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零售食品法典定义
Section § 113728
本节提供了理解和适用其所指法律部分所需的定义。它就像是本规则中特定法律语言的词汇表,帮助非专业人士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实际含义。
Section § 113729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食品添加剂”和“着色添加剂”在其他特定条款中的含义来定义它们。要理解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您必须查阅第109940节(关于“食品添加剂”)和第109895节(关于“着色添加剂”)。
Section § 113729.5
“可接受的市场名称”是指FDA批准的、用于物种标签的名称,确保其准确代表该物种,不会引起混淆或误导。该名称可以是常用名称、法规使用的名称,或专门创造的市场名称,例如Pangasius bocourti的“basa”。
Section § 113732
“掺假”一词指的是含有有害或有毒物质导致不安全的食品,或者未按安全规定不当处理或储存,从而增加健康风险的食品。
Section § 113733
Section § 113734
在此语境下,“认可”是指负责机构认为某事物是令人满意的,因为它符合相关法律。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它就应该符合当前的公共卫生指南和广泛接受的行业标准,以确保公众安全。
Section § 113735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食品的“认可来源”。简单来说,来自认可来源的食品,要么是特定法律允许的,要么是执法机构根据健康标准认为安全的。符合所有安全法律法规的完整水果、蔬菜和未冷藏的带壳蛋,将自动被视为来自认可来源。
Section § 113737
本法律将“aw”定义为衡量食物中自由水分的指标。它的计算方法是,将物质的水蒸气压除以同温度下纯水的水蒸气压。它用符号“aw”表示。
Section § 113739.1
本节定义了“外烩业务”,指由永久性设施提供的、在场外提供食品的服务。它适用于合同约定的场外食品活动,或与直接销售食品的其他设施合作的情况。然而,它不包括提供外卖或送餐供顾客自取的食品设施,也不包括参与社区活动的食品设施。
Section § 113742
加州的“认证农贸市场”必须由州政府官员通过地方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它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0.5章中列出的具体指导方针运营。
Section § 113743
本法律将“认证移动农贸市场”定义为一种流动食品摊贩,销售特定类型的食品,例如新鲜农产品、安全包装的非危险食品、家庭自制食品、加工食品或这些商品的混合。它必须遵守某些特定的规则和标准。
Section § 113744
本节解释了“C.F.R.”代表《联邦法规法典》。当你看到像 21 C.F.R. 178.1010 这样的引用时,这意味着你正在查阅《联邦法规法典》的第21篇、第178部和第1010节。
Section § 113747
本节将“CIP”定义为一种用于清洁难以触及表面的设备的方法。它通过管道机械循环清洁和消毒溶液,例如冷冻甜点机中的管道。然而,“CIP”不包括对不适用于此类系统的设备(如带锯、切片机和搅拌机)进行的手动清洁方法。
Section § 113748
本节解释了在贝类语境下“混合”的含义。它指的是将来自不同捕捞日期或区域的贝类混合,或者将来自不同容器或不同去壳日期的去壳贝类混合。
Section § 113750
本节定义了“绞碎的”一词,指的是通过斩碎、研磨或剁碎等方法缩小尺寸的食物,特别是鱼类或肉类产品。
它还包括缩小尺寸后经过重组或重新配制的食物,例如鱼丸、碎牛肉和混合肉制成的香肠。
Section § 113751
这项法律将“中央厨房”定义为一种食品设施,它为移动食品设施、移动支援单位或自动售货机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储存食物和用品、为在其他地方销售而准备或包装食物、清洗餐具、处理废物以及获取饮用水。
Section § 113752
Section § 113755
Section § 113756
本节将“调味品”定义为任何添加到其他食物中以增强风味的食品,例如番茄酱、芥末酱、蛋黄酱或香料。这些食品被认为是安全的,无需进一步烹饪或准备即可食用。
Section § 113758
