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区财务
Section § 9070
每年8月30日前,董事会必须批准一份最终预算,这份预算必须遵守针对特别区的特定会计和预算规定。这份预算可以包含维护、员工工资、偿债服务、各种类型的储备金以及一般储备金等类别。预算最终确定后,董事会必须将副本发送给该区所在每个县的审计员。
Section § 9071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董事会可以在其年度预算中设立特殊的储蓄,称为“限制性储备金”。这些储备金用于他们必须声明的特定目的。这些储备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那些指定的目的。
董事会可以随时向这些储备金中追加资金。如果他们决定这些资金不再需要用于其最初目的,董事会可以终止该储备金,或将资金转入普通基金,但这需要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
Section § 9072
每年7月1日前,董事会必须决定并记录他们可以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正式支出的最高金额。这是为了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下的某些财务规定。
对于在1978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区域,存在一个例外。如果在1977-78财政年度,他们征收的财产税没有超过每100美元评估价值12.5美分,这项规定就不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9073
这项法律要求县审计员根据税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将财产税收入分配给各区。
Section § 9074
本节概述了加州区域管理其财政资源的方式。首先,区域可以接受来自各级政府或私人来源的赠款、资金、服务或财产,用于与区域运营相关的任何合法目的。其次,除非第9077条另有规定,区域收取的所有资金应在收到后的次月10日之前存入县金库的特定基金中。最后,区域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些规定借款和承担债务。
Section § 9076
本法规定了如何处理针对区的索赔。理事会通常在支付前审查并批准索赔,然后向县财务主管签发付款凭证(实质上是支付指令)。或者,理事会也可以让县财务主管管理整个流程。付款凭证按收到的顺序支付。如果账户资金不足,财务主管会在付款凭证上注明因资金不足而未支付。在支付之前,该付款凭证将按特定利率计息。
Section § 9077
这项法律允许年收入超过50万美元的区自行管理其资金,而不是依赖县财务主管,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该区的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声明此意图,并建立任命区财务主管的程序。他们必须建立会计和审计系统,确定必要的财务程序,并选择资金存放地点。他们还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此外,财务主管必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Section § 9078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设立一种特殊的临时基金,用于处理小额财务交易或开支,这种基金被称为周转基金。这种基金的金额是有限制的。如果基金仅用于找零或支付小额账单,则不能超过1,000美元。如果基金用于支付地区批准的任何开支,则其金额最高可达地区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