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95

Explanation

任何制作食物或使用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设备的地方,都必须有手动方法来有效清洁和消毒这些物品。这需要按照另一个具体章节,即第114099节的规定来完成。

所有制备食品或使用多用途餐具和设备的食品设施,均应提供手动方法,以按照第114099节的规定有效清洁和消毒餐具。

Section § 114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和餐具必须彻底清洁。它们应通过手动或机械方式清洗,以确保去除所有食物残渣和残留物。这可以包括使用洗涤剂、热水以及刷子或高压喷雾等其他清洁工具或方法。

设备食品接触表面和多用途餐具应通过必要的手动或机械方法进行有效清洗,以去除或完全松动污垢,例如施用含有润湿剂和乳化剂的洗涤剂、酸性、碱性或研磨性清洁剂、热水、刷子、百洁布、高压喷雾或超声波设备。

Section § 1140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用于清洗、漂洗和消毒厨房设备和器具的手动洗碗槽的要求。通常,这类洗碗槽必须有三个隔间和两个金属沥水板。隔间需要足够大,以容纳最大的待清洁物品。如果特定物品无法放入或不适合在洗碗槽中清洗,则必须改用其他经批准的清洁方法。对于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双隔间洗碗槽,存在一项例外:如果使用其他经批准的清洁方法,并且安装三隔间洗碗槽有困难,则无需更换。继续使用这些旧式洗碗槽需要获得执法人员的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手动洗涤槽应至少有三个隔间,配有两个一体式金属沥水板,用于手动清洗、漂洗和消毒设备和器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b) 洗涤槽隔间应足够大,以容纳最大的设备和器具的浸泡。如果设备或器具不适合在洗涤槽中清洗,则应遵循第 114099.3 条规定的其他经批准的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c) 1996 年 1 月 1 日正在使用的双隔间洗涤槽,在按照第 114099.3 条规定使用时,无需更换。如果安装三隔间洗涤槽不易实现,并且使用了其他经批准的卫生方法,执法人员应批准继续使用双隔间洗涤槽,即使在更换时也是如此。

Section § 114099.1

Explanation

餐厅和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在手动或机械清洗餐具和设备之前,将餐具和设备上的食物残渣刮入垃圾桶或类似的废弃物区域。如果需要彻底清洁,他们还应该在清洗前冲洗、浸泡或擦洗餐具和设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1(a) 在手动或机械洗涤餐具和设备期间,设备和餐具上的食物残渣应当刮入垃圾处理器、排水槽或垃圾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1(b) 如果为了有效清洁有必要,餐具和设备应当预冲洗、预浸泡或用研磨剂擦洗。

Section § 11409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食品经营场所手动清洗餐具的要求。它强制要求使用三格水槽进行此过程,并确保清洗溶液的温度至少为100°F,除非清洁剂标签另有规定。餐具在放入消毒溶液之前必须用清水冲洗,手动和就地消毒的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114099.6)中详述。如果获得相关执法机构的批准,可以使用替代方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2(a) 尽管有第114099条规定,手动餐具清洗应通过使用三格水槽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2(b) 清洗溶液的温度应保持不低于100°F,或保持清洁剂制造商在标签说明上指定的温度,或由制造商书面提供的温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2(c) 餐具随后应在浸入消毒溶液之前用清水冲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2(d) 手动消毒应按照第114099.6条的规定完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2(e) 就地消毒应按照第114099.6条的规定完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2(f) 经执法机构批准,可以使用其他方法。

Section § 1140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有特殊需求(例如设备固定或餐具较大)且卫生部门已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替代手动清洁设备来清洗碗碟或餐具。此类设备可包括高压喷雾器、发泡器、专用工具或刷子。双槽水池也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例如限制清洗的餐具种类并分批进行消毒。清洁溶液必须立即配制和使用,并遵循特定方法,无论是使用洗涤剂消毒剂还是热水浸泡。双槽水池不允许用于连续的清洗过程。