这项法律将“家庭食品经营”定义为在家庭厨房经营的小型企业,对其年度销售额设有上限:A类为7.5万美元,B类为15万美元,并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它区分了A类经营(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和B类经营(可通过第三方零售商进行直接和间接销售)。“直接销售”是指在活动中或在线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而“间接销售”则涉及通过其他零售商销售。法律还明确了哪些人算作家庭食品雇员(不包括家庭成员),以及哪些属于非危险的“家庭食品产品”。最后,它规定经营活动必须在私人住宅中进行,并使用注册用于食品准备和储存的区域。
Section § 113759
本节将“控制点”定义为食品处理过程中的任何具体步骤或程序,例如接收、储存、准备或供应食品。
Section § 113760
本节将“关键控制点”定义为食品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或步骤,在此未能保持控制可能导致健康危害。这对于识别风险和确保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Section § 113768
本法律定义了设备在“易于移动”方面的含义。它指出,如果设备是便携式的,并且可以由一个人移动(通常是因为它安装在轮子或滚轮上),或者如果其设计允许其安全倾斜或移动以便清洁,则可以被视为易于移动。
此外,它还包括没有公用设施连接、或连接易于断开、或具有足够长的柔性连接线以便移动设备进行设备和周围区域清洁的设备。
Section § 113770
Section § 113773
本节将“执法机构”定义为负责监督其管辖范围内食品设施的部门或地方卫生机构。
Section § 11377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谁有资格成为“执法人员”。它包括州公共卫生官任命的局长、代理人和环境卫生专家,以及地方卫生官、环境卫生局长,和他们授权的专家及学员。
Section § 113777
本节定义了食品经营场所中何为“设备”。它包括冰柜、绞肉机、制冰机、搅拌机和烤箱等物品——基本上是用于食品准备和服务的物品。但是,它不包括用于运输或储存从供应商处批量接收的预包装食品的手推车和托盘等工具。
Section § 113778.2
本法律解释了“农产品摊位”是一种经营场所。它需要遵守地方规定以及《食品和农业法》的特定条款。农产品摊位还必须遵守某些健康和安全要求。
Section § 113779
本节定义了用于人类食品的法律中“鱼”的含义。它包括淡水和海水有鳍鱼类、甲壳类动物、软体贝类以及鸟类和哺乳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生物。此外,如果鳄鱼、青蛙和海胆等动物及其卵用于人类食用,它们也被视为“鱼”。它还涵盖了完全或部分由这些类型的鱼制成的任何产品,即使它们经过加工。
Section § 113780
本法定义了什么是“渔民市场”。它是一个由持证商业渔民或代表他们的实体经营的场所,只销售由持证或注册专业人士捕获或收获的生食水生植物、生鲜鱼类或新鲜冷冻鱼类。这些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Section § 113781
在本法律中,“食品”被广义地定义为包括人们吃或喝的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它涵盖了各种食品,例如未加工的、煮熟的或加工过的物品、冰、饮料、配料,甚至口香糖,无论其是出售的还是拟供食用的。
Section § 113783
食品银行是一个收集并分发多余食物给非营利慈善团体和个人的系统。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减少饥饿和满足营养需求。
Section § 113784
本法律将“食物隔间”定义为一个封闭空间,旨在保护食物免受污染。它必须由物理屏障完全围住,并配备严密闭合装置或替代屏障,以保护食物免受外部环境影响。用于建造隔间的材料必须是无毒、光滑、易于清洁和耐用的,以确保安全并便于清洁。
Section § 113786
“食品接触面”一词指设备或器具的任何部分,这些部分通常会接触食物,或者食物可能滴落、流出或溅到通常与食物接触的其他表面上。
Section § 113789
本节定义了出于监管目的的“食品设施”。它包括储存、准备、包装或供应食品供人们食用的场所,无论是否收费,例如学校食堂、移动食品单位和自动售货机。永久性和临时性设施都属于此定义。然而,某些实体是豁免的,例如小型合作安排、非商业用途的私人住宅、短期非营利活动、提供少量食品的葡萄酒和啤酒品尝场所,以及各种护理设施。
