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产品召回安全与保护法
Section § 108042
本节解释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各种术语。它将“商业经销商”定义为对产品有知识并参与销售或租赁产品的人。“分销商”或“批发商”是指销售产品但不是制造商或零售商的人。“最终消费者”购买产品是为了个人使用而非转售。
“首次销售商”是指销售全新、未使用产品的零售商,不包括二手销售商。“进口商”是将产品带入本国并销售的人。“制造商”是指制造和销售产品的人。“个人”可以是参与此过程的个体或企业。“产品”是指为消费者使用而销售的物品,但不包括食品和枪支等特定类别。
“召回”是指通过强制性政府行动或公司自愿决定,修复或退回有缺陷的产品。“零售商”销售消费品,但既不是制造商也不是分销商。最后,“销售”包括所有类型的销售交易,从面对面销售到在线销售。
Section § 108044
这项法律规定,商家明知产品不安全,就不能销售或分销。如果产品因不符合州或联邦安全法规而被召回,或者因安全隐患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合作或自愿召回,则该产品被视为“不安全”。但是,如果产品经过改装(修复以符合安全要求)并获得批准,则可以出售。改装后的产品必须附带一份通知,说明原始问题、如何修复以及由谁进行了维修。如果产品需要消费者自行组装并附带改装套件和说明,或者销售商在出售前已完成推荐的维修,则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0804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销商或制造商等公司发布了不安全产品并随后被召回或发出警告,他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在24小时内,他们需要通知所有销售过该产品的商家,确保他们收到召回信息。如果他们有网站,必须在显著位置发布召回详情。制造商必须负责产品的安全退回或处置,不得向消费者或零售商收取额外费用,并且必须按照所有法律安全处理。收到召回通知的零售商有3天时间停止销售该产品,从网站上撤下,并在店内展示召回通知。如果他们是首次销售商,还必须接受被召回产品的退货。如果一家公司既是销售商又是制造商,他们必须遵守所有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