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只能运送到经许可的处理设施或转运站等特定地点,以便进行妥善处理。转运站必须每年接受检查并获得许可才能合法运营。如果医疗废物被运出州外,它必须运往该州内经适当许可的设施。如果目的地州缺乏此类设施,或者废物将跨越国际边界,则在离开加州之前,必须按照特定规定对废物进行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00(a) 医疗废物只能运送至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或运送至转运站或另一个注册的产生者,以便在处理和处置前进行合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00(b) 医疗废物转运设施应当每年接受检查并获得许可,依照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00(c) 运出州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给接收州内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如果接收州内没有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或者医疗废物正在跨越国际边界,则该医疗废物在运出州之前,应当依照第8章(从第118215条开始)进行处理。

Section § 118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医疗废物必须由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或美国邮政局运输。对于少量或大量产生者,如果他们根据特定条件获得适当的豁免,则可以获得例外。

Section § 118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固体废物收集者在收集普通垃圾时不小心运送了医疗废物,他们不会因为这个错误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发现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被运到了垃圾填埋场或回收中心,他们必须联系最初产生这些医疗废物的人或单位。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是原始产生者的责任。废物处理场所也可以安排妥善处理,但他们需要通知原始产生者,因为废物仍然归原始产生者所有,并且原始产生者必须承担所有处理费用。

收集固体废物(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40191条)的授权人员,在收集固体废物时,若无意中将医疗废物运至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40194条),则就该废物而言,可免于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固体废物运输者发现其已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运至垃圾填埋场或物料回收设施,他或她应联系该医疗废物的原始产生者,要求其前往垃圾填埋场或回收设施,对该医疗废物进行最终的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可自行决定,并在联系产生者后,安排在经部门批准的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废物的产权仍归产生者所有。发现废物的妥善管理费用应由原始产生者承担。

Section § 118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废物运输商的要求。如果您运输医疗废物,除非您使用某些例外情况,否则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并且是该州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每年7月1日前,您需要向部门报告您的业务详情,例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商注册号和车辆数量。您还必须报告您收集和运输的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废物产生者的名称。

此外,每三个月,您必须向部门提供一份您在过去一年中服务过的所有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名单,包括他们的联系信息,以帮助部门收取相关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 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废物运输商,但使用第117946条和第117976条规定的贸易材料例外情况的除外,以及美国交通部许可的运输药品废物的普通承运人,应符合美国交通部关于运输医疗废物的所有要求,并应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危险废物运输商。每年7月1日或之前,运输医疗废物的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应通知部门,并以符合向部门提交数据协议要求的格式提供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1) 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2) 所有人、经营者和联系人的姓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3) 危险废物运输商注册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4) 截至该日期在州内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和拖车的数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5) 收集的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以磅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a)(6) 运输商已运输其废物的产生者的名称,以及按废物类型类别运输的医疗废物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9(b) 每位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应向部门提供一份该人员在过去12个月内服务过的所有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名单。该名单应包括商业名称、商业地址、邮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部门根据第117924条收取年度费用所需的其他信息。该名单应在9月30日、12月31日、3月31日或6月30日结束的最早日历季度结束后10天内提供给部门,或按部门另行要求提供。

Section § 11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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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医药废物产生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免除某些要求。首先,他们必须根据其是小量还是大量产生者,备有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或适当文件。其次,废物必须正确运输,可由产生者自行运输,或通过签约承运人运至设施进行集中和处置。

此外,必须进行详细跟踪,产生者和接收设施应通过有记录的流程处理任何差异。在一段时间内将废物退回母机构时,如果简单表格或日志包含运输者姓名、废物容器数量和退回日期等关键信息,则可替代详细跟踪文件。此表格必须由产生者和接收实体双方维护。