Section § 113790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州谁被视为“食品操作员”。食品操作员是指在食品企业中准备、储存或供应食品的人。但是,它不包括那些持有有效食品安全证书的人,或在临时食品设施工作的人。它还阐明,“食品设施”是指在现有定义的基础上,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
Section § 113791
本法律将“食品制备”定义为包装、加工、组装、分份等活动,或任何改变食物形状、风味或质地的程序。然而,它明确排除了修剪农产品。
Section § 113794
本法律将“食品安全计划”定义为任何由市或县运行的项目,旨在确保餐饮服务相关人员(如业主或经理)接受食品安全教育。它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主题培训或通过食品安全认证考试。
Section § 113794.1
“食品操作员计划”是一项地方性举措,市或县要求食品设施工作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或通过认证考试。这适用于参与食品准备、储存、服务或处理的工作人员。
Section § 113794.3
鲜冻食品是指在食物被采摘或捕获后立即快速冷冻,以确保其仍然新鲜的食品。
Section § 113794.4
本法律将“冷冻食品”定义为任何保持在某一温度下,其中所有水分都完全凝固的食品。
Section § 113795
本节定义了与食品产品相关的“野味动物”。具体而言,它将牛、绵羊、猪、山羊、马、骡子、家禽和某些鱼类排除在此类别之外。相反,它包括驯鹿、麋鹿、鹿、野牛、兔子和一些非水生爬行动物等动物。它还澄清,“野味动物”不包括鸵鸟类动物,即鸵鸟和鸸鹋等大型不会飞的鸟类。
Section § 113796
本法律条款将“拾穗者”定义为被允许收集剩余农作物,或收割所有者已提供的农作物的人。
Section § 113797
“A级标准”是某些奶制品必须满足的特定健康和安全要求。这些标准由FDA制定,并详细载于《A级巴氏杀菌奶条例》和《A级浓缩奶和干奶条例》中。本质上,它们确保液态奶和干奶制品符合高标准的安全性与质量基准。
Section § 113801
本节将HACCP计划定义为一份书面文件,其中概述了确保食品安全的程序。它必须符合特定的指导方针,并包括几个关键步骤:识别潜在的食品危害,确定可能发生危害的关键点,设定可衡量的安全限值,监测这些限值,在未达到标准时制定纠正措施策略,保存合规记录,并对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初步和持续的审计。
Section § 113803
“危害”这个词指的是任何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风险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
Section § 113806
“高度易感人群”是指比其他人更容易因食源性疾病而生病的人群。这包括免疫系统较弱的人、幼儿或老年人组成的群体。
该群体还必须从提供照护或社交服务的场所获取食物,例如透析中心、医院、养老院或老年活动中心。
Section § 113806.1
Section § 113807
本节将“热狗”定义为一种经过腌制和烹煮的香肠。它可以是无皮的,也可以带肠衣,并且有多种名称,包括法兰克福香肠、维也纳香肠和德国香肠。热狗也可以夹在小圆面包或面包卷中食用。
Section § 113810
“迫在眉睫的健康危害”是指当产品、操作、情况或事件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害虫侵扰或其他有害状况时,对健康造成的严重威胁。这种风险需要立即纠正或停止,以防止人们受伤、生病甚至死亡。
Section § 113812
本节解释“扣押”是指执法人员有权管理食品、设备或餐具的使用、销售、处理或移走。
Section § 113814
本节将“注入”定义为一种肉类加工方法,即通过注入、穿刺或缝合泵注等技术将溶液注入肉中。
Section § 113818
本法律定义了食品设施中“有限食品制备”的范围。它包括加热、组装和分份非危险食品,以及即时制备或榨汁不含冷冻奶制品的饮料。它还涵盖了在经批准的设施制备的食品的储存或再加热。然而,它排除了潜在危险的活动,例如切片或切碎潜在危险食品(除非立即烹饪)、解冻和冷却已烹饪的食品等。
