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

Explanation
本节仅将该法律命名为《灭蚊和病媒控制区法》。

Section § 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是多种生物的家园,其中一些生物,例如携带疾病的蚊子,会带来健康风险。法律认识到个人防护作用有限,并强调有组织的公共努力对于控制这些健康威胁的重要性。蚊虫和病媒控制项目被视为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该法律旨在支持负责疾病监测、预防和控制的特殊区域,并鼓励这些区域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地方社区被敦促根据其具体需求调整这些举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a)(1)  加利福尼亚州的气候和地形支持多种多样的生物有机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a)(2)  这些生物体大多数是有益的,但有些是人类疾病病原体的媒介,或直接导致其他人类疾病,例如过敏、中毒和继发感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a)(3)  其中一些疾病,例如蚊媒病毒性脑炎,可能是致命的,尤其对儿童和老年人而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a)(4)  加利福尼亚州与更广泛的国内和国际经济的联系增加了病媒和病原体的传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a)(5)  亚洲虎蚊等病媒以及西尼罗病毒等病原体对美国的入侵,凸显了人类在不受控制的病媒和病原体面前的脆弱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b)(1)  个人对病媒传播疾病的防护仅部分有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b)(2)  针对病媒传播疾病的人类健康充分保护,最好通过有组织的公共项目来实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b)(3)  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及其社区免受病媒传播疾病带来的不适和经济影响,是一项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b)(4)  自1915年以来,灭蚊和病媒控制区一直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及其社区免受病媒传播疾病的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c)  颁布本章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一类特殊区域创建并延续广泛的法定权力,使其有能力开展有效的蚊虫和其他病媒的监测、预防、清除和控制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1(d)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灭蚊和病媒控制区应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此外,立法机关鼓励地方社区和地方官员调整本章提供的权力和程序,以适应其自身地方情况和职责的多样性。

Section § 2002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与公共卫生以及滋扰和病媒(如蚊子和啮齿动物等能传播疾病的生物)控制相关的关键术语。“消除”指终止或减轻公共滋扰。“董事会”是一个区域的管理机构。“市”一词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城市,即使其名称中包含“镇”字。“控制”指限制或阻止病媒的传播。“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区域”特指灭蚊和病媒控制区。“主要县”是指在一个区域内拥有最高财产评估价值的县。“财产”包括土地和水。公共机构可包括各级政府和学校。“公共滋扰”是指鼓励病媒滋生的条件或活动,例如被改造的土地或积水。“病媒”是指任何能够传播疾病的动物。最后,“选民”由《选举法》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a)  “消除”指终止公共滋扰,或降低公共滋扰的程度或强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b)  “董事会”指一个区域的立法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c)  “市”指任何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包括市县,以及任何名称中包含“镇”字的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d)  “控制”指预防或减少病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e)  “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f)  “区域”指根据本章或其任何法定前身设立的任何灭蚊和病媒控制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g)  “主要县”指在成立时,拥有一个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的全部或较大部分评估价值的县,该评估价值以该县或各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h)  “财产”指土地和改良物,并包括水。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i)  “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任何县、市县、市、区域机构、学区、特区、重建机构或其他政治分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j)  “公共滋扰”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j)(1)  任何财产(不包括水)经人工改造使其偏离自然状态,从而支持病媒的滋生、吸引或藏匿。病媒处于发育阶段存在于财产上,是该财产构成公共滋扰的初步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j)(2)  任何作为病媒滋生地点的水。病媒处于发育阶段存在于水中,是该水构成公共滋扰的初步证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j)(3)  任何支持病媒滋生、吸引或藏匿,或促进病媒引入或传播的活动。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2(k)  “病媒”指任何能够传播人类疾病病原体或能够引起人类不适或伤害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蚊子、苍蝇、螨虫、蜱虫、其他节肢动物以及啮齿动物和其他脊椎动物。
( l)  “选民”指《选举法》第359条所定义的选民。

Section § 2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如何组织和运作的规则。它更新并取代了1939年以来的早期法律,并确保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法律成立的任何区域或分区,都将继续存在,如同它们是根据本新章成立的。

此外,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法律产生的任何债务、税费或其他行动,即使存在轻微错误或未能严格遵守本新章,也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3(a)  本章规定了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的组织和权力依据。本章取代了经1939年第60章法规增补并随后修订的原第5章(自第2200条起),以及其任何法定前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3(b)  任何根据原第5章(自第2200条起)或其任何法定前身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存在的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应继续存在,如同其已根据本章组织。任何根据原第2291条至原第2291.4条(含)或其任何法定前身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存在的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的任何区域,应继续存在,如同其已根据本章组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3(c)  任何根据原第5章(自第2200条起)或其任何法定前身在2003年1月1日之前采取的债务、特别税、受益评估、费用、选举、条例、决议、规章、规则或区域的任何其他行动,不应仅因任何错误、遗漏、非正式性、误称或未能严格遵守本章而无效。

Section § 2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章的规定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它还指出,这些规定应被宽泛地解释,以确保它们能够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旨在说明,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个人或地点,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即使其中一部分被移除或认定无效,其余的法律仍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本章任何条款在任何情形下或对任何个人、市、县、特别区、学区、州,或州的任何机构或下属单位(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章在没有无效条款或无效适用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章的条款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2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对一个区域的成立是否合法,或者它所做的任何事情是否有效提出法律质疑。如果有人对这些问题有疑问,他们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详细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来处理。此外,如果法院要审查一个区域的行为,也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特定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6(a) 任何旨在确定区域的设立或其任何行为的有效性的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提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6(b) 任何对依照本章采取的行动进行的司法审查,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一篇第二章(自第1084条起)进行。

Section § 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如何能成为灭蚊和病媒控制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一个区域已经属于一个此类区,它就不能再加入另一个。

这些区的变更主要受《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管辖,除非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的具体规定优先。

此外,根据《政府法典》的定义,这些区被归类为“独立特别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7(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区域,无论是已设市的还是未设市的,无论是毗连的还是非毗连的,均可被纳入一个区。已根据本章成立的灭蚊和病媒控制区内的区域,不得被纳入另一个灭蚊和病媒控制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7(b)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3部(自第56000条起))应管辖任何区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如果该部与本章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章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7(c) 一个区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特别区”,如《政府法典》第56044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