替代手动餐具清洗设备可在存在特殊清洁需求或限制时使用,例如设备固定或餐具较大时,且执法机构已批准使用该替代设备。替代手动餐具清洗设备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a) 高压洗涤剂喷雾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b) 低压或管线压力喷雾洗涤剂发泡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c) 其他特定任务清洁设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d) 刷子或其他工具。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e)(1) 双槽水池,如果许可证持有者限制在双槽水池中清洁和消毒的餐具数量,将餐具清洗限制为分批操作以清洁和消毒餐具,例如在切割一种生肉和另一种生肉之间,或在班次结束时进行清理,并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e)(1)(A) 在使用前立即配制清洁和消毒溶液,并在使用后立即排空,以及按照制造商标签说明使用洗涤剂消毒剂进行清洁和消毒,其中在清洗和消毒步骤之间没有明确的水冲洗。消毒步骤中使用的剂应与清洗步骤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e)(1)(B) 使用包含非明确水冲洗的浸泡式热水消毒步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3(e)(2) 双槽水池不得用于在持续的餐具清洗过程中,清洁和消毒溶液用于餐具连续或间歇流动的餐具清洗操作。

Section § 114099.4

Explanation
在手动清洗餐具的地方,如果使用热水进行消毒,水槽必须有一个内置加热器,能够将水温保持在至少171°F。此外,水槽应配备一个架子或篮子,以便餐具和器皿能够完全浸入热水中。

Section § 1140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手洗餐具的场所,必须备有温度计或类似设备,以便定期检查用于清洗和消毒物品的水温。

在人工餐具清洗操作中,应当提供一个温度测量装置,并使其易于获取,以便频繁测量清洗和消毒的温度。

Section § 1140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食品设施中如何正确手动消毒物品。它指定最终的消毒漂洗可以通过将物品浸泡在171华氏度的热水中至少30秒来完成,或者使用不同的消毒化学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例如,你可以使用氯溶液至少30秒,或碘溶液一分钟等。它还包括使用臭氧或其他经批准的化学品,并遵循严格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它们符合联邦法规。此外,任何其他方法都必须获得相关执法机构的批准。

手动消毒应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在最终消毒漂洗中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a) 浸泡至少30秒,水温保持在华氏171度或以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 通过浸泡、手动擦拭或刷洗施用消毒化学品,使用以下溶液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1) 接触100 ppm有效氯溶液至少30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2) 接触25 ppm有效碘溶液至少一分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3) 接触200 ppm季铵盐溶液至少一分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4) 接触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180.940节要求,并由位于食品设施现场的设备生成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臭氧溶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4)(A) 符合《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 136 et seq.)。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4)(B) 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152.500节规定的联邦设备要求,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156.10节规定的联邦标签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4)(C) 在设备上显示美国环境保护局设备制造设施注册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4)(D)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21篇第110部分规定的良好生产规范制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b)(5) 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使用时,接触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180.940节要求的任何化学消毒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6(c) 执法机构批准的其他方法。

Section § 1140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对餐具进行机械消毒。你可以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将餐具加热到160华氏度,或者以特定方式使用化学消毒剂。如果使用氯,需将物品浸泡在50 ppm的溶液中30秒。如果使用碘,则使用25 ppm的溶液浸泡一分钟。任何其他化学消毒剂必须符合联邦标准,并遵循消毒剂和机器制造商的说明。一旦消毒完成,除非使用提供饮用水并符合其他安全操作要求的特定机器,否则不应冲洗物品。

机械消毒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在最终消毒漂洗中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a) 通过按照制造商规范使用的设备循环,并达到由不可逆记录温度指示器测量的160ºF餐具表面温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b) 通过压力喷洒方法机械施用消毒化学品,使用以下任一溶液: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b)(1) 接触50 ppm有效氯溶液至少30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b)(2) 接触25 ppm有效碘溶液至少一分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b)(3) 接触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180.940节要求的任何化学消毒剂,并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b)(3)(A) 消毒剂制造商在产品标签上注明的用途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b)(3)(B) 机器制造商在其操作说明中提供的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c) 设备和餐具在清洁和消毒后,除非符合以下情况,否则不得在风干或使用前进行漂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c)(1) 漂洗直接由符合第114130节(b)款要求的餐具清洗机从饮用水源施加,并且该机器按照制造商的规格进行维护和操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99.7(c)(2) 漂洗仅在设备和餐具通过热水或化学消毒剂溶液消毒后进行,该化学消毒剂溶液的美国环境保护局注册标签使用说明要求在经批准的商用洗碗机中施用消毒剂后将其冲洗掉。