Section § 113819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有限服务慈善供餐运营”。这类运营由非营利组织管理,旨在提供慈善食品,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指导方针。它们只能储存和分发未切割的完整农产品或预包装的非危险食品,以及商业制备的冷藏或冷冻食品。它们被允许对少量商业制备的食品进行加热、分份或组装,以供当日服务,例如组装即食餐点、加热面食或分发散装食品。它们不能进行切碎、烹饪生动物产品或以其他复杂方式加工食品。这些运营不包括临时食品设施,后者受不同章节的管辖。
Section § 113820
本节将布草定义为织物制品,例如布制衣物篮、布餐巾、桌布、擦拭布以及工作服,包括布手套。
Section § 113820.5
本节定义了“主要食物过敏原”,包括牛奶、鸡蛋、鱼类、甲壳类贝类、坚果、小麦、花生、大豆,以及任何含有这些食物蛋白质的成分。但是,它不包括由这些食物制成的高度精炼油,以及根据特定联邦程序获得豁免的成分。
Section § 113821
“重大违规”是指严重违反卫生法规,可能导致即时健康风险,需要迅速关闭或采取纠正措施的行为。
Section § 113823
本节将“肉类”定义为某些用作食物的动物的肉。它包括牛、猪、羊和山羊等动物,但不包括鱼类、家禽或某些野生猎物。
Section § 113824
本节定义了食品设施的“菜单变更”的含义。简单来说,菜单变更就是指对设施菜单进行修改,从而需要更新食品的制备方式、储存方式或所使用的设备——这些变更此前已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子包括添加有风险的食品、购置新的储存设备或扩大储存空间。
Section § 113825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微型家庭厨房经营”(MHKO)。它描述了一种由居民在其私人住宅中经营的小规模食品经营活动,食物在经营场所内准备和提供,或供外带。除家庭成员外,该经营活动只能有一名全职员工。餐食必须在同一天准备、烹饪和提供。每天不得提供超过30份餐食,每周不得超过90份,且年销售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禁止涉及需要详细安全计划的食品加工、生奶或生蚝的准备。此外,MHKO不能提供餐饮承办服务或作为家庭厨房食品经营活动,并且必须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包括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中介时,经营活动必须同意特定的披露。本节还定义了“居民”和“餐食”,以避免误解。
Section § 113831
Section § 113833
Section § 113839
Section § 113841
“非营利慈善组织”一词指的是两种特定类型的实体。首先,它包括根据加州《非营利公司法》成立的、并根据美国国税局(IRS)和州税法享有特定免税待遇的公司。其次,它涵盖了为慈善目的而设立并符合特定州税法要求的组织。
Section § 113842
本法律将“非营利慈善临时食品设施”定义为由非营利慈善组织运营的临时食品活动,或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
Section § 113843
本法律将“露天烧烤”定义为一种在户外使用直接热源(如热炭或燃气火焰)烹饪食物的设备。它可以由临时食品摊位、餐饮服务或移动食品车在活动或永久场所使用,但前提是该设备专为户外使用而设计和维护,并且在运营期间必须保持固定。
Section § 113846
Section § 113849
Section § 1138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个术语:“许可证”和“注册”。“许可证”是执法机构签发的一份文件,允许个人经营食品设施或家庭厨房食品经营。“注册”在本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中被视为与“许可证”具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13853
“许可证持有人”是指负责经营食品设施的个人或实体。这可以是所有人、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负责任的人。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该设施。
Section § 113855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仅指单个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团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甚至包括市、县等政府实体。
