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40

Explanation

本法在州消防局长办公室内部设立了州消防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并接管了现已解散的州消防咨询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任何其他法律中提及州消防咨询委员会的,现在均指州消防服务委员会。

特此在州消防局长办公室设立一个州消防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继承特此废止的州消防咨询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凡在任何其他法律中出现“州消防咨询委员会”一词,均指州消防服务委员会。

Section § 13140.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一个由18名有表决权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构成和任命程序。其中4名成员因其职位而任职(当然成员),例如州消防局长和其他重要的消防和紧急服务主管。其余14名成员由州长任命。

州长任命了各种代表,包括一名来自保险业的代表、一名志愿消防员、三名消防局长,以及其他代表消防服务工会、市县政府和消防区的成员。每位被任命的成员都必须是加州居民,并将任职四年。

如果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州长将任命一名替代者来完成剩余任期。来自特定协会的名单将指导部分成员的选拔,以确保被任命者能反映加州消防和应急管理领域的多元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a) 委员会应由18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其中4名应为当然成员,14名应由州长任命,如分节 (b) 和 (c) 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b) 以下成员应为当然成员,并可指派一名代表在委员会中担任代理人:州消防局长、非州消防局长的州林业和消防局首席副局长、紧急服务局局长,以及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主席。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c)(1) 以下成员应由州长任命:一名保险业代表、一名志愿消防员、三名消防局长、五名消防服务工会代表、一名市政府代表、一名消防区代表、根据《公共资源法》第703条设立的文化焚烧联络员,以及一名县政府代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c)(2) 每位被任命的成员都应是本州居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c)(3) 志愿消防员应从加州州消防员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消防局长应从加州消防局长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消防局长应从加州消防区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另一名消防局长应从加州大都会消防局长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消防服务工会代表应从加州劳工联合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消防服务工会代表应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消防服务工会代表应从国际消防员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消防服务工会代表应从加州林业和消防局消防员地方2881工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另一名消防服务工会代表应从加州州消防员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市政府代表应从民选或任命的市首席行政官或民选市长或市议员中选出。消防区代表应从民选或任命的消防区董事中选出。县政府代表应从民选或任命的县首席行政官或民选县监事中选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c)(4) 被任命的成员任期为四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0.5(c)(5) 州长为填补非因任期届满而产生的空缺所选出的任何成员,应被任命接替该成员的未届满任期。

Section § 131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开展正式业务时,必须至少有10名成员在场,这被称为达到法定人数。此外,除在另一条文中提及的某些特定情况外,成员不得派他人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

Section § 131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消防局长将担任某个委员会的主席,并为其运作提供所需人员。此外,委员会成员将通过多数票选出一位副主席。

Section § 13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由州消防局长召集,或应两名成员的请求召开。委员会成员不领取薪水,但他们因委员会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将获得报销。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通知所有成员。

Section § 1314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应定期进行研究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出关于为消防服务设定最低标准的建议。这些标准涵盖三个主要方面:消防部门人员的身体和教育资格;消防相关设备和工具的规格;以及消防人员所需的基本培训和教育课程。

委员会应不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全面完整的调查研究、建议和报告,以建议设立涉及以下所有方面的最低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2(a) 本州正规消防服务机构中被任命从事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灭火、火灾预防、纵火调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消防人员的身体要求、教育和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2(b) 消防车辆、设备、消防水带、工具和相关物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2(c) 针对消防人员的基本最低培训和教育课程。

Section § 131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对州消防局长法规的适用方式提出上诉,但建筑标准除外。如果有人认为这些法规适用不正确,他们可以首先要求消防局长作出书面决定。如果他们仍然不满意,可以向一个专门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决定对每个具体案件都是最终的,但不会为未来的情况设定任何普遍规则。如果问题涉及建筑标准,则上诉将转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处理。这确保了不同类型的上诉由适当的机构处理。

Section § 13142.8

Explanation

当有上诉时,委员会在没有州消防局长参与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此外,如果任何委员会成员在该案件中存在任何财务或个人利益,他们不得参与上诉决定,以确保公平。

当委员会作为上诉委员会开会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2.8(a) 州消防局长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2.8(b) 如果委员会成员在任何特定上诉中拥有可能影响其在该特定上诉中决定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则该成员不得作为成员或参与者参与该特定上诉的决定。

