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虫防治和病媒生物控制区总则
Section § 20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是多种生物的家园,其中一些生物,例如携带疾病的蚊子,会带来健康风险。法律认识到个人防护作用有限,并强调有组织的公共努力对于控制这些健康威胁的重要性。蚊虫和病媒控制项目被视为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该法律旨在支持负责疾病监测、预防和控制的特殊区域,并鼓励这些区域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地方社区被敦促根据其具体需求调整这些举措。
Section § 2002
本法定义了与公共卫生以及滋扰和病媒(如蚊子和啮齿动物等能传播疾病的生物)控制相关的关键术语。“消除”指终止或减轻公共滋扰。“董事会”是一个区域的管理机构。“市”一词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城市,即使其名称中包含“镇”字。“控制”指限制或阻止病媒的传播。“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区域”特指灭蚊和病媒控制区。“主要县”是指在一个区域内拥有最高财产评估价值的县。“财产”包括土地和水。公共机构可包括各级政府和学校。“公共滋扰”是指鼓励病媒滋生的条件或活动,例如被改造的土地或积水。“病媒”是指任何能够传播疾病的动物。最后,“选民”由《选举法》定义。
Section § 2003
这项法律规定了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如何组织和运作的规则。它更新并取代了1939年以来的早期法律,并确保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法律成立的任何区域或分区,都将继续存在,如同它们是根据本新章成立的。
此外,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法律产生的任何债务、税费或其他行动,即使存在轻微错误或未能严格遵守本新章,也仍然有效。
Section § 2005
本法律条文旨在说明,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个人或地点,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即使其中一部分被移除或认定无效,其余的法律仍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Section § 2006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对一个区域的成立是否合法,或者它所做的任何事情是否有效提出法律质疑。如果有人对这些问题有疑问,他们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详细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来处理。此外,如果法院要审查一个区域的行为,也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特定规则。
Section § 20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如何能成为灭蚊和病媒控制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一个区域已经属于一个此类区,它就不能再加入另一个。
这些区的变更主要受《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管辖,除非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的具体规定优先。
此外,根据《政府法典》的定义,这些区被归类为“独立特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