Section § 113859
加州法律的这一章节将“个人护理用品”定义为可能含有毒性或有害物质,并用于个人健康、卫生或美容的产品。例子包括药品、急救用品、化妆品,以及牙膏和漱口水等洗漱用品。
Section § 113861
“pH”这个词指的是一个用来衡量溶液酸性或碱性的标尺。在这个标尺上,0到7表示酸性,数字越低酸性越强;7到14表示碱性,数字越高碱性越强。纯蒸馏水的pH值为7,是中性的。
Section § 113863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卫生洁具”。它指的是任何一种永久性或临时性连接到建筑物供水系统的容器或装置。它需要水才能运行,或者直接将水或废物排入建筑物的排水系统。
Section § 113865
本节定义了“管道系统”的含义。它涵盖了建筑物内所有处理供水、配水、废水排放和下水道系统的管道和装置。这也包括任何用于水处理的设备。
Section § 113867
这项法律将“有毒或有害物质”定义为不用于食用的物质,分为四大类。首先,它包括腐蚀剂和酸等清洁剂和消毒剂。其次,它涵盖了杀虫剂和灭鼠剂等农药,但不包括消毒剂。第三,它涉及设施维护所需的物质,例如某些可能危害健康的润滑剂和个人护理用品。最后,它包括设施运营非必需但可在现场销售的物品,例如油漆和石油产品。
Section § 113868
本法律条款将“便携式”设备定义为可以提起和移动的物品,具有可拆卸或足够长的公用设施连接以便于清洁时移动,且重量不超过 100 磅,或设计为可移动的。
Section § 113869
“饮用水”一词指的是符合《安全饮用水法案》中为加州某些非住宅用水系统设定的安全标准的水,前提是联邦法律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11387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潜在危险食物”,主要是指那些需要特定时间或温度控制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或毒素形成的食物。它包括生食或熟食的动物源食物,以及熟食或由某些生产品(如芽菜和切块水果)组成的植物源食物,以及未经调整以防止微生物生长的特定食物混合物。
法律还规定,如果某些食物的水活度值(aw)较低或酸度较高(pH值较低),则不被视为危险食物。例如,密封并经过消毒的食物、气冷硬煮蛋,或者通过测试证明即使水活度值和pH值较高但使用了防腐剂或其他屏障来抑制微生物生长的食物。
Section § 113874
这项法律解释了食品设施的“场所”是什么意思。它包括食品设施内部和周围,由所有者或许可证持有人控制的所有东西。这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任何可能影响食品设施员工、设施或日常运作的设备。它不仅涵盖了食品设施的直接区域,还包括任何其他由许可证持有人控制并可能对设施产生影响的财产。
Section § 113876
“预包装食品”指的是经过适当贴标的加工食品,并且包装方式能够阻止人直接接触食品,当它从制造商、食品设施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地方出厂时。
Section § 113879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农产品摊位”。它指的是一个永久性的场所,只销售或赠送水果、蔬菜和/或鸡蛋。但是,如果生产者只在自己的土地上销售自己种植的水果或蔬菜以及带壳蛋,那么这不被归类为“农产品摊位”。
Section § 113880
“生产者”是指通过农业活动,在其管理的土地上生产带壳蛋或种植食用植物的个人或组织。
Section § 113881
本节通过列举各种无需额外安全准备即可食用的食品类型,定义了何为“即食食品”。这类食品包括煮熟的动物源性生食(如肉类或海鲜)、新鲜或煮熟的水果和蔬菜、已准备好的烘焙食品,以及某些加工肉类,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的安全准则。这些准则确保食品要么烹制到所需温度,要么彻底清洗,要么按照美国农业部(USDA)标准进行加工以处理任何病原体。本质上,它涵盖了一系列无需进一步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烹饪或准备即可安全食用的物品。
Section § 113883
本节解释了“减氧包装”的含义。这是一种减少包装内氧气量的方法。可以通过去除氧气、用其他气体替换氧气或控制氧气含量来实现,使其低于空气中通常存在的21%。各种方法,如变性气氛、气调和真空包装(例如真空低温烹饪),都属于这一类别。
