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物质被视为“爆炸物”。爆炸物主要是指那些设计用于快速燃烧或引爆,并能迅速释放气体和热量的物质。该定义包括炸药和硝化甘油等特定物品,以及联邦法规分类的其他物质。加州州消防局长也可以根据联邦标准指定某些材料为爆炸物。然而,此定义不包括某些枪支弹药和底火等破坏性装置。总的来说,这项法律对一系列物质进行了分类,以便将其作为爆炸物进行监管,确保出于安全目的对其进行控制。

Section § 1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与爆炸物相关的某些法规的豁免情况。它不适用于受特定车辆法律管辖的爆炸物运输人员,也不适用于特定口径以下的轻武器弹药。烟花,包括特效烟火和受管制的特殊烟花,如果在适当的监管下,也获得豁免。爆炸物通过各种方式运输,如果符合联邦运输法规,则可获得豁免。少量黑火药或无烟火药也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但零售商如果储存黑火药,必须通知消防部门。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a)  任何从事受《车辆法典》第14部分(自第31600条起)规定管辖并受其约束的爆炸物运输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b)  口径为0.75英寸或更小的轻武器弹药,当其被美国交通部指定为1.4类爆炸物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c)  受本部分第2部分(自第12500条起)管辖的烟花,包括但不限于由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2555条规定管辖的特效烟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d)  任何爆炸物在通过铁路、飞机、水路或公路运输过程中,当这些爆炸物处于实际移动中,并受美国交通部、美国海岸警卫队或联邦航空局采纳的法规管辖并符合其规定时。但是,除第12120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售、赠送或交付任何爆炸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e)  被美国交通部归类为1.3类爆炸物的特殊烟花,当这些特殊烟花受本部分第2部分(自第12500条起)管辖,并且已根据州消防局长的规定颁发许可证时。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f)(1)  零售商持有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6066条起)颁发的许可证时,其持有的25磅或更少的黑火药;以及其他人持有的5磅或更少的黑火药;以及20磅或更少的无烟火药,这些火药的使用、持有、储存、销售或运输,根据1970年《联邦有组织犯罪控制法》(Public Law 91-452)及其适用的联邦法规获得豁免或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1(f)(2)  所有提供消防服务的市、县、特别区和县服务区,应要求持有黑火药的零售商通知消防部门。

Section § 1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市或县关于爆炸物交付、储存和处理的规定仍然有效,只要它们的严格程度不低于本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但是,在高速公路上以及指定的安全停车点运输爆炸物时,本规定不适用。

除在高速公路上以及根据《车辆法典》第14部(自第31600条起)的规定设立的安全停车点运输爆炸物外,本部分不影响任何市、县或市县条例中关于爆炸物交付、储存和处理的规定的实施,只要这些条例的限制性至少与本部分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12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视为负责消防职责的“主管”。“主管”可以是森林和消防保护局局长或其代表、地方消防部门负责人、美国林务局的代表,或者在没有消防机构时,可以是县治安官。在州属财产上,如果该区域有负责灭火的消防机构,则“主管”是该机构的官员;如果不存在此类机构,则为州消防局长。此外,如果相关官员提出请求,地方当局可以指定某人担任“主管”。

“主管”指森林和消防保护局局长及其授权代表,由市、县、市县联合体或消防区维护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机构的主管及其授权代表,或美国林务局的授权代表。在州内任何没有负责该区域保护的有组织的消防保护机构的区域,仅就本部分而言,“主管”指县治安官及其授权代表。
在任何州属财产上,就本部分而言,“主管”应为负责该区域灭火的消防保护机构的官员。在任何没有负责灭火的消防保护机构的州属财产上,就本部分而言,“主管”应为州消防局长。
应森林和消防保护局局长、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机构主管的请求,或应县治安官的请求,请求主管或治安官管辖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任何人为主管,以实现本部分的目的。

Section § 12004

Explanation

本节宽泛地定义了“人”一词,以涵盖个人、企业、政府机构及其代表。这意味着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则或义务适用于这些广泛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个人。

为本部分之目的,“人”一词应指任何个人、组织、商号、公司、协会、市、县、市县以及州,并应包括其任何雇员和授权代表。

Section § 12005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关于运输和使用爆炸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具体来说,这项豁免涵盖了加州公路巡警局、州调查机构、地方警察、治安官部门、消防部门以及获准执行这些规定的治安官。

本部分不适用于加州公路巡警局、州刑事识别和调查局、地方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和消防部门的代表在其公务职责范围内运输和使用爆炸物,本部分也不适用于任何经第12020条授权执行本部分规定的治安官在其根据该授权行事时运输和使用爆炸物。

Section § 120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交通部授权员工在妥善处理用于地震勘探的某些爆炸物时,本部分不对其进行监管。爆炸物的数量有具体限制,并且在任何勘探开始前48小时必须通知当地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必须确保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否则该活动不能进行。

国家将对这些活动造成的伤害或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对国家的索赔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5.5(a)  本部分不适用于交通部授权员工在其受雇范围内,为进行地震勘探而持有、处理、储存、运输或使用不超过10磅的爆破剂(1.5类爆炸物)、2磅的1.1、1.2或1.3类爆炸物,或1,000英尺的导爆索,或其任何组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5.5(b)  交通部不得进行该地震勘探,除非对拟议地震勘探区域具有管辖权的消防部门在地震勘探开始前至少48小时收到该部门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拟议地震勘探的时间和地点。此外,负责监督拟议地震勘探的员工,或其指定代表,应与消防部门协商,以确定拟议的爆炸物处理、储存、运输或使用是否会对生命或财产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消防部门确定会产生此类危险,该部门不得从事该爆炸物的处理、储存、运输或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5.5(c)  国家应对交通部为进行地震勘探而处理、储存、运输或使用爆炸物直接造成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根据本节产生的对国家的损害索赔,均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3.6部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和第4部分(自第940条起)规定的程序管辖。

Section § 1200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当涉及使用、处理、持有、储存和运输的活动已受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规定管辖时,州消防局长制定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但是,如果消防局长的规定涵盖了超出该司管辖范围的领域,那么这些规定可能仍然适用。

Section § 1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成为承担某些职责(例如签发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它可以是县治安官、市警察局局长,或者是有全职人员的消防局局长。每个地方政府必须选择一个,并告知州消防局长他们选择了谁。

如果他们不选择,州消防局长将自动指定县治安官为签发机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7(a)  为本部分之目的,“签发机关”一词应指县治安官,或任何市或市县的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或消防局或消防保护机构的局长,及其授权代表;但如果指定的签发机关是消防局或消防保护机构的局长,则该消防局或消防保护机构应配备有定期支薪的全职人员。任何县、市或市县的理事机构应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上述之一作为签发机关,并应将所指定人员告知州消防局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7(b)  如果任何县、市或市县的理事机构未根据 (a) 款指定签发机关,州消防局长应指定该县的治安官为签发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