Section § 1314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消防局长在为各类建筑物(包括学校、医院和监狱)制定消防安全标准方面的职责。这些标准侧重于预防火灾和确保安全疏散。可容纳50人或以上的建筑物必须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可见且可识别的出口标志的放置。

针对服务六名或更少儿童的小型照护设施,本节作出了例外规定,这些设施不受某些消防安全法规的约束。此外,没有洒水系统且窗户装有防盗栏的新建教室建筑,必须有从内部打开防盗栏以供紧急出口的方式。

消防局长与州消防服务委员会和州教育部合作,确保这些标准与其他现有法规保持一致。总的来说,目标是保护生命和财产,并在发生火灾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a)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应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根据第13部第2.5章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编制、采纳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并应编制和采纳其他法规,以确立最低要求,用于防火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和恐慌的侵害,适用于任何用作或拟用作收容所、监狱、精神病院、医院、养老院、儿童托儿所、儿童之家或机构(未被本款范围排除在外)、学校或任何类似用途的任何容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任何50人或以上可能聚集在建筑物、房间或构筑物中进行娱乐、消遣、教学、审议、礼拜、饮酒或用餐、等候交通工具或教育的集会场所,以及任何储存、处理或使用受管制危险材料的实验室或研发设施。州消防局长应根据第13部第2.5章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采纳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用于本条所述目的。根据本款采纳的法规以及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应确立关于疏散方式和出口充足性的最低要求,关于消防和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关于易燃或易爆材料或物质的储存和处理,以及关于可能造成火灾、爆炸或恐慌危险的器具、设备、装饰品、防盗栏、格栅、炉篦和家具的安装和维护,且最低要求应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耐火性能及其预期用途类型为依据。这些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应适用于与本款所述任何用途相关的辅助或附属建筑物。违反任何建筑标准或其他法规即为违反本章。
在根据第13部第2.5章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编制和采纳建筑标准以供批准时,以及在编制和采纳影响公立学校的其他法规时,州消防局长还应征求州教育部的意见。州消防局长采纳的任何法规不得与总务部根据《教育法典》第23部第2章第3条(自第39140条起)或第49部第1章第7条(自第81130条起)合法采纳或执行的任何规则、法规或建筑标准相冲突。
除了对出口标志或装置位置的任何其他要求外,适用于任何用作或拟用作收容所、监狱、精神病院、医院、养老院、儿童托儿所、儿童之家或机构(未被本款范围排除在外)、学校或任何类似用途的任何容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任何50人或以上可能聚集在建筑物、房间或构筑物中进行娱乐、消遣、教学、审议、礼拜、饮酒或用餐、等候交通工具或教育的集会场所,州消防局长应根据本条采纳建筑标准,确立在靠近地面处放置可感知或可见的、用于识别出口的独特装置、标志或其他方式的最低要求。《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所依据的示范建筑规范所允许的出口标志技术应予允许。这些建筑标准应在1998年7月1日之前采纳,并应适用于所有在本款范围内的、于1989年1月1日或之后颁发建筑许可证或(如未颁发建筑许可证)开始施工的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Section § 1314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为电影和电视制作设施制定并提出消防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获得批准,并将规定最低限度的防火和保护措施,以保障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和恐慌的侵害。然而,市、县和区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1(a)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应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依照第13部第2.5章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制定、采纳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以确立在任何电影或电视制作设施中防火以及保护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和恐慌的最低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1(b) 根据第13143.5条,本分节不应限制市、县、市县合一实体或特别区根据本部分设定比根据本条采纳的标准更严格的标准的权力。

Section § 131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1975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公寓楼、酒店和汽车旅馆等建筑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居住者安全,并与既定的建筑标准保持一致。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消防安全标准,但这些标准必须至少与州的要求一样严格。任何替代性规定都必须提交给州消防局长审批。

