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儿童防毒包装法
Section § 108750
本节规定了该法律的名称为1990年儿童中毒保护法。它确立了在提及该法案时可以使用的官方名称。
Section § 108755
本法律定义了可能有害的家用产品相关术语。“家用产品”包括用于人或宠物身上,或用于家庭、车辆或日托中心周围的任何物品。“液体”指在室温下可流动,通常溶解在水或其他溶剂中的物质。“有毒家用产品”是指任何出售供家庭使用,如果摄入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物品,但排除某些产品,例如那些旨在摄入的产品、大量经济毒物、某些药物、气溶胶罐,以及摄入后立即造成严重损害的产品。
Section § 108760
这项法律规定,1992年1月1日之后生产并在加州销售的任何有毒家用产品,必须含有一种无毒的苦味剂,使其尝起来很苦,以防止误食。如果产品按照联邦毒物预防标准采用儿童安全包装,则可免除此要求。
对于需要在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注册、用于户外或食品相关害虫防治,并且可以添加苦味剂的产品,它们必须在EPA批准适用于户外或食品用途的苦味剂之日起两年内添加该苦味剂。
Section § 108765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有毒家用产品的制造商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如果产品含有超过特定水平的某些有害物质,制造商必须证明其在特定剂量下无毒,或者遵守第108760节等安全规程。这些物质包括乙腈、氰化物和甲醇等。此外,当樟脑和避蚊胺等某些物质以液体形式存在时,由于对皮肤接触的担忧和缺乏长期测试,制造商必须根据联邦法规使用儿童安全包装。
Section § 108770
Section § 10877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本章的规定。如果他们胜诉,他们可能会获得法院命令,要求停止某个特定行为。
此外,如果违法者根据另一项法律存在恶意或欺诈行为,他们还可能获得额外的赔偿。最后,如果提起诉讼的人胜诉,法院将判决败诉方支付其律师费和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