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法规,为任何家用物质的特殊包装设立标准,以符合本章规定,前提是这些法规在实质上不与联邦法案或根据联邦法案发布的法规有所不同,或不禁止或要求与联邦法案或根据联邦法案发布的法规不同的行为,并且部门认定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5(a) 由于物质包装的原因,该物质对儿童造成的危害程度或性质,使得需要特殊包装以保护儿童免受因处理、使用或摄入该物质而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或严重疾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5(b) 该标准所要求的特殊包装对该物质而言是技术上可行、实用且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