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35(a) “玩具”是指制造商设计或旨在供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35(b)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制造商设计或旨在促进儿童睡眠、放松、喂养,或帮助儿童吸吮或出牙的所有产品。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定义。“玩具”是指为儿童玩耍时使用而制造的任何产品。“儿童护理用品”包括帮助儿童睡眠、放松、喂养,或帮助吸吮和出牙的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任何人制造、销售或分发含有特定有害化学物质(特别是DEHP、DBP或BBP)且浓度超过0.1%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均属违法。
对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如果可以放入口中,则不能含有超过0.1%的其他化学物质,如DINP、DIDP或DnOP。
这项法律要求制造商在替代邻苯二甲酸酯(一种常用于使塑料更具柔韧性的化学物质)时,必须使用毒性最小的替代品。在此过程中,他们不得使用被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或《加州安全饮用水法》列为致癌物的物质。此外,他们也不能使用会导致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损害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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