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这些定义、解释规则和一般规定。本章中使用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a) “部门”指州卫生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b) “家用物质”指通常生产或分销用于消费或使用,或个人通常在家中或住处储存的任何物质,并且属于以下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b)(1) 第108125节中定义的有害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b)(2) 第109900、109925和109935节中定义的食品、药品或化妆品,其 (A) 有毒,(B) 具有腐蚀性,(C) 具有刺激性,(D) 是强致敏剂,(E) 易燃或可燃,或 (F) 通过分解、受热或其他方式产生压力;如果在任何常规或合理可预见的搬运或使用过程中,包括儿童合理可预见的摄入,可能导致严重的个人伤害或严重的疾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b)(3) 储存在便携式容器中并用于住宅供暖、烹饪或制冷系统的燃料物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c) “包装”指任何家用物质供个人在家中或住处消费、使用或储存的直接容器或包装,并且就家用物质而言,也指用于向消费者零售展示任何此类物质的任何外部容器或包装。
“包装”不包括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1) 任何仅用于将任何家用物质散装或大量运输给制造商、包装商或加工商,或其批发或零售分销商的运输容器或包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2) 零售商用于向消费者运输或交付任何家用物质的任何运输容器或外部包装,除非它是唯一的容器或包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d) “特殊包装”指设计或构造旨在使五岁以下儿童在合理时间内难以打开或获取其中所含物质的有毒或有害量,且正常成年人使用得当不困难的包装,但并非指所有此类儿童都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打开或获取有毒或有害量的包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e) “标签”指任何家用物质或其包装上的所有标签及其他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或随附该物质的材料。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80(f) “联邦法案”指1970年《毒物预防包装法》(15 U.S.C. Sec. 1471 et s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