该法律还对某些旧的高层建筑作出了例外规定,并指出一些建筑不受地方消防安全变更的影响。消防局长不要求两层建筑的楼梯或垂直开口必须封闭。最后,执行机构必须检查这些安全规定的遵守情况,确保所有建筑都符合必要的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2(a)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应制定、修订和废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且,除本部分和第13编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应执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用于提供1975年1月1日已存在的多层建筑的结构防火安全和耐火出口,这些建筑供人类居住,包括但不限于公寓楼、酒店和汽车旅馆,其中用于睡眠的房间出租在地面层以上。州消防局长应制定、修订或废止建筑标准,并根据第13编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提交审批。这些规章制度和建筑标准应为居住者和公众提供足够的安全,并应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1990年版第2部分第1215条的(d)、(e)、(f)、(g)、(h)、(i)、(k)和(l)款所载要求,或《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类似后续标准。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经州消防局长书面批准,本部门可允许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1990年版第2部分第1215条的(e)和(g)款,或《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类似后续标准,作出合理例外,以允许继续使用现有楼梯,并允许对第1215条的(l)款以等效保护代替占用分隔。但是,这些例外不得损害居住者安全,并应符合本条的立法意图。
州消防局长制定并根据第13编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提交审批的建筑标准,不得要求两层建筑的内部楼梯和垂直开口必须封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2(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市、县或市县均可针对受本条约束的结构,制定结构防火安全和耐火出口的建筑标准。但是,这些建筑标准在消防安全方面应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基本等同或更为严格。任何市、县或市县如采用替代标准,应向州消防局长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并附带支持数据,说明其替代标准与州建筑标准和州消防局长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差异。州消防局长应就替代性地方标准是否等同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作出认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制定和公布的建筑标准应与国际建筑官员会议通过的1988年版《统一建筑规范》或根据第18928条通过的类似后续标准中包含的新建工程要求保持一致,除非州或联邦法律另有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2(c)  本条不适用于1979年5月14日已存在的任何公寓楼、酒店或汽车旅馆,其用于人类居住的楼层(从楼板表面顶部测量)位于距具有建筑入口的最低楼层75英尺以上,且受第12编第2部分第3章(自第13210条起)关于1979年5月14日已存在的高层建筑的规定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2(d)  执行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检查,以识别其管辖范围内违反根据本条通过的规章制度的结构,并且所有受本条约束的结构都应符合这些规章制度中包含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2(e)  受第13编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管辖的所有结构均免于(b)款授予的许可权限。

Section § 1314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消防局长或任何地方公共实体,不得对那些为六名或以下儿童提供非医疗照护且需要获得许可的设施,收取执行特定消防安全法规的费用。

Section § 1314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制定规则,允许使用美国国家消防协会 (NFPA) 704标准系统菱形标志。这些标志是用来识别材料火灾危险的符号,必须在建筑物入口和其他储存危险材料的地方展示。

Section § 13143.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制定比州《建筑标准规范》更严格的消防和防恐安全标准。然而,它不允许地方管辖区强制安装或阻止安装新建住宅的消防喷淋系统,或改造现有住宅以安装此类系统。地方管辖区不得将此规定适用于1991年之前的诉讼或公立学校。如果市或县采纳了更严格的规定,它们必须将执行权委托给消防主管或建筑官员。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成本。每年10月1日前,需向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已采纳的任何更严格标准的报告,并解释其必要性。受规范其他部分管辖的建筑物可免除这些更严格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a)  尽管有第12部第2部分(自第13100条起)、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和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规定,任何市、县或市县均可通过条例,制定比《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消防和防恐安全要求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其他法规更严格的变更或修改。任何比《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消防和防恐安全要求更严格的变更或修改,应受第18941.5条(b)款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地方管辖区强制要求,也不得禁止地方管辖区强制要求在新建住宅单元或现有住宅单元的新增部分内安装住宅消防喷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地方管辖区强制要求,也不得禁止地方管辖区强制要求对现有住宅单元进行改造以安装住宅消防喷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提起的、关于强制要求在新建住宅单元或现有住宅单元的新增部分内安装住宅消防喷淋系统的条例或法规的诉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e)  本条不适用于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43条通过的公立学校消防和防恐安全要求。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f)(1)  市、县或市县根据本条通过有关消防和防恐安全条例的,应将该条例的执行权委托给以下任一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f)(1)(A)  市、县或市县的消防主管,或其授权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f)(1)(B)  市、县或市县的首席建筑官员,或其授权代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f)(2)  根据本款的执行权力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得超过根据《政府法典》第66014条规定,提供所收费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g)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1991年10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0月1日,与州消防局长办公室联合向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市、县或市县根据本条通过的,或消防区根据第13869.7条通过并批准的,比州消防局长通过并包含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消防和防恐安全建筑标准更严格的要求。该报告仅供参考,并应包括该部和该办公室对更严格要求的必要性所引述理由的总结。根据本款要求的报告应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或批准的任何更严格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5(h)  受第13部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管辖的所有结构,免于受(a)款授予的许可权力约束。