Section § 114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餐饮服务场所使用机械洗碗机的要求。它规定机器必须经过批准,并按照制造商的指南使用。待清洗的物品必须以能够完全喷淋和排水的方式装载。洗涤过程应使用足够的水和洗涤剂,并保持适当的速度和浓度,以彻底清洁餐具。受限制的餐饮服务设施可以使用某些洗碗机,而无需遵守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只要洗碗机能将餐具表面加热到至少160华氏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1(a) 机械洗碗应通过使用经批准的机器来完成,该机器应按照制造商的规格安装和操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1(b) 拟在洗碗机中清洗的脏污物品,应装载到架子、托盘或篮子中,或放到传送带上,确保物品在所有循环中都能暴露在无阻碍的喷淋下,并允许物品排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1(c) 洗涤水的速度、水量和分布,所用洗涤剂的种类和浓度,以及餐具暴露在水中的时间,应足以清洁餐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1(d) 受限制的餐饮服务设施无需遵守第114130节的规定,如果用于洗碗的家用或商用洗碗机能够为餐具表面提供至少160华氏度的热量。

Section § 1141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台洗碗机,它必须有一个易于阅读且位置方便取用的数据铭牌。这个由制造商安装在机器上的铭牌,需要详细说明机器应该如何工作。它应该显示洗涤、漂洗和消毒所需的温度,如果适用,还应显示消毒漂洗所需的压力,以及输送带移动的速度,或者固定式机器一个清洗周期需要多长时间。

洗碗机应配备由制造商固定在机器上且易于取用和可读的数据铭牌,该铭牌应标明机器的设计和操作规范,包括洗涤、漂洗和消毒所需的温度,新鲜水消毒漂洗所需的压力(除非机器设计为仅使用泵送消毒漂洗),以及输送式机器的输送速度或固定架式机器的循环时间。

Section § 114101.2

Explanation
洗碗机必须配备一个装置,用于显示最后漂洗时的水温。该装置应测量用于热水消毒的水温,或测量化学消毒溶液槽中的水温。

Section § 1141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餐饮服务场所餐具清洗设备的要求。通常,必须有两个金属沥水板:一个用于放入清洗的脏污物品,另一个用于取出已清洁和消毒的物品。如果使用机械清洗机,这些沥水板必须靠近机器,但如果手动水槽就在旁边,也可以使用手动水槽的沥水板。锅具清洗机可以使用类似的设置或提供足够空间的替代官方设备。此外,还应有地方在餐具清洗前和消毒后放置餐具。所有水槽和沥水板都需要将水排入经批准的废物处理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3(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所有餐具清洗设备均应配备两个尺寸和结构均符合要求的一体式金属沥水板。一个沥水板应安装在脏污设备和餐具的入口处,另一个应安装在已清洁和消毒设备和餐具的出口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3(b) 使用机械式餐具清洗机时,应配备两个金属沥水板,一个用于脏污设备和餐具,另一个用于清洁设备和餐具,并应位于机器旁边。脏污设备和餐具沥水板的要求,或清洁设备和餐具沥水板的要求,或两项要求,如果水槽位于机器旁边,可以通过使用手动餐具清洗水槽的沥水板来满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3(c) 锅具清洗机应配备(a)款所要求的沥水板,或配备经批准的替代设备,该设备应为脏污和清洁设备和餐具提供充足和合适的空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3(d) 应提供沥水板、餐具架或桌子,其尺寸应足够大,以容纳在营业时间内可能累积的所有脏污和清洁物品,用于在清洁前和消毒后必要地放置餐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3(e) 餐具清洗设备的水槽和沥水板应倾斜并排水至经批准的液体废物接收器。

Section § 114105

Explanation

设备和餐具在清洁和消毒后,必须风干,或者在充分沥干水分后才能使用。不应该用布擦干,不过,已经风干的餐具可以用干净、干燥的布擦亮。

设备和器具在清洁和消毒后,在接触食物之前,应当风干或在充分沥干后使用,且不应使用布擦干,但已风干的器具可以用保持清洁和干燥的布擦亮。

Section § 114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提供适当的设备来检测手动或机器清洗餐具时所用消毒方法的有效性。它还要求准确测量消毒溶液的浓度,以确保其强度适中。

