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2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医疗废物在处置前必须如何处理。通常,必须通过焚烧或蒸汽灭菌将其转化为普通固体废物。

对于蒸汽灭菌,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温度检查和设备的定期校准,并保存两年的记录。

如果替代方法获得批准并能有效销毁有害微生物,也可以使用。

存在例外情况:液态血液如果符合污水排放规定,可以通过公共污水系统处置;而某些生物危害实验室废物,如果获得特定卫生组织的批准并在废物管理计划中列明,可以通过化学消毒处理。

如果未按此方式处理,这些废物必须遵循主要的处理方法。经化学处理的废物如果符合规定可以排入污水系统,如果成为危险废物,则必须遵守危险废物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 除分段 (b) 和 (c) 另有规定外,产生或处理医疗废物的人员应确保医疗废物在处置前通过以下方法之一进行处理,从而使其成为《公共资源法》第40191条所定义的固体废物: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1)(A) 在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中,使用控气式多室焚烧炉进行焚烧,或采用部门批准的其他焚烧方法,确保废物完全燃烧成碳化或矿化灰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1)(A)(B) 采用根据第 (3) 款批准的替代技术进行处理,该技术由于处理温度极高,超过1300华氏度,已获得部门的明确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2) 在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中进行蒸汽灭菌或其他灭菌,并符合以下所有蒸汽灭菌器或其他灭菌的操作规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2)(A) 应为每个蒸汽灭菌器制定生物指示剂或部门批准的其他充分灭菌指示剂的标准书面操作规程,包括时间、温度、压力、废物类型、容器类型、容器密封、装载模式、含水量和最大装载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2)(B) 在每个完整循环中应检查记录或指示温度计,以确保达到121摄氏度(250华氏度)至少半小时,具体取决于负载量和密度,以实现整个负载的灭菌。设施操作计划中确定的温度计、热电偶或其他监测设备应每年检查校准。校准检查记录应作为设施文件和记录的一部分保存两年或法规规定的期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2)(C) 在现场处理的每个生物危害袋或利器容器上应使用热敏胶带或执法机构可接受的其他方法,以表明废物经过了热处理。如果生物危害袋或利器容器被放入高压灭菌器内的大型内衬袋中进行处理,则热敏胶带或执法机构可接受的其他方法只需放置在内衬袋上,而无需放置在每个正在处理的危险废物袋或利器容器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2)(D) 至少每月将生物指示剂嗜热脂肪芽孢杆菌或部门批准的其他充分灭菌指示剂放置在标准操作条件下处理的负载中心,以确认达到充分灭菌条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2)(E) 子段 (A)、(B) 和 (D) 中规定的程序记录应保存不少于两年。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3)(A) 其他替代医疗废物处理方法,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3)(A)(i) 经部门批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3)(A)(ii) 导致病原微生物的销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a)(3)(A)(B) 任何向部门提出的替代医疗废物处理方法应由部门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分段规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驳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b) 液态血液或液态血液制品,如果其排放符合具有管辖权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对公共污水系统设定的废物排放要求,则可未经处理排放到公共污水系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c)(1) 属于生物危害实验室废物的医疗废物,如第117690条 (b) 分段 (1) 段 (B) 子段所定义,如果废物为液态或半液态,且化学消毒方法经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美国生物安全协会认可,并且在现场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中明确了使用化学消毒作为处理方法,则可通过化学消毒进行处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15(c)(2) 如果废物未按照第 (1) 款通过化学消毒进行处理,则应通过分段 (a) 中规定的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Section § 11822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人体病理废物必须通过土葬、焚烧或使用经批准的替代方法进行处置。这些方法必须符合规范此类处理的特定条款。

依照第117690条(b)款第(2)项(A)分项的定义,人体病理废物应当通过土葬、焚烧或经批准用于处理此类废物的替代处理技术进行处置,并依照第118215条(a)款第(1)项或第(3)项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1182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类型的医疗废物在处置前必须如何处理。病理废物和微量化疗废物需要通过焚烧或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样,来自医疗机构的药物废物在处置前也需要通过焚烧或类似的经批准的程序进行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2(a) 符合第117690条(b)款第(2)项规定的病理废物和符合第117690条(b)款第(5)项规定的微量化疗废物,在处置前,应当根据第118215条(a)款第(1)项或第(3)项规定,通过焚烧或经批准用于处理该类废物的替代处理技术进行处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2(b) 符合第117690条(b)款第(3)项规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药物废物,在处置前,应当根据第118215条(a)款第(1)项或第(3)项规定,通过焚烧或经批准用于处理该类废物的替代处理技术进行处理。

Section § 118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置锐器废物(如针头),以防止感染。在丢弃之前,必须通过焚烧、蒸汽灭菌或其他经批准的消毒方法,使锐器废物不具传染性。一旦经过处理消除了感染风险,并且没有其他危险性,就可以作为普通垃圾丢弃。如果锐器废物是在现场使用蒸汽或替代方法处理的,则必须防止公众接触,直到其完全销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5(a)  锐器废物在处置前应通过以下方法之一使其不具传染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5(a)(1)  焚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5(a)(2)  蒸汽灭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5(a)(3)  使用经部门批准的替代处理方法进行消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5(b)  根据本节规定已消除传染性的锐器废物,如果该废物不属于其他危险废物,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225(c)  根据 (a) 款第 (2) 项或第 (3) 项处理锐器废物的现场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确保在处置前,已处理的锐器废物被销毁或防止公众接触已处理的锐器废物。

Section § 118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适当许可的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营者,也可以焚烧医疗废物。

Section § 118235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持有许可证,它必须制定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一份应急计划,以确保在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等情况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理医疗废物。

Section § 118240

Explanation
如果动物死于传染病或因疑似接触传染病而被安乐死,其尸体必须使用一种特定的、经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兽医或当地卫生官员认为尸体可能将感染传播给人类,则必须进行此项处理。

Section § 118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让部门评估一项替代处理技术,你需要支付2,500美元的申请费。此外,部门处理你的申请所花费的时间,将按每小时100美元收费。但是,处理的总费用不会超过5,000美元,除非其他法规另有规定,但前提是这些费用不超过部门的合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