Section § 131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收容接受保护性社会照护和监督服务的人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设定最低消防安全标准。这些包括家庭照护之家、院外安置设施和中途之家。

州消防局长制定并采纳这些法规,考虑建筑物的面积、设计和耐火性能。如果建筑物收容六名以上非行动不便者,则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收容六名以上行动不便者的建筑物,除非已安装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必须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法规必须尊重现有建筑物并涉及相关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进行转介或安置时,必须核实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居住有听障人士的建筑物必须配备特殊的火灾警报装置。该法律在加州全境统一适用,任何地方法律均不得凌驾于这些标准之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6(a) 除第 18930 节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经州消防服务委员会建议,应当制定并采纳法规,设立最低标准,用于防火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侵害,适用于任何用作或拟用作住宅或机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收容任何年龄的人,当该人被任何政府机构转介或安置到该住宅或机构中以获得保护性社会照护和监督服务时。州消防局长应当根据第 13 编第 2.5 部分第 4 章(自第 18935 节起)的规定,采纳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用于本节所述目的。本款意义范围内的占用应为第 13113 节和第 13143 节中未另行规定的占用,并应包括但不限于通常被称为“认证家庭照护之家”、“院外安置设施”和“中途之家”的场所。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款采纳的其他法规,应当设立最低要求,涉及疏散方式和出口的充足性、灭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护、易燃或可燃材料或物质的储存、处理或使用,以及可能造成火灾、爆炸或恐慌危险的器具、设备、装饰品和家具的安装和维护。此类最低要求应以用作或拟用作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面积和耐火性能为依据。
本款范围内的任何用作或拟用作收容六名以上非行动不便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安装并保持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本节所称“非行动不便者”,系指第 13131 节所定义的非行动不便者。
本款范围内的任何发育障碍者的行动能力或非行动能力状态,应由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经与发育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协商后确定。
本款范围内的任何用作或拟用作收容六名以上行动不便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安装或保持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列名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系统应能响应除热量以外的燃烧产物。
在根据本款制定和采纳法规时,州消防局长应合理考虑 1972 年 3 月 4 日之前已设立的现有建筑物居住用途的持续使用。
在根据本款制定和采纳法规时,州消防局长还应征求涉及受影响的保护性社会照护项目的相关政府机构的建议,以确保本州运营项目的兼容性和持续性。
任何将任何人转介或安置到受本节约束的任何住宅或机构的政府机构,应当在转介或安置后七天内,从根据第 13145 节和第 13146 节拥有管辖权的消防机构处,请求核实是否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本节采纳的消防安全标准。任何转介或安置到受本节约束的住宅或机构,如果拥有管辖权的消防机构随后告知该政府机构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核实,均可被撤销。
当本款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用于收容行动不便者或非行动不便者,或两者兼有,且已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本款不应被解释为也要求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 (a) 款规定约束且用于人员居住的设施,如果其中无人属于第 13131 条所指的身体或精神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则无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在制定法规时,或根据第 13 编第 2.5 部分第 4 章(自第 18935 条起)批准建筑标准时,州消防局长在影响本款所指设施时,应考虑居住在此类设施中的人员的行动能力和非残疾状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6(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属于 (a) 款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其中居住有任何完全失聪者,州消防局长应要求其配备该失聪者能够响应的火灾警报装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6(d) 本条的规定、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通过并发布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通过的其他法规,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全境统一适用。任何县、市、市县或区不得就受本条规定约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火灾和恐慌安全问题,制定或执行任何与本条规定、发布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或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通过的其他法规不符的条例或地方法规或规章。

Section § 131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与惩教康复部合作,为社区矫正回归设施制定消防安全规定。这些设施旨在帮助个人重新融入社区。这些规定必须确保这些建筑物内人员的消防安全。 此外,法律规定这些消防安全标准也适用于为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假释犯提供住房的建筑物。目的是在这些特定环境中保护生命和财产。

Section § 13143.8

Explanation

如果州消防局长与地方执法机构在社区照护机构的消防安全规定或建筑标准上存在分歧,该机构的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请求州消防局长进行澄清。州消防局长必须书面通知地方机构。如果地方机构不遵守此澄清,将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解决问题,并在15天内作出决定。这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确保所有各方遵守相同的标准。

