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墓地管理机构在开发用于安葬、陵墓或火葬场的区域时,为其财产制作详细的地图或平面图。对于土地,他们必须测量并将其划分为清晰、标有名称的区域,并制作一份显示这些划分的地图。对于陵墓和类似设施,他们也必须制作一份显示所有区域和划分的详细地图。

这些地图必须清晰、永久且尺寸固定,并在区域被修改或新开发时进行更新。这些地图必须在已开发区域首次销售后的一年内提交给地方当局。

每一个墓地管理机构,当其财产适时需要用于安葬目的时,应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550(a)  对于土地,应当测量并将其细分为区块、地块、墓穴、大道、小径或其他细分区域;制作一份良好且实质性的地图或平面图,显示这些区块、墓穴、大道、小径或其他细分区域,并附有描述性名称或编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550(b)  对于陵墓、火葬场和骨灰堂,应当制作一份良好且实质性的地图或平面图,在其上应描绘出区块、大厅、房间、走廊、立面和其他分区,并附有描述性名称或编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550(c)  这些地图或平面图应清晰易读地绘制、印刷或通过一种保证永久记录的工艺以黑色墨水在描图布或聚酯基薄膜上复制。如果在聚酯基薄膜上使用墨水,墨水表面应涂覆适当的物质以确保永久可读性。每张图纸的尺寸应为18 x 26英寸,或由县记录员或地方机构另行规定。每张图纸周围应完整绘制一条边线,留出整整一英寸的空白边距。地图比例尺应足够大以清晰显示所有细节,并应使用足够的图纸来达到此目的。图纸的特定编号和构成该地图的总图纸数量应在每张图纸上注明,并应清晰显示其与每张相邻图纸的关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550(d)  在1990年1月1日之后修改现有区块,或在1990年1月1日之后开发新区块时,墓地管理机构应修订并向县记录员或地方机构提交(a)、(b)和(c)款所述的地图或平面图。在首次销售后的12个月内,墓地管理机构应向县记录员或地方机构提交该地图或平面图。就本款而言,“区块”指墓穴、陵墓或骨灰堂。

Section § 8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墓园管理方必须向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墓园财产地图。此外,他们还需要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该财产将专门用于墓园用途。

Section § 8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墓地事务相关的声明必须遵循由墓地管理机构决定的特定格式。它应由两名主要官员签署,例如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秘书,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该声明还需要经过官方公证,以便进行记录。

声明应采用墓地管理机构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应由总裁或副总裁、秘书,或墓地管理机构可能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并应经过公证,使其有资格被记录。

Section § 8553

Explanation

一旦地图或规划图以及声明正式备案,该财产就正式指定用于墓地。这意味着从那时起,该土地只能用于墓地相关目的。

地图或地籍图备案以及声明备案后,该奉献即告完成,适用于所有目的,此后该财产应专门作为墓地并用于墓地目的而持有、占用和使用。

Section § 8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改变在已绘制的奉献声明中描述的财产的形状和大小,只要这些改变是由董事会批准的,并且不扰动已故者的安葬遗骸。

Section § 8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旦地图或文件经过官方注册,它就作为一项公开通知,告知一块土地将用于墓地。任何查看这些记录的人都会明白,该财产被指定为墓地。

Section § 85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记录员对任何备案的地图或地籍图进行妥善索引,以便人们可以通过备案日期和编号,或通过簿册和页码轻松找到。这些地图或地籍图可以保存在专用的簿册中,也可以与细分地块地图一起保存。备案和索引的费用与《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细分土地的费用保持一致。

地图或地籍图备案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应在总索引中编制该地图或地籍图的索引,注明备案日期和编号,或注明簿册和页码,以便查阅。记录员可将地图或地籍图装订成专册,或装订在其细分地块地图簿册中。备案和索引该地图或地籍图的费用应与《政府法典》第 (27372) 条规定的细分土地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85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份奉献声明提交至县记录员办公室时,记录员必须将其正式记录在其档案中,并将其纳入总索引。

Section § 8558

Explanation
一旦财产被指定用于墓地,即使墓地管理组织解散、不使用该财产、出售该财产,或者该财产存在留置权或债务,这种状态也保持不变。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不会影响墓地的指定用途或墓穴所有人的权利。

Section § 8559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认,将土地用于墓地用途不违反任何关于使财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规定。这是被允许的,因为它被视为对逝者的尊重、提供安葬空间,并符合社区利益。

根据本章将土地用于墓地用途,不因违反任何反永续权法或暂停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权的法律而无效,而是明确允许的,并应被视为对逝者的尊重、为安葬人类遗骸提供便利,以及对公众的责任和利益。

Section § 8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一块土地被指定为墓地,未经许可,任何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管道或公用设施,都不能穿过该墓地建造。这种许可必须来自墓地管理机构或至少三分之二的墓穴所有者。

根据本章规定奉献后,且只要该财产仍专用于墓地用途,任何铁路、街道、道路、小巷、管道、电线杆线路或其他公共通道或公用设施,未经拥有并运营该墓地的墓地管理机构的同意,或未经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墓穴所有者的同意,不得铺设、穿过、越过或横跨其任何部分。

Section § 85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墓地位于城市或市县内,并且在过去五年内曾进行过安葬,那么未经墓地所有者同意,不得在该墓地中修建新的街道、小巷或道路。

任何墓地,无论其全部或部分位于任何城市或市县(city and county)的界线内,且在该墓地内曾于此前五年内进行过安葬的,未经拥有和管理该墓地的人的同意,不得在该墓地的边界线内开辟或铺设街道、小巷或道路。

Section § 8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公共用途而捐赠的财产,例如道路和人行道,不能被收取公共改善费用。这些财产也受到保护,不能用于清偿个人所有者与墓葬地块相关的债务,如另一法律条款(第 (704.200) 条)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