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输商
Section § 1180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只能运送到经许可的处理设施或转运站等特定地点,以便进行妥善处理。转运站必须每年接受检查并获得许可才能合法运营。如果医疗废物被运出州外,它必须运往该州内经适当许可的设施。如果目的地州缺乏此类设施,或者废物将跨越国际边界,则在离开加州之前,必须按照特定规定对废物进行处理。
Section § 118025
Section § 118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固体废物收集者在收集普通垃圾时不小心运送了医疗废物,他们不会因为这个错误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发现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被运到了垃圾填埋场或回收中心,他们必须联系最初产生这些医疗废物的人或单位。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是原始产生者的责任。废物处理场所也可以安排妥善处理,但他们需要通知原始产生者,因为废物仍然归原始产生者所有,并且原始产生者必须承担所有处理费用。
Section § 1180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废物运输商的要求。如果您运输医疗废物,除非您使用某些例外情况,否则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并且是该州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每年7月1日前,您需要向部门报告您的业务详情,例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商注册号和车辆数量。您还必须报告您收集和运输的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废物产生者的名称。
此外,每三个月,您必须向部门提供一份您在过去一年中服务过的所有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名单,包括他们的联系信息,以帮助部门收取相关费用。
Section § 118032
本法律规定了医药废物产生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免除某些要求。首先,他们必须根据其是小量还是大量产生者,备有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或适当文件。其次,废物必须正确运输,可由产生者自行运输,或通过签约承运人运至设施进行集中和处置。
此外,必须进行详细跟踪,产生者和接收设施应通过有记录的流程处理任何差异。在一段时间内将废物退回母机构时,如果简单表格或日志包含运输者姓名、废物容器数量和退回日期等关键信息,则可替代详细跟踪文件。此表格必须由产生者和接收实体双方维护。
Section § 118033
Section § 118035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废物只能在特定地点(例如经许可的医疗废物转运站)从一辆车转移到另一辆车。唯一的例外是车辆发生故障或遇到紧急情况时。
Section § 118040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的追踪要求。当危险废物运输商收取医疗废物时,他们必须向废物产生者提供一份追踪文件,并自行保存副本三年。
追踪文件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运输商和产生者的联系方式、废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接收废物的设施的详细信息。
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此文件,并应要求向执法官员出示。原始文件将交给接收设施。此外,运输商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都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追踪数据。
Section § 118045
本节概述了获取垃圾转运站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初次申请费根据部门处理申请所花费的小时数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美元,除非法规另有调整。此外,还有2,000美元的年度许可证费,该费用也可根据法规进行调整,以确保其不超过部门合理的监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