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a) 任何储存在私人住宅或在私人住宅中制备的潜在危险食品或饮料,不得在非营利慈善临时食品设施中出售、销售或赠送。潜在危险食品应在食品经营场所或非营利慈善临时食品设施的场所内制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b) 所有食品和饮料应始终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处理,并应以防污染的方式储存、展示和供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c) 潜在危险食品和饮料应始终保持在7摄氏度(45华氏度)或以下,或57.2摄氏度(135华氏度)或以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d) 饮料中使用的冰块应防止污染,并应与用于冷藏目的的冰块分开存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e) 所有食品和食品容器应存放在设施内的货架或托盘上,不得直接放在地板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f) 在非营利慈善临时食品设施内禁止吸食烟草产品。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g)(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非营利慈善临时食品设施内不得饲养或允许活体动物、鸟类或家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g)(2) 第(1)款不禁止在向公众、客人或顾客提供食物的任何房间内出现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根据《民法典》Section 54.1的定义),这些犬只须由完全或部分失明者、聋人、听力受损者或残疾人陪同,或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Division 3 Chapter 9.5(自Section 7200起)获得导盲犬训练许可的人员陪同的犬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g)(3) 第(1)款不适用于由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Division 3 Chapter 11.5(自Section 7580起)获得许可的私人巡逻经营者和私人巡逻服务经营者的身着制服的雇员控制的犬只,条件是这些雇员在其作为私人巡逻人员的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g)(4) 第(2)款和第(3)款所述人员和经营者应对犬只对场所或设施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g)(5) 第(2)款和第(3)款所述犬只应被排除在食品制备区和餐具清洗区之外。水族箱和鸟舍如果封闭良好,不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则允许存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h) 所有垃圾应以卫生方式处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i) 准备或处理食品的员工应穿着洁净的衣物,并始终保持双手清洁。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j) 就本节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Section 22950.5 subdivision (c)中的定义相同。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332.3(k) 就本节而言,“烟草产品”是指《商业和职业法典》Section 22950.5 subdivision (d)中定义的产品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