Section § 113885
Section § 113889
Section § 113893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受限餐饮服务设施”的含义。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拥有20间或更少客房、仅向登记住客提供早餐的小型餐饮设施;二是拥有不超过六间客房的农业民宿设施。这些民宿位于农场内,提供住宿和餐点(餐点费用包含在住宿费中),但住宿和餐饮并非其主要业务。尽管有这些区别,两者都可以向客人提供自助式轻食或小吃。
法律强调,住客与设施所有者之间的主要关系应是旅店经营者与客人之间的关系,无论住客与设施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任何其他法律联系。
Section § 113894
Section § 113895
Section § 113899
“卫星餐饮服务”是指一种餐饮经营,它位于永久性食品设施附近或同一物业上,并与该设施协同运作。如果卫星服务设在永久性设施内部,则应仅是临时的。
Section § 113901
在此语境下,“密封”指某物完全封闭,没有任何裂缝或开口,湿气无法通过这些裂缝或开口进入或穿过。
Section § 113903
服务性动物是指经过训练,能够帮助残障人士的犬只。残障包括身体、感官、精神、智力或心理方面的障碍。这些犬只的任务可能包括帮助盲人导航、提醒聋人注意声音、在癫痫发作时提供保护或协助、取回药物、帮助保持平衡,或阻止有害行为。其他动物,即使受过训练,也不属于服务性动物。仅仅提供情感支持的动物也不算作服务性动物。
Section § 113907
这项法律将“贝类认证编号”定义为一个包含字母和数字的唯一识别码。它由贝类管理机构颁发给处理软体贝类的经销商。该认证遵循法律规定或国家贝类卫生计划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113909
Section § 113914
Section § 113916
在本节中,“光滑”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定义:(a) 对于食品接触表面,这意味着表面不应有任何可见的瑕疵或粗糙区域。(b) 对于非食品接触设备,表面质量应与无可见氧化皮的商业级热轧钢相当。(c) 对于地面、墙壁或天花板,“光滑”指的是表面平整、易于清洁,没有凸起或突出物。
Section § 113924
本节将“桌面安装设备”定义为不可移动,且旨在放置在桌子、柜台或架子上,而非直接放置于地面的设备。
Section § 113926
本法将“餐具”定义为任何用于在餐桌上饮食或盛装食物的器具。这包括叉子、刀具、勺子、碗、杯子、盛菜盘、玻璃杯和盘子等物品。
Section § 113928
本法律将“温度测量装置”定义为任何用于显示食物、空气或水温度的工具,例如温度计、热电偶或热敏电阻。
Section § 113930
“临时食品设施”是指一个销售或提供食物的场所,它经执法人员批准,在社区活动或跳蚤市场期间于固定地点运营。这种设施专门为这些活动而设立。
Section § 113930.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第三方食品配送平台”。它是一种提供在线订餐和将食物从餐厅或食品经营场所配送给顾客服务的企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它是杂货店,或者主要是销售新鲜农产品、肉类、乳制品、烘焙食品等类似产品的场所(餐厅除外),则不被视为食品经营场所。
Section § 113932
本法律将“运输工具”定义为任何根据事先订单,将食品从生产商、分销商或经批准的来源运送至零售地点或直接运送给消费者的车辆。
Section § 113934
Section § 11393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健康和安全标准背景下“豁免”的含义。豁免是卫生部门授予的一种特殊许可,允许使用不同于常规的方法,只要该方法符合相同的安全标准且不构成健康风险。这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员工卫生、食品污染预防、将时间作为公共卫生控制措施、处理危险食品的烹饪和再加热等。
具体而言,豁免可用于确保食品卫生、适当的冷却时间、烹饪温度以及生鸡蛋和冷冻食品的正确处理。它们还涵盖潜在危险食品的接收温度、减氧包装、消毒方法以及自动售货机分发散装危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