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零售食品法典设备和用具的清洁与消毒
Section § 114095
任何制作食物或使用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设备的地方,都必须有手动方法来有效清洁和消毒这些物品。这需要按照另一个具体章节,即第114099节的规定来完成。
Section § 114097
这项法律要求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和餐具必须彻底清洁。它们应通过手动或机械方式清洗,以确保去除所有食物残渣和残留物。这可以包括使用洗涤剂、热水以及刷子或高压喷雾等其他清洁工具或方法。
Section § 114099
本法律概述了用于清洗、漂洗和消毒厨房设备和器具的手动洗碗槽的要求。通常,这类洗碗槽必须有三个隔间和两个金属沥水板。隔间需要足够大,以容纳最大的待清洁物品。如果特定物品无法放入或不适合在洗碗槽中清洗,则必须改用其他经批准的清洁方法。对于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双隔间洗碗槽,存在一项例外:如果使用其他经批准的清洁方法,并且安装三隔间洗碗槽有困难,则无需更换。继续使用这些旧式洗碗槽需要获得执法人员的批准。
Section § 114099.1
餐厅和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在手动或机械清洗餐具和设备之前,将餐具和设备上的食物残渣刮入垃圾桶或类似的废弃物区域。如果需要彻底清洁,他们还应该在清洗前冲洗、浸泡或擦洗餐具和设备。
Section § 114099.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食品经营场所手动清洗餐具的要求。它强制要求使用三格水槽进行此过程,并确保清洗溶液的温度至少为100°F,除非清洁剂标签另有规定。餐具在放入消毒溶液之前必须用清水冲洗,手动和就地消毒的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114099.6)中详述。如果获得相关执法机构的批准,可以使用替代方法。
Section § 114099.3
这项法律允许在有特殊需求(例如设备固定或餐具较大)且卫生部门已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替代手动清洁设备来清洗碗碟或餐具。此类设备可包括高压喷雾器、发泡器、专用工具或刷子。双槽水池也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例如限制清洗的餐具种类并分批进行消毒。清洁溶液必须立即配制和使用,并遵循特定方法,无论是使用洗涤剂消毒剂还是热水浸泡。双槽水池不允许用于连续的清洗过程。
Section § 114099.4
Section § 114099.5
这项法律要求,在手洗餐具的场所,必须备有温度计或类似设备,以便定期检查用于清洗和消毒物品的水温。
Section § 114099.6
这项法律规定了食品设施中如何正确手动消毒物品。它指定最终的消毒漂洗可以通过将物品浸泡在171华氏度的热水中至少30秒来完成,或者使用不同的消毒化学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例如,你可以使用氯溶液至少30秒,或碘溶液一分钟等。它还包括使用臭氧或其他经批准的化学品,并遵循严格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它们符合联邦法规。此外,任何其他方法都必须获得相关执法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114099.7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对餐具进行机械消毒。你可以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将餐具加热到160华氏度,或者以特定方式使用化学消毒剂。如果使用氯,需将物品浸泡在50 ppm的溶液中30秒。如果使用碘,则使用25 ppm的溶液浸泡一分钟。任何其他化学消毒剂必须符合联邦标准,并遵循消毒剂和机器制造商的说明。一旦消毒完成,除非使用提供饮用水并符合其他安全操作要求的特定机器,否则不应冲洗物品。
Section § 114101
本法律概述了餐饮服务场所使用机械洗碗机的要求。它规定机器必须经过批准,并按照制造商的指南使用。待清洗的物品必须以能够完全喷淋和排水的方式装载。洗涤过程应使用足够的水和洗涤剂,并保持适当的速度和浓度,以彻底清洁餐具。受限制的餐饮服务设施可以使用某些洗碗机,而无需遵守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只要洗碗机能将餐具表面加热到至少160华氏度。
Section § 114101.1
如果你有一台洗碗机,它必须有一个易于阅读且位置方便取用的数据铭牌。这个由制造商安装在机器上的铭牌,需要详细说明机器应该如何工作。它应该显示洗涤、漂洗和消毒所需的温度,如果适用,还应显示消毒漂洗所需的压力,以及输送带移动的速度,或者固定式机器一个清洗周期需要多长时间。
Section § 114103
本节解释了餐饮服务场所餐具清洗设备的要求。通常,必须有两个金属沥水板:一个用于放入清洗的脏污物品,另一个用于取出已清洁和消毒的物品。如果使用机械清洗机,这些沥水板必须靠近机器,但如果手动水槽就在旁边,也可以使用手动水槽的沥水板。锅具清洗机可以使用类似的设置或提供足够空间的替代官方设备。此外,还应有地方在餐具清洗前和消毒后放置餐具。所有水槽和沥水板都需要将水排入经批准的废物处理系统。
Section § 114105
设备和餐具在清洁和消毒后,必须风干,或者在充分沥干水分后才能使用。不应该用布擦干,不过,已经风干的餐具可以用干净、干燥的布擦亮。
Section § 114109
本法律规定了与消毒配合使用的干燥剂的安全要求。这些干燥剂必须只包含被认定为食品安全或通过各项联邦法规特别批准的成分。这些成分可以是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被认定为安全的,也可以是根据先前批准或通过法规程序确定的。此外,如果消毒使用化学品,则干燥剂必须专门获批与这些化学消毒剂一同使用。
Section § 114111
Section § 114115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和餐具都必须在视觉上和触觉上保持清洁。烹饪设备和锅具不应有积聚的油脂或其他残留物。不直接接触食物的表面也应没有灰尘、污垢和食物残渣。设备清洁后重新组装时,必须以防止食物接触面受到污染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14117
这项法律规定,厨房设备和器具中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必须定期清洗和消毒,以防止污染。在从一种生食动物源性食品(如牛肉)转向另一种(如禽肉)之前,必须进行清洗,除非后续食品需要更高的烹饪温度。器具在从处理生食转为处理即食食品时,以及在处理生鲜农产品和高风险食品之间也应进行清洗。此外,如果用于潜在危险食品,食物接触表面应每四小时清洗一次,但具体频率可根据温度和使用条件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条件下,例如使用冷藏室或特定服务场合,允许减少清洗频率,前提是必须保持温度和清洁标准。不接触潜在危险食品的设备,在任何可能发生污染的时候仍应进行清洗,对于像冰茶分配器或冰桶等物品,还应按规定间隔进行清洗。
Section § 114119
本法律规定了在食物准备暂停期间如何正确存放餐具,以确保食品安全。餐具应放置在非危险食材或可封闭的食物容器中,手柄高于食物。如果餐具和表面都定期清洁,它们也可以放在干净的食物准备表面上。对于冰淇淋等湿润食物,餐具可以存放在流动水中以保持清洁。如果餐具仅用于非危险食物,它们可以存放在干净、安全的地方。餐具也可以保存在至少 135ºF 的热水中,但前提是需要更换水以防止残留物堆积。
Section § 11412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食品设施应如何处理退回用于重新灌装食品或饮料的空容器。通常,这些容器必须在经批准的场所进行清洁和重新灌装,除非有例外情况。如果顾客带来或退回一个干净的个人容器进行重新灌装,该容器只能灌装并退还给原顾客,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重复使用设计标准。食品设施必须将这些个人容器与服务台面分开,或者在每次使用后对台面进行消毒。
此外,设施必须制定书面计划以防止交叉污染并处理废水,这些计划在检查时应可供查阅。非食品专用的消费者自有容器可在饮水自动售货机处灌装。最后,该法律强调了遵守正确洗手规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