如果州消防局长与地方执法机构在地方执法机构对州消防局长的条款、法规或建筑标准(涉及社区照护机构)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冲突,经社区照护机构的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请求,州消防局长应书面通知地方执法机构其解释;如果地方执法机构未能适用州消防局长的解释,州消防局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在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面前举行裁决听证会,地方执法机构作为被申请人,以解决该冲突。听证官作出的解释或适用对该地方执法机构和州消防局长具有约束力。裁决听证会应在州消防局长通知地方执法机构其解释后30天内举行,并应在听证会后15天内作出决定。

Section § 1314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制定并执行关于危险材料储存、处理和使用的建筑标准和安全规定,并需听取环境保护局局长的建议。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遵守特定州危险材料库存表格的企业,将被视为符合这些安全标准。即使企业无需提交这些表格,消防规范官员仍可要求其遵守消防规范标准,并且如果需要,企业必须提交必要的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9(a) 州消防局长在执行第13143节时,应根据第13部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节开始)的规定,制定、采纳并提交建筑标准以及其他消防和生命安全法规以供批准,这些法规应在《加州消防规范》中规定危险材料(按定义)的储存、处理和使用的最低要求。州消防局长在制定这些要求时应征求环境保护局局长的意见。本节不禁止市、县或区采纳条例、决议或规定,施加比根据本节采纳的标准更严格或更严厉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9(b) 根据第20部第6.95章(自第25500节开始)的规定提交年度库存表格的企业,包括在要求时根据第25504节(e)款(4)项采纳的附录,应被视为已满足州消防局长根据本节采纳的《加州消防规范》中关于危险材料库存声明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3.9(c) 根据第25506节无需提交危险材料库存表格,但被消防规范官员要求遵守州消防局长根据本节采纳的《加州消防规范》中关于危险材料库存声明的企业,尽管有第20部第6.95章(自第25500节开始)的规定,仍应在要求时向消防规范官员提交根据第25506节采纳的库存表格以及根据第25504节(e)款(4)项采纳的附录,以遵守此要求,如果消防规范官员认为有必要。

Section § 13144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负责汇编一本总结重要消防和安全法律、规章和条例的书籍或公告。这些材料可以免费提供给加州消防官员以及受这些法规影响的场所的业主或经理。

州消防局长应以书籍或公告形式编制涉及消防和恐慌安全的法律、规章和条例的摘录,并可免费向加州消防官员以及受此类法律、规章和条例管辖的场所的业主和经理提供此类法律、规章和条例的单份副本。

Section § 131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消防局长每两年必须编制并更新一份清单,列出符合消防和防恐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方法。这些清单有助于确保安全合规,并为建筑商、建筑师和官员提供资源。州消防局长还可以根据需要评估其他消防安全产品。如果某物未列入清单,只要它符合经批准的测试标准,并不自动意味着它不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4.1(a)  除第18930节和第18933节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应每两年编制并公布建筑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方法和设备安装方法的清单,以及被指定为制造商、代表或供应商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的名称,这些材料、设备和方法均符合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采纳和公布的与消防和防恐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采纳并在《加州行政法规》第19篇中公布的其他消防和防恐安全要求。州消防局长应在隔年编制并公布清单的修订版。
清单或修订版的副本应由州消防局长按其印刷和分发清单或修订版所产生的费用,分发给已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经批准的清单或修订版的人员。
本节的目的是向执法机构、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地方建筑官员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关于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08节和第13143节规定或执行的最低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和设备安装方法的可靠且易于获取的信息来源。如果待列出的材料经由使用州消防局长批准的测试程序的测试机构批准,则不得拒绝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列入清单。
不应解释为,由于某种材料、材料组件、施工方法和设备安装方法未按本节规定列入清单,该材料、材料组件、施工方法和设备安装方法就不符合在《州建筑标准规范》或《加州行政法规》第19篇中公布的消防和防恐安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4.1(b)  州消防局长可以评估、测试、批准、不批准并列出(a)款未涵盖的任何其他消防安全产品。

Section § 13144.2

Explanation

如果你希望你的材料或建筑方法被州消防局长列入清单,你必须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首次申请和续期申请都需要支付特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应超过评估的成本。如果你未能在列名年度之前的5月1日前续期,你将支付列名费50%的罚款。如果你错过了续期,你的材料或方法将被从清单中移除。

