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爆炸药定义与范围
Section § 12000
Section § 1200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与爆炸物相关的某些法规的豁免情况。它不适用于受特定车辆法律管辖的爆炸物运输人员,也不适用于特定口径以下的轻武器弹药。烟花,包括特效烟火和受管制的特殊烟花,如果在适当的监管下,也获得豁免。爆炸物通过各种方式运输,如果符合联邦运输法规,则可获得豁免。少量黑火药或无烟火药也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但零售商如果储存黑火药,必须通知消防部门。
Section § 12002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市或县关于爆炸物交付、储存和处理的规定仍然有效,只要它们的严格程度不低于本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但是,在高速公路上以及指定的安全停车点运输爆炸物时,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2003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视为负责消防职责的“主管”。“主管”可以是森林和消防保护局局长或其代表、地方消防部门负责人、美国林务局的代表,或者在没有消防机构时,可以是县治安官。在州属财产上,如果该区域有负责灭火的消防机构,则“主管”是该机构的官员;如果不存在此类机构,则为州消防局长。此外,如果相关官员提出请求,地方当局可以指定某人担任“主管”。
Section § 12004
本节宽泛地定义了“人”一词,以涵盖个人、企业、政府机构及其代表。这意味着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则或义务适用于这些广泛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个人。
Section § 12005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关于运输和使用爆炸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具体来说,这项豁免涵盖了加州公路巡警局、州调查机构、地方警察、治安官部门、消防部门以及获准执行这些规定的治安官。
Section § 12005.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交通部授权员工在妥善处理用于地震勘探的某些爆炸物时,本部分不对其进行监管。爆炸物的数量有具体限制,并且在任何勘探开始前48小时必须通知当地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必须确保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否则该活动不能进行。
国家将对这些活动造成的伤害或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对国家的索赔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2006
Section § 12007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成为承担某些职责(例如签发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它可以是县治安官、市警察局局长,或者是有全职人员的消防局局长。每个地方政府必须选择一个,并告知州消防局长他们选择了谁。
如果他们不选择,州消防局长将自动指定县治安官为签发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