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04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本章的名称为“产品召回安全与保护法案”,该法案主要关注产品召回相关规定。

Section § 1080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各种术语。它将“商业经销商”定义为对产品有知识并参与销售或租赁产品的人。“分销商”或“批发商”是指销售产品但不是制造商或零售商的人。“最终消费者”购买产品是为了个人使用而非转售。

“首次销售商”是指销售全新、未使用产品的零售商,不包括二手销售商。“进口商”是将产品带入本国并销售的人。“制造商”是指制造和销售产品的人。“个人”可以是参与此过程的个体或企业。“产品”是指为消费者使用而销售的物品,但不包括食品和枪支等特定类别。

“召回”是指通过强制性政府行动或公司自愿决定,修复或退回有缺陷的产品。“零售商”销售消费品,但既不是制造商也不是分销商。最后,“销售”包括所有类型的销售交易,从面对面销售到在线销售。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a) “商业经销商”是指任何经营产品的人,或通过其职业宣称自己对产品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从事产品的再制造、改造、销售、租赁、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投入商业流通的业务的任何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b) “分销商”和“批发商”是指除制造商或零售商以外,销售或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产品投入商业流通的任何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c) “最终消费者”是指购买产品并非为了转售的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d) “首次销售商”是指销售未经使用或未曾被拥有的产品的零售商。首次销售商不包括二手零售商、旧货店、转售店或任何其他销售、分销、出租或租赁任何种类产品的机构、个人、代理人或其雇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e) “进口商”是指将产品带入本国并投入商业流通的任何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f) “制造商”是指制造并将产品投入商业流通的任何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g) “个人”是指自然人、商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或其雇员或代理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h) “产品”是指任何物品或其组成部分,生产或分销 (1) 供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 (2) 供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所或以其他方式个人使用、消费或享用。“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药(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Sec. 136 et seq.) 定义)、医疗器械、枪支弹药、船只、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设备、飞机,或烟草及烟草产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i) “召回”是指委员会工作人员认定消费产品违反委员会法规或规章后,根据《联邦消费产品安全法》(15 U.S.C. Sec. 2051 et seq.) 实施的任何维修、更换或退款计划,以及向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发出的关于需要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违规行为的通知。“召回”包括自愿召回,即产品因缺陷或安全问题通常被退回制造商进行维修或更换,或公开通知产品有缺陷且必须退回制造商或零售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j) “零售商”是指除制造商、分销商或批发商以外,销售、分销、转租或租赁任何种类消费品的任何人。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2(k) “销售”或“出售”是指通过租赁或销售合同,有偿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网点、目录、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类似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

Section § 108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商家明知产品不安全,就不能销售或分销。如果产品因不符合州或联邦安全法规而被召回,或者因安全隐患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合作或自愿召回,则该产品被视为“不安全”。但是,如果产品经过改装(修复以符合安全要求)并获得批准,则可以出售。改装后的产品必须附带一份通知,说明原始问题、如何修复以及由谁进行了维修。如果产品需要消费者自行组装并附带改装套件和说明,或者销售商在出售前已完成推荐的维修,则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a) 任何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明知产品不安全,不得制造、再制造、分销、批发或零售、签订销售或转售合同、租赁或转租,或以其他方式投入商业流通,本款所指的不安全产品定义见 (b) 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b) 就本章而言,产品仅当符合以下一项或两项标准时,方应被视为不安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b)(1) 产品因不符合规定产品标准的州或联邦法律法规而被召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b)(2) 产品因任何安全隐患原因与联邦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合作而被召回,或由产品的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因任何安全隐患原因自愿召回,且召回尚未撤销。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1) 根据 (b) 款确定的不安全产品,如果改装已获得发布召回或警告的机构批准,或负责批准改装的机构(如果该机构与发布召回或警告的机构不同)批准,则可以进行改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2) 经改装的产品可以出售,但销售时必须附有声明其使用安全的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2)(A) 对导致被召回产品不安全的原始问题的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2)(B) 对改装的描述,解释原始问题是如何消除的,并声明其现在使用安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2)(C) 完成改装的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的名称和地址,证明工作已完成,以及经改装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3) 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负责确保在销售时,经改装产品附有第 (2) 款所述的通知。如果 (A) 项或 (B) 项适用,则本款和第 (2) 款不适用,且产品可以出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3)(A) 该改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3)(A)(i) 产品需要消费者自行组装。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3)(A)(ii) 改装套件由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随产品提供。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3)(A)(iii) 改装套件在销售时附有解释如何进行改装的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4(c)(3)(B) 以前未售出产品的销售商或根据召回条款退回未售出产品的实体在销售前完成经批准或推荐的维修。