州消防局长也可以免费将某些常见的行业材料进行标记。这个收费系统是为了支持州消防局长的评估工作。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类似组织,凡希望根据第13144.1条获得列名,应在被列入任何清单或对其进行修订之前,使用州消防局长提供的表格向州消防局长提交原始申请或年度续期申请。原始申请应附有申请费和列名费。续期申请应附有列名费。修订申请应附有修订费。
未能提交年度续期申请和列名费,将自动导致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或设备安装从列名清单或其修订中移除。
原始申请费、列名费和修订费应由州消防局长制定和收取。这些费用不应超过州消防局长在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方法以及设备安装进行评估和测试时所产生的成本。
年度申请和列名费续期期应从请求续期的列名年度之前的1月1日开始,到5月1日结束。在所有续期费未在请求续期的列名年度之前的5月1日或之前支付的情况下,将征收列名费50%的罚款。
州消防局长可以根据第13108条和第13143条通过的法规,以通用术语指定被州消防局长归类为全行业通用的材料或材料组件,无需申请或费用。

Section § 1314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年度和续期费用的清单期是从7月1日到6月30日。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名为“州消防局长许可和认证基金”的特定基金。这些资金随后可由州消防局长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其用于特定目的。

根据第13144.2条设立的年度和续期清单应适用于从7月1日至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期间或其剩余部分。根据第13144.2条收取的原始和年度续期费用所得的所有款项应存入根据第13137条设立的州消防局长许可和认证基金,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州消防局长用于第13144.2条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314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州消防局长权力,可以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以解释和执行第13144.1、13144.2和13144.3条中的规定。

州消防局长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解释、具体化或以其他方式执行第13144.1、13144.2和13144.3条的规定。

Section § 13144.5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负责组织自愿培训课程,以帮助理解和应用加州的消防和安全法规。这些课程旨在确保地方消防机构能够一致地解释与各类护理设施相关的规定,例如社区护理设施、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和儿童日托设施。

Section § 13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负责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的人员包括州消防局长、地方消防负责人和校园消防局长。他们都负责确保建筑物遵守州消防局长设定的消防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中。目标是预防火灾,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危险和恐慌。

州消防局长、任何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的负责人,或指定校园消防局长,及其授权代表,应在其各自区域内执行由州消防局长采纳并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与消防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由州消防局长正式采纳的其他用于防火或保护生命财产免受火灾或恐慌侵害的法规。

Section § 131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消防和恐慌安全建筑标准的执行责任方。地方市、县或市县必须将R-3型住宅的这项职责委托给当地消防主管机构或首席建筑官员。消防局长及其代表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标准,但某些情况除外。加州消防局长有权在没有地方消防服务的地区执行规定,并可在法人城市和消防区提出请求时介入。此外,加州消防局长负责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校园的消防安全,并可能将此责任委托给指定校园消防局长。这些执法服务可能会收取合理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 加州消防局长通过并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有关消防和恐慌安全的建筑标准以及加州消防局长的其他法规的执行责任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1) 对受该标准或法规影响的区域具有管辖权的市、县或市县,应将有关消防和恐慌安全的建筑标准以及加州消防局长的其他法规(涉及《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第二部分第310.5节所述的R-3型住宅)的执行权委托给以下任一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1)(A) 该市、县或市县的消防主管,或其授权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1)(B) 该市、县或市县的首席建筑官员,或其授权代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2) 任何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任何消防保护区的负责人及其授权代表,应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加州消防局长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但第 (1) 或 (4) 款所述的除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3) 加州消防局长有权在法人城市和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之外的地区执行加州消防局长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4) 经首席消防官员或管理机构请求,加州消防局长有权在法人城市和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内执行加州消防局长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a)(5) 加州消防局长应在所有加州大学校区和由加州大学管理或占用的财产,以及所有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和由加州州立大学管理或占用的财产上执行加州消防局长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对于每个大学校区或财产,加州消防局长可以将其责任委托给其选定的人员,该人员应被称为指定校园消防局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b) 根据本节的执法权限可以收取费用,但根据《政府法典》第66014节的规定,该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所收费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