Section § 114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消毒配合使用的干燥剂的安全要求。这些干燥剂必须只包含被认定为食品安全或通过各项联邦法规特别批准的成分。这些成分可以是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被认定为安全的,也可以是根据先前批准或通过法规程序确定的。此外,如果消毒使用化学品,则干燥剂必须专门获批与这些化学消毒剂一同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a) 与消毒配合使用的干燥剂应仅包含以下列出的成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a)(1) 根据《联邦法规》第21卷第182节(普遍认为是安全的物质)或第21卷第184节(经确认普遍认为是安全的直接食品物质)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可安全用于食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a)(2) 根据《联邦法规》第21卷第186节(经确认普遍认为是安全的间接食品物质)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可安全用于预期用途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a)(3) 根据《联邦法规》第21卷第181节(事先批准的食品成分)规定的事先批准,被批准用作干燥剂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a)(4) 根据《联邦法规》第21卷第175至178节(含首尾两节)的规定,被特别规定为用于作干燥剂的间接食品添加剂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a)(5) 根据《联邦法规》第21卷第170.39节设立的法规阈值程序,被批准用作干燥剂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09(b) 当消毒使用化学品时,根据(a)款第(3)项或第(5)项要求获得的批准,或根据(a)款第(4)项要求获得的作为间接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专门用于化学消毒溶液。

Section § 114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用于食物接触表面的干洗方法的指导原则。它指出,刷洗或吸尘等干洗方法只能接触沾有干燥且无害食物残渣的区域。此外,用于这些任务的清洁设备只能用于此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Section § 11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食物接触的设备和器具表面都必须先进行清洁和消毒。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食物安全,没有受到污染。

Section § 114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和餐具都必须在视觉上和触觉上保持清洁。烹饪设备和锅具不应有积聚的油脂或其他残留物。不直接接触食物的表面也应没有灰尘、污垢和食物残渣。设备清洁后重新组装时,必须以防止食物接触面受到污染的方式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5(a) 设备食品接触面和餐具应目视和触感清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5(b) 烹饪设备和锅具的食品接触面应保持没有结垢的油脂沉积物和其他污垢堆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5(c) 设备的非食品接触面应保持没有灰尘、污垢、食物残渣和其他碎屑的堆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5(d) 设备应重新组装,以使食品接触面不被污染。

Section § 114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厨房设备和器具中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必须定期清洗和消毒,以防止污染。在从一种生食动物源性食品(如牛肉)转向另一种(如禽肉)之前,必须进行清洗,除非后续食品需要更高的烹饪温度。器具在从处理生食转为处理即食食品时,以及在处理生鲜农产品和高风险食品之间也应进行清洗。此外,如果用于潜在危险食品,食物接触表面应每四小时清洗一次,但具体频率可根据温度和使用条件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条件下,例如使用冷藏室或特定服务场合,允许减少清洗频率,前提是必须保持温度和清洁标准。不接触潜在危险食品的设备,在任何可能发生污染的时候仍应进行清洗,对于像冰茶分配器或冰桶等物品,还应按规定间隔进行清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a) 设备食物接触表面和器具应当在以下时间清洗和消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a)(1) 除分节 (b) 另有规定外,每次用于不同类型的生食动物源性食品(例如牛肉、鱼、羊肉、猪肉或禽肉)之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a)(2) 每次从处理生食转为处理即食食品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a)(3) 在处理生鲜农产品和潜在危险食品之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a)(4) 在使用或存放食品温度测量设备之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a)(5) 在操作过程中任何可能发生污染的时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b) 如果食物接触表面或器具连续接触不同种类的生食动物源性食品,且每种食品所需的烹饪温度(如第 114004 节所规定)高于前一种食品,例如在同一砧板上先处理生鱼,然后切割生禽肉,则分节 (a) 的第 (1) 款不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c) 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如果用于潜在危险食品,设备食物接触表面和器具应当全天至少每四小时清洗和消毒一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d)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接触潜在危险食品的器具和设备表面可以少于每四小时清洗和消毒一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d)(1) 在储存中,潜在危险食品的容器及其内容物保持在第 113996 节规定的温度,且容器在清空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d)(2) 器具和设备用于在保持在 55ºF 或以下的冷藏室或区域准备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器具和设备应按照下表所示的温度对应的频率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且基于冷藏室或区域环境温度的清洗频率应予以记录,记录应保存在食品设施中,并应执法机构要求提供:
(>41°F – 45°F)
(>45°F – 50°F)
(>50°F – 55°F)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3) 在沙拉吧、熟食店和自助餐厅等服务场合的容器,盛放即食潜在危险食品,且该食品保持在第 113996 节分节 (a) 至 (c)(含)规定的温度,间歇性地与处于所需温度的相同食品的额外供应物混合,且容器至少每 24 小时清洗和消毒一次。按照第 113996 节分节 (d) 盛放潜在危险食品的器具和容器,在清空或处理掉剩余内容物时进行清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4) 温度测量设备与食品保持接触,例如留在熟食容器中或烤肉中,保持在第 113996 节和第 114004 节规定的温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5) 设备用于储存包装或未包装食品,例如步入式冷藏柜,且设备以防止污垢残留物堆积所需的频率进行清洗和消毒。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6) 清洗计划经批准,基于对设备及其用途的特性、所涉及的食品类型、食品残留物堆积量、操作过程中食品保持的温度以及能够引起食源性疾病的致病性或产毒性微生物快速繁殖的潜力的考虑。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7) 使用中的器具间歇性地储存在水中容器中,其中水温保持在 135ºF 或更高,且器具和容器至少每 24 小时清洗和消毒一次,或以防止污垢残留物堆积所需的频率进行清洗和消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7(e) 除第 114111 节规定的干洗方法外,接触非潜在危险食品的器具和设备表面应当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进行清洗和消毒:

