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准备、制造、加工或预包装食品的房间和区域,或清洁设备或器具的房间和区域,应提供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以在该区域使用期间达到以下光照强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 以下区域至少10英尺烛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1) 在步入式冷藏设备和干燥食品储存区,离地面30英寸的高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2) 在准备酒精饮料的工作台面,或清洁用于准备或供应酒精饮料的器具的工作台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3) 设备内部,例如伸手可及式或台下式冰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 以下区域至少20英尺烛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1) 在供消费者自助取食的台面,或出售或供消费新鲜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的台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2) 在准备食物的服务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3) 在用于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器具储存的区域,以及在卫生间内,离地面30英寸的高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4) 在清洁期间的所有区域和房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c) 除了在准备食物的服务台,在食品员工使用食物或使用刀具、切片机、研磨机或锯等器具或设备(涉及员工安全因素)的台面,至少50英尺烛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