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奉献与出售奉献
Section § 8550
这项法律要求墓地管理机构在开发用于安葬、陵墓或火葬场的区域时,为其财产制作详细的地图或平面图。对于土地,他们必须测量并将其划分为清晰、标有名称的区域,并制作一份显示这些划分的地图。对于陵墓和类似设施,他们也必须制作一份显示所有区域和划分的详细地图。
这些地图必须清晰、永久且尺寸固定,并在区域被修改或新开发时进行更新。这些地图必须在已开发区域首次销售后的一年内提交给地方当局。
Section § 8551
Section § 8552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墓地事务相关的声明必须遵循由墓地管理机构决定的特定格式。它应由两名主要官员签署,例如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秘书,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该声明还需要经过官方公证,以便进行记录。
Section § 8553
一旦地图或规划图以及声明正式备案,该财产就正式指定用于墓地。这意味着从那时起,该土地只能用于墓地相关目的。
Section § 8555
Section § 8556
本法律要求县记录员对任何备案的地图或地籍图进行妥善索引,以便人们可以通过备案日期和编号,或通过簿册和页码轻松找到。这些地图或地籍图可以保存在专用的簿册中,也可以与细分地块地图一起保存。备案和索引的费用与《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细分土地的费用保持一致。
Section § 8558
Section § 8559
本法律确认,将土地用于墓地用途不违反任何关于使财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规定。这是被允许的,因为它被视为对逝者的尊重、提供安葬空间,并符合社区利益。
Section § 8560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一块土地被指定为墓地,未经许可,任何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管道或公用设施,都不能穿过该墓地建造。这种许可必须来自墓地管理机构或至少三分之二的墓穴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