Section § 11411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处理食物时使用毛巾或抹布等织物工具,您需要确保它们在直接接触食物之前或之后经过清洗和消毒。

Section § 114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食物准备暂停期间如何正确存放餐具,以确保食品安全。餐具应放置在非危险食材或可封闭的食物容器中,手柄高于食物。如果餐具和表面都定期清洁,它们也可以放在干净的食物准备表面上。对于冰淇淋等湿润食物,餐具可以存放在流动水中以保持清洁。如果餐具仅用于非危险食物,它们可以存放在干净、安全的地方。餐具也可以保存在至少 135ºF 的热水中,但前提是需要更换水以防止残留物堆积。

在食物准备或分发暂停期间,食物准备和分发用具应按以下方式存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9(a) 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放在食物中,其手柄高于食物和容器的顶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9(b) 放在非潜在危险食物中,其手柄高于可封闭容器或设备(例如糖、面粉或肉桂的储存箱)内食物的顶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9(c) 仅当使用中的用具以及食物准备台或烹饪设备的食物接触表面按照第 114117 节规定的频率进行清洁和消毒时,才可放在食物准备台或烹饪设备的清洁部分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9(d) 如果与湿润食物(例如冰淇淋或土豆泥)一起使用,可放在流速足以将颗粒冲入排水口的流动水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9(e) 如果用具(例如冰勺)仅用于非潜在危险食物,可放在清洁、受保护的位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19(f) 如果水温保持在至少 135ºF,并且容器至少每 24 小时清洁一次,或以防止污垢残留物堆积所需的频率进行清洁,可放在盛水的容器中。

Section § 114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食品设施应如何处理退回用于重新灌装食品或饮料的空容器。通常,这些容器必须在经批准的场所进行清洁和重新灌装,除非有例外情况。如果顾客带来或退回一个干净的个人容器进行重新灌装,该容器只能灌装并退还给原顾客,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重复使用设计标准。食品设施必须将这些个人容器与服务台面分开,或者在每次使用后对台面进行消毒。

此外,设施必须制定书面计划以防止交叉污染并处理废水,这些计划在检查时应可供查阅。非食品专用的消费者自有容器可在饮水自动售货机处灌装。最后,该法律强调了遵守正确洗手规程的重要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a) 除分项 (b)、(c) 和 (d) 另有规定外,用于盛装食品或饮料的回收空容器应在经批准的设施中进行清洁和灌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b)(1) 消费者提供或退回食品设施进行灌装的清洁的消费者自有容器,如果由食品设施的员工或容器所有者灌装,则可进行灌装并退还给同一消费者。就本节而言,消费者自有容器的设计和构造应符合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7年食品法典第3-304.17(B)(1)节关于重复使用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b)(2) 食品设施应将消费者自有容器与服务台面隔离,或在每次灌装后对服务台面进行消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c) 食品设施应制定、维护并遵守书面程序以防止交叉污染,如第113986节所述,且书面程序应涉及废水处理。食品设施应在执法机构要求时或检查时提供书面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d) 非食品专用的消费者自有容器可在饮水自动售货机或系统处灌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121(e) 食品设施应确保遵守第3章第4条(自第113952节起)中规定的洗手要求。

Section § 114123

Explanation
食物准备水槽、洗手池和洗碗设备不能用于清洁维修工具或存放维修材料。它们也不应该用来倒拖把水或其他类似的废弃物。

Section § 114125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的食品企业是在1996年之前建造或大规模改造的,并且没有单独的洗手台,你可能被允许在洗碗池里洗手。但是,如果你用这个水槽来清洗抹布、农产品或解冻食物,那么每次用于这些目的之前和之后,都必须对其进行清洁和消毒,以确保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