些表格。
Section § 117725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它包括所有用于处理来自外部来源医疗废物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相关结构。此外,它明确规定,如果土地为设施所有、租赁或通过合同管理,则该土地被视为在该设施的控制之下。
Section § 117730
混合废物是指医疗废物和非医疗废物的组合,但并非所有混合废物都仅被视为医疗废物。如果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混合,则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和管理。同样,如果医疗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则将其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和管理。当废物是医疗、危险和放射性废物的组合时,则根据各自的法规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Section § 117740
Section § 117742
本法律将“母组织”定义为雇用或与医疗专业人员合作,在某些医疗机构规定未列出的地点提供医疗服务的团体。
Section § 117745
Section § 117747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目的下何为“药品”。它包括用于人类和动物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但是,它不包括根据《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等联邦法律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制的药品,也不包括根据加州《辐射控制法》进行管理的药品。
Section § 117750
本法律解释说,“利器盒”是一种坚固、防穿刺的容器,用于医疗保健或研究领域,以安全处置医用针头和其他尖锐物品。它必须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标准,才能被批准作为医疗器械用于此目的。
此外,这些容器,即使是用于盛装微量化疗废物的容器,也不允许在内部衬有塑料袋或内衬物。
Section § 117765
这项法律将“储存”定义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存放医疗废物的过程。它包括将废物存放在特定区域,例如堆积区、场外集中点、转运站或其他注册设施,以及停放的车辆中。
Section § 117771
本法律专门定义了医疗废物的“运输文件”。它指的是根据美国交通部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医疗废物,或根据美国邮政局规定通过邮件运输医疗废物时所需的文件,以确保医疗锐器等危险材料得到妥善处理。
Section § 117775
本节阐明了关于医疗废物的“转运站”是什么。它将转运站描述为一个场外地点,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在此处理医疗废物。这不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任何设施,例如医疗废物产生者使用的储存或处理设施。
Section § 117776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创伤现场”。创伤现场是指被人类血液或体液污染,或含有严重受伤、疾病或死亡残留物的地点。
这可以包括任何地点,甚至是移动的地点,例如拖车、移动房屋或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