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6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应制定家用物质特殊包装的法规以保护儿童,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如果儿童因使用、接触或摄入某种物质而面临的风险是严重的,且特殊包装能够防止伤害,则需要特殊包装。这种包装必须对相关物质而言是可行、实用且合适的。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法规,为任何家用物质的特殊包装设立标准,以符合本章规定,前提是这些法规在实质上不与联邦法案或根据联邦法案发布的法规有所不同,或不禁止或要求与联邦法案或根据联邦法案发布的法规不同的行为,并且部门认定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5(a)  由于物质包装的原因,该物质对儿童造成的危害程度或性质,使得需要特殊包装以保护儿童免受因处理、使用或摄入该物质而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或严重疾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5(b)  该标准所要求的特殊包装对该物质而言是技术上可行、实用且适当的。

Section § 1086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部门在制定家用物质标准时应考虑的事项。这包括评估标准的合理性、查阅有关安全性的科学和医学数据、考虑这些物质如何可能对儿童造成意外伤害,以及考量制造实践和物质的使用方式。

在根据第108685节制定标准时,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90(a) 该标准的合理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90(b) 关于特殊包装以及由家用物质引起的儿童意外摄入、疾病和伤害的现有科学、医学和工程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90(c) 受该标准影响的行业的制造实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90(d) 家用物质的性质和用途。

Section § 1086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其章节中关于防毒包装的要求与联邦规定相同,那么加州将自动采纳联邦法规作为自己的法规。这包括截至1978年1月1日的所有现有联邦法规,以及在该日期之后新增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108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部门采纳一项联邦法规时,该法规在联邦层面生效30天后,将自动在加州生效并可执行。但是,如果有人认为该联邦法规会对他们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可以在这30天内提交书面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存在严重的异议,该法规在加州的采纳将被暂停。

Section § 10870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联邦法规在生效前或一项拟议法规在公布后收到重大异议,相关部门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这些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发言。听证会结束后,部门将对异议做出决定,并通过挂号信将决定告知异议人。这个决定将基于听证会上的讨论和证据。如果决定涉及部门自己的法规,部门可以选择撤销该法规,或者设定一个正式的生效日期,该日期将在决定公布后至少60天。

Section § 108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通常情况下,部门不能规定产品应如何包装、里面有什么或一个包装里有多少,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提及的例外情况。但是,如果对家用产品适用特殊包装规定,部门可以阻止此类产品的包装,如果这些包装被认为对儿童过于有吸引力。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部门规定具体的包装设计、产品内容或包装数量,除非第108715条(b)款另有规定。对于根据本章规定需要特殊包装的家用物质,如果部门认定其包装对儿童具有不必要的吸引力,则可以禁止该物质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