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700

Explanation

本节将加州零售食品相关法规命名为“加州零售食品法典”。这些法规在此被称为“本部分”。

这些规定应被称为加州零售食品法典,并可被引用为加州零售食品法典,以下简称“本部分”。

Section § 113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确保人们购买的食品安全、未受污染且如实标注。它通过制定基于科学研究的标准来实现这一目标。

本部分的宗旨是通过采纳基于科学的标准,维护公共健康,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未掺假且真实呈现的食品。

Section § 113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销售食品的场所(例如餐馆)都应有统一的健康和卫生标准。其目标是确保所有提供给公众的食品都是清洁、安全的。这些州级标准将优先于任何地方的健康和卫生规定,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明确说明。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公共健康利益要求零售食品设施应有统一的全州健康和卫生标准,以确保本州人民所食用的食品纯净、安全且未掺假。除第113709节另有规定外,立法机关旨在全面规范零售食品设施的健康和卫生标准,且本部分所规定的标准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应排除所有与零售食品设施相关的地方法律和卫生标准。

Section § 11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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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便将法律的这一部分付诸实施并妥善管理。

部门应当制定规章,以实施和管理本部分。

Section § 1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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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餐饮企业制定自己的规定。他们可以设立评级系统,制定员工健康标准,管理顾客厕所和洗手设施,并控制街头销售,包括销售的地点和时间。他们还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宠物狗进入户外用餐区。

Section § 113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提及从第 113700 条开始的第 4 章或《加州统一零售食品设施法》时,现在均指《加州零售食品法典》。

Section § 113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主要执行责任在于地方执法机构,但州部门也可以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部门为确保地方机构之间执法的一致性提供培训和支持,但这取决于州政府是否为此拨款。如果地方机构在执行规定方面做得很好,州政府就不会重复他们的工作。部门每三年检查一次地方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如果州政府为此拨款),并在需要时提出改进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13(a) 本部分的主要执行责任应由地方执法机构承担。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部门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采取任何必要的计划或执法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13(b) 当为此目的向部门拨款时,部门应向地方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培训、标准化、计划评估及其他服务,以确保本部分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13(c) 只要任何地方执法机构对本部分要求的执行令部门满意,部门就不应重复执行本部分。部门应通过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每个地方执法机构的计划来调查以确定本部分的执行是否令人满意,并且仅当为此目的向部门拨款时,才应准备一份评估报告并列出所需的任何计划改进。

Section § 1137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建造、改造或经营一家与食品相关的企业,您需要获得执法机构的批准。您的项目必须遵守所有地方、州和联邦的法律和规定,包括有关消防安全、建筑标准和分区规划的规定。

Section § 11371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要求部门执行某些行动,例如检查或测试,他们必须为此付费。费用包括每小时的收费以及实验室测试等其他开支。每小时费率每年都可能调整。

付费人还必须收到一份详细的费用清单。请注意,像市或县这样的政府实体在这里不被视为“人”,因此它们无需支付这些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17(a) 任何请求部门根据第113871条(c)款第(5)项、第114417条、第114419条(b)款第(2)项以及第114419.3条开展任何活动的人,均应支付部门在开展该活动中产生的费用。部门的服务应按当前每小时成本回收费率计费,并且有权收回在执行这些活动中合理且实际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额外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的费用。就本条而言,部门的每小时费率应根据第100425条每年进行调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17(b) 部门应向支付所需费用的人提供一份说明、发票或类似文件,其中合理详细地说明所支付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17(c) 仅就本条而言,“人”一词不包括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Section § 113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零售食品安全与防御基金的任何款项都必须转入食品安全基金。这笔钱随后将根据第110050条规定的规则使用。

Section § 1137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食品设施的结构和清洁要求取决于所提供的食品服务种类、所处理的食品类型以及现场进行的准备工作量。

Section § 113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当局必须如何进行食品设施检查的标准。检查员需要一个标准格式,其中应包括设施的名称和地址,并检查特定的卫生和安全要点。他们必须检查不当的食品温度、冷却、烹饪、员工个人卫生差、受污染的设备以及未经批准的食品来源。每个问题都被分为轻微违规或重大违规。如果需要,机构可以增加更多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本法还允许检查员检查本法律中未明确列出的其他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 执法机构应采用标准化的食品设施检查格式进行食品设施检查,该格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1) 食品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 识别以下检查标准,这些标准应作为检查报告的依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A) 潜在危险食品的保存温度不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B) 潜在危险食品的冷却不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C) 潜在危险食品的烹饪不充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D)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E) 设备受污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2)(F) 来源未经批准的食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3) 对于根据第 (2) 款查明的每项违规行为,将其分类为轻微违规或重大违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b)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执法机构可以修改格式,以在第 (a) 款第 (2) 项规定的标准之外增加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b)(1) 附加标准基于本部分的其它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b)(2) 如果食品设施因违反附加标准而被引用,则违规行为应通过引用本部分的条款和章节,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法规来识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c) 本节不应限制执法机构检查和报告本部分规定之外的其它标准的能力。

Section § 1137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必须在现场保存其最新的例行检查报告副本,并应任何索取者的要求提供。此外,经营场所还必须张贴一份通知,告知消费者如果他们感兴趣,可以查阅该检查报告。

为评估是否符合本部分规定而进行的最近一次例行检查报告的副本,应当在食品设施内保存,并应要求提供。食品设施应张贴一份通知,告知消费者任何有利害关系方均可查阅最近一次例行检查报告的副本。

Section § 1137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执法机构和该部门,在获得充足资金时,进行关于如何一致检查食品设施的定期培训。其目的是确保检查在不同地点统一进行。

Section § 1137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门制定报告食品设施检查的标准程序。它规定了报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例如设施名称、检查日期和任何重大违规行为。该法律还允许定期审查和更新这些程序,以确保其高效和经济。要求采用标准化的电子格式,以便于报告、访问和更正任何错误。执法机构在网上报告食品检查数据时必须遵循这些程序。该部门还可以提供一个网站链接,指向这些检查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a) 部门应发布标准化程序,供执法机构报告每个食品设施的食品设施检查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a)(1) 食品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a)(2) 上次检查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a)(3) 在食品设施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重大违规行为的识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a)(4) 复检日期,如适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a)(5) 关闭期限,如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b) 部门经与地方环境卫生主管、零售食品行业代表及其他相关方协商,可定期审查和修订根据 (a) 款设立的标准化程序。在进行任何修订时,部门应努力确保所需信息能够以最有效、及时和经济的方式报告和提供。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c)(1) 根据本节设立的标准化程序应包括一个标准化电子格式和协议,用于及时报告食品设施检查数据,并应努力确保对于每个已检查或复检的食品设施,信息易于获取、能够快速报告,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正。如果执法机构确定报告信息存在重大错误,则该错误应在该确定后48小时内予以更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c)(2) 部门可设立标准化程序,用于在电子媒体上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盘或光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d) 在部门根据本节设立标准化程序后60天内,部门应发布这些程序。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e)(1) 每个在互联网网站上报告食品设施检查信息的执法机构,应按照根据本节设立的标准化程序报告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e)(2) 本节不应限制执法机构报告本部分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能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3(f) 部门可建立指向任何执法机构使用的、包含根据 (e) 款提供的食品设施检查信息的每个互联网网站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