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118130
Section § 11814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医疗保健机构处理其在职医生(作为少量废物产生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则该机构被视为现场处理设施。该设施必须获得执法机构的许可并接受检查。
Section § 118145
Section § 118147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医疗机构接收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例如针头。但是,必须满足一些条件:锐器废物必须由产生者本人、其家人或经批准的人员运送到设施。必须在设施内指定的中央位置投放。此外,设施需要在其医疗废物管理计划中记录这些行动。
Section § 118155
如果你需要场外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许可证,你必须向执行机构提交一份申请。这份申请应包括你的姓名和营业地址、你的处理服务类型和能力的详细信息,以及你将处理的废物描述及其估计的每月数量。
你还必须提交一份在另一节中描述的披露声明,尽管这不适用于场内设施。此外,你还需要一份在设施不再使用后安全关闭的计划,并遵循特定的去污方法。如果需要管理或执行法规,执行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Section § 11816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获得或续签许可证之前,主管部门必须审查申请人遵守医疗废物和污染法律的历史。如果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违反了这些法律,并且违规行为严重或频繁,主管部门可能会拒绝签发许可证或附加条件。
在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时,主管部门将考虑任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及时纠正了问题。
Section § 118165
这项法律要求自1991年4月1日起运营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任何人,至少保存详细记录三年。如果执法机构要求,他们必须准备好提供这些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设施类型和容量的详细信息、运营日志,以及从外部来源接收的所有医疗废物的证明文件。
Section § 11817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必须持有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为了保持许可证的有效性,设施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90天申请续期。如果续期申请未能按时提交,许可证将在其到期日失效。
Section § 118175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州的医疗废物许可证可以续期,如果持有人基本遵守了规定或迅速解决了过去的问题。
此外,如果执法机构同意,许可证可以在同一公司家族内部转让,比如从公司的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
Section § 118180
任何需要为其设施办理医疗废物许可证的人,必须始终持有有效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或者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出售或转让设施(有一些例外情况),或者停止运营并将许可证交还给有关部门,那么该许可证将在到期前失效。
Section § 118185
Section § 118190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处置设施的许可证被签发、续期或变更时,执法机构有权限制或附加条件,以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式,从而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118195
如果你的医疗废物许可证申请被拒绝,执法机构必须书面通知你。从他们发出通知之日起,你有20天时间通过书面提交申请来要求举行听证会。一旦他们收到你的申请,就会安排听证会。
如果是部门本身拒绝了你的申请,处理过程将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州级程序,并且他们拥有该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力。
如果是其他机构做出的决定,听证会将遵循当地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Section § 11820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和检查的费用将遵循一个特定的收费标准。卫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成本每年调整这些费用。负责管理大量废物产生者的地方机构必须设定足以弥补其自身成本的费用。
Section § 118210
加州法律规定,场外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必须支付年度许可证费。这笔费用是根据每磅处理的医疗废物收取的小额费用,或者是一笔固定的12,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此外,这些设施在首次申请使用某种处理技术的许可证时,还需要支付一笔初次申请费。这笔费用根据审查申请所花费的小时数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0美元,但需遵守部门制定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