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哪些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易燃液体的闪点较低,意味着它们在低于100华氏度的温度下就能着火。可燃液体则相对安全一些,仅在100华氏度到200华氏度之间才会着火。某些液体,例如低酒精含量的葡萄酒,如果它们不属于上述类别,则可获得豁免。

即使是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液体,如果加热到它们表现出易燃或可燃液体的特性,也受本法律管辖。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易燃液体”系指闪点低于100华氏度 (37.8摄氏度),且在100华氏度 (37.8摄氏度) 温度下蒸气压不超过每平方英寸40磅 (绝对压力) 的任何液体。易燃液体可包括原油和稀释沥青。“可燃液体”系指闪点在100华氏度 (37.8摄氏度) 或以上,且低于200华氏度 (93.3摄氏度) 的液体。
这不包括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24% (按体积计) 的葡萄酒或任何其他水溶液。此豁免仅适用于该水溶液的非酒精部分不属于易燃或可燃液体定义范围的情况。
本条目的规定也适用于闪点为200华氏度 (93.3摄氏度) 或更高,但经加热后具有易燃或可燃液体特性的液体。

Section § 13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使用内燃机驱动的便携式泵制定规则。这些泵用于输送易燃和可燃液体,而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其安全使用。这些法规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315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执行本条文所涵盖的规定,应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s 13145和13146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3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包括公司)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便携式发动机驱动泵来输送易燃或可燃液体,除非该泵符合州消防局长制定的州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