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50

Explanation

如果未分类爆炸物被出售、赠送或运输,任何警察或主管官员都可以立即扣押它们,除非在其他条款中注明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除非第12080条 (b) 款另有规定,任何被出售、赠送或运输的未分类爆炸物,应立即被任何主管或警务人员扣押。

Section § 12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方式处理的爆炸物——例如非法制造、出售或使用——都可以立即被授权官员没收。此外,如果某人处理爆炸物的许可证已过期且未及时续期,他们的爆炸物也可能被没收,除非他们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以正确的方式销毁了这些爆炸物。

任何非法制造、出售、赠与、交付、储存、使用、持有或运输的爆炸物,应由根据第 (12020) 条授权行事的任何主管、签发机构或治安官立即扣押。当根据本部分签发的许可证已过期且未立即续期时,许可证持有者持有的任何爆炸物,应由根据第 (12020) 条授权行事的任何主管、签发机构或治安官立即扣押,除非许可证持有者已根据第 (12087) 条将其销毁。

Section § 1235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爆炸物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负责此行动的负责人可以立即没收他们持有的任何爆炸物。

根据本部分签发的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时,该持证人持有的任何爆炸物应立即被导致该暂停或吊销的负责人扣押。

Section § 12353

Explanation
如果爆炸物被没收,必须按照州消防局长制定的规定妥善储存。爆炸物被没收的人可以在10天内要求归还,理由是这些爆炸物是非法或错误没收的。地方政府有15天时间审议此请求,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会给予其陈述的机会。当事人将收到决定通知。

Section § 12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管理机构认定爆炸物被非法或错误地扣押,则必须将其归还给要求归还的人。但是,如果有人不同意这项决定,他们有60天的时间(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爆炸物。

Section § 123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爆炸物被地方当局扣押后10天内没有提交请愿书,或者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没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法律诉讼,那么负责人可以安全地处理这些爆炸物。拥有这些爆炸物的人将不能起诉负责人处置它们。

如果管理机构在扣押任何爆炸物后10天内未收到请愿书,或者在根据本章送达通知后60天内未在加利福尼亚州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负责人可以以不危及公共福祉和安全的方式处置被扣押的爆炸物。根据本条处置任何爆炸物时,被扣押爆炸物的人不得对导致处置爆炸物的负责人享有任何法律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