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公共墓地管理区法》,它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管理公共墓地管理区的规则和指导方针。

本部分应被称为《公共墓地管理区法》,并可引用此名称。

Section § 9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需要提供尊重且经济实惠的安葬选择,以满足加州多元化社区的需求。于1909年设立的公共墓地管理区,负责管理墓地的所有权、改善和运营。这些管理区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为公共墓地和安葬服务提供了资金。尽管安葬习俗已发生演变,但社区仍然需要可及的墓地。该法律旨在维持特殊区域管理这些设施的权力,并鼓励地方根据独特的当地需求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a)(1)  持续需要提供尊重且经济高效的人类遗骸安葬服务,以满足加州多元化社区的文化、经济、宗教和社会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a)(2)  立法机关于1909年授权设立公共墓地管理区,以承担墓地的所有权、改善、扩建和运营,以及从无法提供此类墓地的兄弟会、先驱者、宗教、社会及其他组织手中接管安葬服务的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a)(3)  近一个世纪以来,公共墓地管理区为社区提供了公共融资的途径,用于公共墓地的所有权、改善、扩建和运营,以及安葬服务的提供,尤其是在农村和曾经的农村社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a)(4)  自公共墓地管理区设立以来,安葬习俗和做法已发生变化,但社区仍然需要拥有、改善、扩建和运营提供尊重且经济高效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的途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b)  颁布本部分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一类特殊区域创建并延续广泛的法定权力,使其能够拥有、改善、扩建和运营提供尊重且经济高效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1(c)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地方官员应根据本部分提供的权力和程序,以适应当地多样化的条件和情况。

Section § 9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墓地区域法律框架中使用的术语。这些定义包括“现役民兵”、“武装部队”、“董事会”和“区域”的含义。“区域”指的是公共墓地区域。它还解释了谁符合“同居伴侣”的资格,并列出了“家庭成员”的构成。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消防员”、“安葬权”、“非居民”、“治安官”、“主要县”和“选民”。“安葬权”特指使用墓穴的权利,并被视为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益。

第7部第1章(自第7000条起)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此外,在本部分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a) “现役民兵”指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20条所定义的现役民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b) “武装部队”指政府法典第18540条所定义的武装部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c) “董事会”指区域的立法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d) “区域”指根据本部分或其任何法定前身设立的公共墓地区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e) “同居伴侣”指两名成年人,他们选择在亲密且忠诚的互相关爱关系中共同生活,并根据家庭法典第2.5部(自第297条起)的规定,符合资格并在州务卿处注册为同居伴侣。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f) “家庭成员”指任何配偶(无论是通过婚姻还是其他方式)、同居伴侣、子女或继子女(无论是亲生还是收养)、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姐妹、姻亲父母、姻亲兄弟、姻亲姐妹、侄子、外甥、侄女、外甥女、姑姑、姨妈、叔叔、伯伯、舅舅、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任何带有“祖”或“曾”前缀的人,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g) “消防员”指第1797.182条所定义的消防员。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h)(1) “安葬权”指所有人持有的、使用或控制本部分授权的墓穴用于安葬人类遗骸的权利,包括以下两项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h)(1)(A) 根据墓地区域通过的所有适用规定,确定将安葬在墓地内墓穴中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数量和身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h)(1)(B) 根据墓地区域通过的所有适用规定,控制纪念碑的放置、设计、文字和移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h)(2) 安葬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益,并受第5.5章(自第9069.10条起)管辖。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i) “非居民”指不居住在区域内或不对位于区域内的财产缴纳财产税的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j) “治安官”指刑法典第830条所定义的治安官。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k) “主要县”指拥有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总评估价值的县,如县或各县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2(l) “选民”指选举法典第359条所定义的选民。

Section § 9003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是加州公共墓地区组织和管理的依据。它取代了1939年的旧规定,并确保根据旧规定成立且在2004年仍然存在的墓地区,能继续在新法律下运作。

此外,这些墓地区在2004年之前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税费或采取的行动仍然有效,即使存在错误或不完全符合新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3(a)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墓地区的组织和权力依据。本部分取代了原第4部分(自第8890条起),该部分由1939年法规第60章增补,并经后续修订,以及其任何法定前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3(b) 任何根据原第4部分或其任何法定前身成立,并于2004年1月1日存在的公共墓地区,应继续存在,如同其已根据本部分组织成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3(c) 任何根据原第4部分或其任何法定前身采取的,且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特别税、受益评估、费用、选举、条例、决议、规章、规则或任何其他区级行动,不应仅因任何错误、遗漏、非正式性、误称或未能严格遵守本部分而无效。

Section § 9004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法律应以最能支持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的方式进行解释。它应被广泛理解和适用,以实现其预期目标。

Section § 9005

Explanation
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人群或实体,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剩余的规定仍将独立执行,因为本法律的不同部分被设计为可以独立存在。

Section § 90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一个区的设立方式或其行为提出法律挑战,他们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不同部分中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

对于针对区组织或行动的挑战,相关规则从第860条开始。对于根据法律相关部分采取的行动的司法审查,程序则从第1084条开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6(a) 任何旨在确定区组织或其任何行动有效性的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提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6(b) 任何根据本部分采取的行动的司法审查,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篇第二章(自第1084条起)进行。

Section § 9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领土如何纳入公共墓地管理区,并指出已属于墓地或提供墓地服务的特别区的区域不应再加入另一个墓地管理区。它引用了一项具体的法案作为区域变更的指导方针,除非与本法律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本法律优先。此外,除非县委员会接管控制权,否则这些区域通常被视为“独立特别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7(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领土,无论是已设市的还是未设市的,无论是毗连的还是非毗连的,均可纳入一个区。已在一个公共墓地管理区内或提供墓地设施和服务的其他类型特别区内的领土,不得纳入公共墓地管理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7(b)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即政府法典第5篇第3部(自第56000条起),应管辖任何区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如该部与本部分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07(c)  一个区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56044条所定义的“独立特别区”,除非县监事会已自行任命为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