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某个部门负责执行某项法律规定。他们还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说明他们进行了哪些检查、采集了哪些样本,以及这些检查和样本如何反映了该法律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108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套针对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餐具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收费制度,旨在为监管活动提供资金。最初,每家企业需支付500美元的费用,小型企业减至150美元,逾期支付将处以罚款。到1993年7月,必须制定一份新的费用表,使费用与预期的监管成本和收取的罚款保持一致。该费用表每年会根据收取的罚款进行调整,以确保费用能够覆盖所有监管成本。如果某个财政年度的成本超出可用费用,相关活动可能会被推迟到下一年,以管理开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80(a)  对于1991-92和1992-93财政年度,部门应向在本州销售餐具的每家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征收五百美元 ($500) 的费用,用于本章的实施,但对小型企业,部门应征收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费用。任何未按时支付的费用,将加收每月10%的罚款。该费用不得超过1991-92和1992-93财政年度管理和执行本章的成本。
不迟于1993年7月,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份费用表,对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餐具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征收年度费用。该费用应基于部门以及(如果根据第108885条签订协议)地方卫生官员为实施和执行本章将产生的合理预期成本。在计算必要费用时,部门应包括根据第100425条产生的任何民事罚款。自1993-94财政年度起,根据本款设立的费用应根据第100425条进行调整,并应通过将费用减少一个金额进行年度调整,该金额等于根据第108900条在前一历年收取的民事罚款总额,除以前一历年已支付费用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总数。根据 (a) 款收取的费用应在本款规定的费用表实施后终止。该费用表应规定收回实施本章的所有成本,包括本节规定的制定费用表的成本。如果部门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的合理成本超过该年度可用的费用,部门应在必要时推迟任何管理本章的活动,这些活动将产生超出可用费用的成本,直至下一年。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执行本章。

Section § 108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部门和一名卫生官员授权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某些与健康相关的法律。如果他们签订此类协议,将向地方卫生官员提供费用收入,以帮助他们履行这些执法职责。

部门和一名卫生官员(定义见第111015节)可以签订协议,指定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地方卫生区的当地卫生部门作为该部门的授权代理人,旨在执行本章规定。如果根据本节签订协议,该部门应向卫生官员提供费用收入,用于履行与执行本章规定相关的职责。

Section § 10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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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部门授权代理人检查涉及餐具的设施、车辆和记录,以确保符合法规,特别是关于铅或镉释放的规定。代理人可以进入生产或销售餐具的工厂或仓库等场所,采集样品,并查阅与餐具分销相关的商业记录。此外,任何人拒绝这些检查或隐瞒与餐具安全检查相关的证据都是非法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部门的任何授权代理人,在出示证明其为部门授权代理人的证件后,并在合理时间,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1)  进入任何生产、存放、分销、使用或销售任何餐具的工厂、仓库或场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2)  进入任何用于运输或存放餐具的车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3)  进入任何怀疑有餐具被存放或销售违反本章规定的地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4)  检查任何生产、存放、运输、分销、使用或销售任何餐具的工厂、仓库、场所、车辆或地点,以及其中所有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材料、容器和餐具。检查应包括任何与餐具是否符合本章规定有关的记录、文件、文书、流程、控制和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5)  获取任何餐具的样品或样本,或餐具中铅或镉释放物的样品或样本。如果代理人在离开场所前获取任何样品,他或她应留下描述所获取样品的收据。部门应仅获取经部门认定为进行检测以确定铅或镉释放量所必需的合理数量的餐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a)(6)  查阅商业承运人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与任何餐具的商业流通、餐具的待售存放以及数量、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890(b)  任何人拒绝允许进入或检查、采集样品或其他证据(包括照片),或查阅和复制本章授权的任何记录,或隐匿样品或证据,或扣留有关证据,均属违法。

Section § 108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发布或分享有关餐具的信息,包括检测结果和调查。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防止消费者欺诈。这些信息必须首先被核实为准确。