Section § 131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狱或拘留中心必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的检查。州消防局长负责这些检查,除非地方消防主管书面选择自行处理。检查报告必须在30天内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果由州消防局长进行检查,他们可以向地方政府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1(a) 尽管有第13146条规定,州消防局长或州消防局长的授权代表,应当检查所有针对被控或被判有罪人员的监狱或拘留场所,除非任何市、县或市县消防局或消防区的主管,或该主管的授权代表,根据(b)款规定,在每个适用年份的6月30日之前书面告知州消防局长,其中的监狱或拘留场所的检查应由该主管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并提交(c)款要求的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1(b) 检查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旨在执行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43条通过的法规,以及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刑法典》第6030条通过的有关消防和生命安全的最低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1(c) 检查报告应在检查后30天内提交给设施负责人、地方管理机构、州消防局长和惩教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1(d) 根据(a)款进行检查的州消防局长或州消防局长的授权代表,可以向地方政府收取检查费用。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州消防局长确定,其金额足以支付该检查或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的费用。

Section § 131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执行州消防局长设定的建筑标准的当地消防部门或区,每年检查某些结构(不包括住宅),以确保它们符合这些标准和法规。

这些消防部门或区可以向建筑物所有人收取检查费以及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服务的费用,例如审查建筑图纸、提供施工咨询、进行消防值守和开展调查。收取的费用应足以支付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

此外,州消防局长或其代表也可以进行检查,并向建筑物所有人收取费用,以支付检查和相关服务的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2(a) 每一个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区,凡根据第13145条和第13146条要求执行州消防局长采纳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并提供消防服务的,应当每年检查所有受第17921条(b)款约束的结构(住宅除外),以符合建筑标准和州消防局长的其他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2(b) 根据(a)款检查结构的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区,可以向结构所有人收取并征收检查费,其金额由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区确定,足以支付该检查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2(c) 为受第17921条(b)款约束的结构提供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例如图纸审查、施工咨询、消防值守和调查)的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区,可以向结构所有人收取并征收费用,其金额由市、县、市县或区确定,足以支付这些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2(d) 州消防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凡检查受第17921条(b)款约束的结构(住宅除外)以符合建筑标准和州消防局长其他法规的,可以向结构所有人收取并征收检查费。州消防局长也可以向结构所有人收取并征收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的费用,例如图纸审查、施工咨询、消防值守和调查。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费用,其金额应由州消防局长确定,足以支付该检查或这些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的费用。

Section § 131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县或区的消防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建筑,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必须每年接受检查,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这也适用于公司化城市和区以外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州消防局长负责检查。

消防部门或州消防局长可以对这些检查收取费用,以弥补所涉及的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3(a) 城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其管辖范围内用作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旨在执行根据第13143条颁布的法规。州消防局长及其授权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司化城市和提供消防服务的区以外的区域进行此类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3(b) 城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区,或州消防局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a)款检查建筑物时,可以收取检查费用,金额足以支付该检查的费用。

Section § 131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或县的消防部门每年向其管理机构报告他们遵守规定检查的情况。这些检查在其他具体条款(13146.2和13146.3)中有详细说明。

报告应在管理机构讨论年度预算时提交,或在他们选择的其他时间提交。市议会、县委员会或区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必须正式确认收到这份报告,通常以决议或类似文件的形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4(a) 各市或县消防局、市县消防局或区,凡须根据第13146.2和13146.3条进行年度检查的,应每年向其管理机构报告其遵守第13146.2和13146.3条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4(b)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在管理机构讨论其年度预算时提交,或在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时间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4(c) 管理机构应以决议或类似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收到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4(d) 就本条而言,“管理机构”指市议会、县监事会或区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31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消防服务活动应由市、县或区官方消防部门的全职成员执行。它明确指出,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这些任务不应由其他人处理。

第13145、13146和13146.3条的规定,在可行范围内,应由提供消防服务的市、县或区正规组织起来的消防部门的正式全职成员在地方层面执行,且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34004条由其他人员执行。

Section § 131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全志愿消防部门的市、县或消防区如何确保消防安全法规得到执行。他们有两种选择:要么请求州消防局长执行建筑标准和法规,要么请求另一个拥有正式全职成员的消防部门代为执行。

如果市、县或市县的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根据第 13145、13146、13146.2 和 13146.3 条的规定,依赖全志愿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服务,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6(a) 他们可以请求州消防局长,根据第 13146 条 (a) 款 (4) 项的规定,执行州消防局长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46.6(b) 他们可以请求另一个市、县或市县的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该部门拥有正规消防部门的正式全职成员,来执行州消防局长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

Section § 13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新建学校建筑时,必须有足够的消防栓和水管,以提供消防安全所需的水。供水系统必须符合消防保护所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