Section § 108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销商或制造商等公司发布了不安全产品并随后被召回或发出警告,他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在24小时内,他们需要通知所有销售过该产品的商家,确保他们收到召回信息。如果他们有网站,必须在显著位置发布召回详情。制造商必须负责产品的安全退回或处置,不得向消费者或零售商收取额外费用,并且必须按照所有法律安全处理。收到召回通知的零售商有3天时间停止销售该产品,从网站上撤下,并在店内展示召回通知。如果他们是首次销售商,还必须接受被召回产品的退货。如果一家公司既是销售商又是制造商,他们必须遵守所有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a) 任何已将不安全产品投入商业流通,且该产品随后被发出召回或警告通知的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应在发出或收到召回通知或警告后的24小时内,启动以下步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a)(1) 联系其所有客户(最终消费者除外),即其销售、租赁、转租或转让该特定产品的对象。联系应向客户就该产品指定的人员进行,并应包括召回通知或警告的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a)(2) 如果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该实体应在其网站主页或首个入口点显著位置放置一个指向召回或警告信息的链接,该信息应包含针对相关产品发布的具体召回通知或警告。召回或警告信息应包括产品描述、召回或警告的原因、产品图片以及如何参与召回或警告的说明。该信息应仅包含产品召回或警告信息,不应包含该产品或任何其他产品的销售或营销信息,退货和换货政策除外。召回或警告信息应允许通过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批发商的网站参与召回或警告。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b)(1) 产品制造商应按照第 (2) 款要求,提供产品安全退回制造商或适当处置产品的方式,且不向最终消费者或零售商收取任何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b)(2) 制造商应以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方式妥善处置产品,不得出口产品,或允许其被出口,以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风险的方式进行处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b)(3) 制造商或零售商可以对已发出召回或警告通知的任何产品,在消费者家中或场所提供现场纠正措施或改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 如果零售商从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或州或联邦机构收到关于某产品的召回或警告通知,并且该零售商在过去18个月内曾销售该产品,则零售商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1) 在零售商指定人员收到通知或警告后的三天内,零售商应将产品从其商店货架上撤下,或对其收银机进行编程以确保该商品无法出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2) 如果产品是通过零售商的互联网网站销售的,则在零售商指定人员收到通知或警告后的三天内,零售商应将产品从网站上撤下,或移除通过网站购买该产品的能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3) 在零售商指定人员收到召回通知或警告后的三天内,零售商应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在其每家零售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或警告。该通知或警告应至少张贴60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4) 如果已发出召回或警告通知的产品是在零售商的互联网网站上销售的,则在零售商指定人员收到召回通知或警告后的三天内,零售商应在其网站主页或首个入口点张贴一个指向召回或警告信息的链接,该信息应包含针对相关产品发布的具体召回通知或警告。召回或警告信息应包括产品描述、召回或警告的原因、产品图片(如果提供)以及如何参与召回或警告的说明。该信息应仅包含产品召回或警告信息,不应包含该产品或任何其他产品的销售或营销信息,退货和换货政策除外。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5) 非首次销售商的零售商应遵守本款规定,但该零售商有五天时间遵守第 (1) 和 (2) 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c)(6) 首次销售商的零售商应接受任何被召回的产品,以便将其退回给制造商或分销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46(d) 同时也是零售商的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或分销商,应遵守适用的 (a)、(b) 和 (c) 款规定。

Section § 108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的商家,即使州规定不那么严格,也仍必须遵守任何更严格的联邦规定。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商业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遵守联邦政府机构可能施加的更严格要求。

Section § 108050

Explanation

如果你违反了本章规定的规则,你可能需要为每次违规支付最高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总额最高为20,000美元。

这些罚款不会取代或限制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行动或处罚,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50(a)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每次违规应处以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民事罚款,最高总额为两万美元($20,0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050(b)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及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且不取代或限制这些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