Section § 10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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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违反特定规定的人处以每日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算作一次单独的违规。如果发现违规,部门将发出正式投诉,详细说明问题和罚款。个人有 20 天时间要求听证。如果未要求听证,罚款将生效。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其决定可在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异议,但任何延迟都不会停止所需的行动或罚款。补救措施不限于此程序,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监禁,特别是如果涉及误导意图或影响儿童产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a)  部门可对任何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处以民事罚款,该罚款应支付给部门,金额每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应被视为单独的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b)  如果部门在审查可能的违规行为及围绕该可能的违规行为的事实后,认定已发生违规行为,部门可向被控违规的人发出投诉。投诉应指控构成违规基础的行为或不作为以及罚款金额。投诉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人有权要求听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c)  任何根据 (c) 款被送达投诉的人,可以在投诉送达后 20 天内,通过向部门提交抗辩通知书来要求听证。如果抗辩通知书在 20 天期限内盖有邮戳,则视为在该 20 天期限内提交。如果该人要求听证,听证应在部门收到抗辩通知书后 90 天内举行。如果投诉送达后 20 天内未提交抗辩通知书,部门应发出命令,设定投诉中提议的罚款,除非部门与该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应发出命令,设定和解协议中规定的罚款金额。如果该人未提交抗辩通知书,或部门与该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则该命令不得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d)  根据本条要求举行的任何听证应根据第 100171 条进行,除非第 100171 条中规定的程序与本条不一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e)  根据本条设定的民事罚款命令一经发出即生效并最终确定,且应在发出后 30 天内支付。命令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给被送达投诉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f)  在听证后由主任发出的决定副本送达后 30 天内,任何被送达的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书,以审查该决定。任何未在 30 天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的人,不得在为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而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中,质疑主任的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或有效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应管辖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程序。在根据本款进行的所有程序中,如果主任的决定是基于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法院应维持该决定。提交强制令申请书不应中止根据本章要求的任何纠正措施或根据本条评估的任何罚款的累积。本款不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的救济。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g)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附加的,不取代或限制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0(h)  如果违规行为是在根据本条之前已最终确定的罚款施加之后发生的,如果违规行为是出于误导或欺诈意图而实施的,或者如果违规行为涉及主要供儿童使用或面向儿童销售的餐具,该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108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怀疑含有危险铅或镉含量的餐具都必须贴上标签,表明在另行通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如果代理人有理由怀疑污染,他们可以使用特定测试来确认。如果初步检查显示存在铅,特别是对于食品经营场所的物品,则必须进行额外测试。如果餐具确实违反了安全标准,销售方必须更换或赔偿购买方。未经官方批准,任何人不得销售或移除已贴标签的餐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5(a) 部门授权代理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餐具可能释放违反本章规定的铅或镉含量时,应在该餐具上贴上扣留标签、禁运标签或经授权代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类似标记。该标签或其他标记应告知该餐具涉嫌释放违反本章规定的铅或镉含量,并且在获得部门授权代理人或法院许可之前,任何人不得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移除或处置该餐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5(b) 就本节而言,当餐具使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题为《分析快报》(Analytical Letters)第21卷(1988年),第2145至2154页(含)中描述的现场测试,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批准用于现场使用并经部门认定至少与本款所述测试一样有效的任何其他铅释放测试,检测出铅或镉释放呈阳性时(但不限于此情况),授权代理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餐具可能释放违反本章规定的铅或镉含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5(c) 如果根据 (b) 款进行的现场测试显示铅释放呈阳性,部门应使用官方分析化学家协会/美国材料试验协会24小时测试方法,或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批准并经部门认定至少与本款所述测试一样有效的任何其他铅或镉释放测试。部门应在禁运受影响餐具后合理时间内进行或获取这些测试,并在实验室测试完成后合理时间内释放任何被发现不违反本章标准的餐具。对于第113780节中定义的任何食品经营场所,部门应在禁运受影响餐具后合理时间内(不超过10天)进行或获取这些测试,并在实验室测试完成后96小时内释放任何被发现不违反本章标准的餐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5(d) 如果发现某件餐具违反本章规定,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和分销商应根据餐具持有人的选择,要么向餐具持有人提供其可接受的同等替代餐具,要么向餐具持有人承担购买同等替代餐具的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05(e) 未经部门授权代理人或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移除、销售或处置被扣留或禁运的餐具。

Section § 108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餐具不符合本章规定,它必须遵循法典中其他章节(第 111875 至 111915 节)规定的具体程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章应被视为从第 109875 节开始的另一部分。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餐具,也应受第 111875、111880、111885、111895、111900、111910 和 111915 节所规定程序的管辖。除使用这些节中规定的程序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本章成为第 5 部分(从第 109875 节开始)的一部分。

Section § 108915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从1991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本章将于199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