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州制造、加工、进口、销售、交付、持有待售、供应或提议销售任何餐具,如果该餐具释放的铅或镉含量违反了《联邦公报》第54卷第23485页所述的合规政策指南7117.06和7117.07中包含的标准,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采纳的任何更严格标准(经局长确定),则属非法。
餐具铅释放控制标准
Section § 10886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制造、加工、进口、销售或提议销售任何释放有害量铅或镉的餐具是违法的。这些有害量是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设定的安全标准来衡量的,这些标准在具体的合规政策指南中有所说明。如果将来采纳了更严格的标准,也必须遵守。
餐具 铅安全标准 镉法规
Section § 108870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供销售的餐具,都必须永久性地标有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此标记必须耐用并融入餐具的釉面中。
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不含铅或镉的餐具。如果餐具过小或形状独特,无法标明制造商名称,该规定也不适用,只要它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属于一套较大的餐具,其中其他餐具已正确标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70(a) 除 (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在本州销售或供销售的每件餐具,应永久且不可磨灭地标明负责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该餐具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70(b) 就本条而言,永久且不可磨灭地标明指烧制或制造到釉面餐具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70(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不含铅或镉作为有意添加成分或无意污染物制造的餐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70(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结构特殊或过小以致无法根据 (a) 款标明制造商或进口商名称的餐具产品,前提是该产品 (1) 永久且不可磨灭地标有已在部门备案的注册商标,或在部门备案的注册证书中有所描述和描绘,或 (2) 属于一套或一种餐具图案的一部分,其中一件或多件已根据 (a) 款标明。
餐具 制造商标记 进口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