雇佣产生医药废物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医药废物产生者或母机构,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可免除遵守第118000条 (a) 款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a) 产生者或母机构备有以下文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a)(1) 如果产生者或母机构是须根据第4章(自第117925条起)注册的小量产生者,则为根据第117935条编制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a)(2) 如果产生者或母机构是无须根据第4章(自第117925条起)注册的小量产生者,则为根据第117945条 (a) 款维护的信息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a)(3) 如果产生者或母机构是大量产生者,则为根据第117960条编制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b) 产生者或产生医药废物的医疗专业人员亲自运输医药废物,或指示其工作人员将医药废物运至母机构或另一医疗机构,以便在处理和处置前进行集中,或与普通承运人签订合同,将医药废物运至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或转运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c)(1) 在医药废物装运前,产生者通知预定目的地设施正在向其运送医药废物,并提供第118040条所规定的跟踪文件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c)(2) 产生者和接收医药废物的设施维护第118040条所规定的跟踪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c)(3) 接收医药废物的设施通知产生者已收到医药废物货物,以及收到物品与第118040条所规定的跟踪文件之间的任何差异,以证明医药废物被转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c)(4) 产生者通知执法机构收到物品与第118040条所规定的跟踪文件之间的任何差异,以证明医药废物被转移。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1) 尽管有 (c) 款规定,如果产生医药废物的医疗专业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将医药废物退回母机构,以进行处理和处置前的集中,则单页表格或多条目日志可替代跟踪文件,前提是该表格或日志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1)(A) 运输医药废物人员的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1)(B) 医药废物容器的数量。本款不要求任何产生者为每位患者维护单独的医药废物容器,或维护任何容器中医药废物特定来源的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1)(C) 医药废物退回的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2) 第 (1) 款所述的表格或日志应保存在产生医药废物的医疗专业人员以及接收医药废物的母机构或另一医疗机构的文件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2(d)(3) 本款不禁止使用单一文件核实多个容器退回至母机构或另一医疗机构,前提是该表格或日志符合第 (1) 和 (2) 款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1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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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要求,药品废物一旦与医疗废物分离,就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如果药品废物被篡改、未经许可被接触或丢失,必须向相应的州许可机构报告该事件。

Section § 118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废物只能在特定地点(例如经许可的医疗废物转运站)从一辆车转移到另一辆车。唯一的例外是车辆发生故障或遇到紧急情况时。

为在医疗废物运抵经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之前进行转运,医疗废物不得在任何地点卸载、重新装载或转运至另一车辆,经许可的医疗废物转运站除外,或车辆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除外。

Section § 1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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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的追踪要求。当危险废物运输商收取医疗废物时,他们必须向废物产生者提供一份追踪文件,并自行保存副本三年。

追踪文件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运输商和产生者的联系方式、废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接收废物的设施的详细信息。

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此文件,并应要求向执法官员出示。原始文件将交给接收设施。此外,运输商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都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追踪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b) 追踪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b)(1) 运输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注册号,除非是根据第 117946 节或第 117976 节运输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b)(2) 所运输医疗废物的类型以及所运输医疗废物的数量或总重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b)(3) 产生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b)(4) 接收医疗废物的许可设施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许可证号以及授权代表的签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b)(5) 医疗废物从产生者设施收集或移除的日期,医疗废物被转运站、注册的大量产生者或集中点(如适用)接收的日期,以及医疗废物被处理设施接收的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c) 危险废物运输商在车辆中运输医疗废物时,应随身携带追踪文件。追踪文件应根据要求出示给任何执法机构人员或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警官。如果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船舶或航空运输,铁路公司、船舶运营商或航空公司应在运输单据上填写执法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有关医疗废物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d) 危险废物运输商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向接收医疗废物的设施提供原始追踪文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0(e) 每个危险废物运输商和每个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定期提供追踪数据,并采用由部门确定的格式。

Section § 11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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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获取垃圾转运站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初次申请费根据部门处理申请所花费的小时数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美元,除非法规另有调整。此外,还有2,000美元的年度许可证费,该费用也可根据法规进行调整,以确保其不超过部门合理的监管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5(a) 部门应收取垃圾转运站许可证申请费,该费用等于部门处理申请所花费的每小时一百美元($100),但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按照部门通过的法规规定,不得超过部门合理的监管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5(b) 除(a)款规定的费用外,垃圾转运站的年度许可证费为两千美元($2,000),或按照部门通过的法规规定,不得超过部门合理的监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