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管理区可以在其区域内拥有和运营墓地。该区负责改善和维护这些墓地,确保它们得到妥善照管。该区还拥有对墓地管理和维护方式的唯一权力。

Section § 9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一个区域为实现其目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力和权利,即使这些权力未被明确列出。一个区域可以参与法律诉讼、获取和处置财产、雇用员工、聘请专业人士、管理合同以及处理财务等。

他们还可以制定墓地管理规定,通过联合协议与其他实体合作,为理事提供保险和培训,并通过咨询委员会寻求建议。实质上,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做任何必要的事情。

一个区域应拥有并可行使为实现本部分的宗旨和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a)  起诉和被起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b)  通过购买、征用、赠与、捐赠、租赁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取区域内的任何不动产或为实现本部分的宗旨和目的可能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动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c)  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如果理事会认定该交换符合区域的最佳利益,理事会可以交换等值财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d)  将任何剩余的不动产或动产捐赠给任何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e)  聘用必要的雇员,界定其资格和职责,并提供履行其职责的薪酬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f)  聘请律师和其他专业服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g)  签订并履行所有必要的合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h)  借款,为此提供担保,并按照本部分的规定通过合同购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i)  采用印章并可随意更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j)  按照《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部第一章第7条(第25120条起)的程序通过条例。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k)  制定并执行墓地的管理、维护、运营和使用规则和条例。
( l)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分编第五章(第6500条起)的《联合权力行使法》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m)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六分编第六部(第989条起)提供保险。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n)  为理事提供有助于区域治理的培训。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o)  任命一个或多个咨询委员会,就区域拥有的墓地的所有权、改进、扩建和运营以及提供安葬服务提出建议。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1(p)  采取为本部分明示或默示的权力所必需的或附带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Section § 9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区域购置、改良或使用不动产时,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某些章节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此外,如果区域希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不再需要的土地(剩余土地),则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概述的另一套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2(a) 在购置、改良或使用任何不动产时,区域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五条(自第53090节起)和第七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七条(自第65400节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2(b) 在处置剩余土地时,区域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五章第八条(自第54220节起)。

Section § 904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关于墓地管理区的三个要点。首先,这些管理区可以无限期地存在。其次,如果理事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可以更改管理区的名称,但新名称必须包含“公共墓地管理区”或“墓地管理区”字样。他们必须在 (10) 天内向相关的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备案此项更改。第三,管理区可以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销毁某些文件,除非他们认为该文件因未来的公共用途、法律原因或历史重要性仍需保留。但这不适用于安葬记录,因为安葬记录有单独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3(a) 一个区应具有永久存续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3(b) 理事会可以经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一项决议,以更改该区的名称。该名称应包含“公共墓地管理区”或“墓地管理区”字样。该决议应符合《政府法典》第2卷第7分部第23章(自第 (7530) 条起)的规定。在决议通过后 (10) 天内,理事会应向州务卿、县书记员、监事会以及该区所在每个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决议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3(c) 一个区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6卷第1分部第7章(自第 (60200) 条起)的规定销毁记录、文件或文书,除非理事会认定有必要保留。在决定是否有必要保留一份文件时,理事会应考虑未来的公共需求、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及历史意义。本款不适用于受第 (9064) 条管辖的安葬记录。

Section § 904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区应如何管理其采购流程。他们必须制定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政策和程序,并且可以请求总务部代为采购。此外,各区还可以请求主要县的采购代理人处理各种服务和项目的采购或合同事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4(a)  各区应制定政策和程序,包括招标规定,以管理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各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五章第七条(自第54201节起)的规定,通过规则或规章制定这些政策和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4(b)  区可根据《公共合同法典》第10298节的规定,请求总务部代其采购材料、设备或物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4(c)  区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五章第七条(自第25500节起)的规定,请求主要县的采购代理人代其采购材料、设备或物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4(d)  区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五章第七条(自第25500节起)的规定,请求主要县的采购代理人与个人签订合同,以提供本部分授权的项目、服务和计划。

Section § 90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迈尔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涉及劳资关系)适用于所有区。此外,董事会可以建立雇员关系制度,例如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以管理雇员的招聘、晋升和纪律处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5(a)  《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自第3500条开始)的《迈尔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适用于所有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45(b)  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条例,建立雇员关系制度,其中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

Section § 9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要求雇员或高级职员办理担保,这是一种保险。该区负责支付这些担保的费用。

Section § 9047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设立惠及其雇员和董事会成员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所规定的具体规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篇第二编第一部分第2章(从第53200条开始)的规定,为其雇员和董事会成员提供任何福利项目。

Section § 9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为其理事会成员和雇员在参加与其公务相关的专业或教育会议时,支付其差旅费和附带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他们根据其他法律(第 9031 条)收到的任何其他款项之外支付。

地区可以授权其理事会成员及其雇员参加专业、教育或职业会议,并支付其因公出差期间的实际和必要差旅费及附带费用。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费用,可以是在根据第 9031 条规定支付的款项之外的额外款项。

Section § 9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出售在其墓地、骨灰堂和陵墓中埋葬或存放骨灰的权利,但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和限制。

地区可以出售其墓地、骨灰堂和陵墓中的安葬权,但须遵守本部分的限制。

Section § 9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管理骨灰堂,骨灰堂是存放火化遗骸的地方。它要求区域遵守有关骨灰堂的特定法律,并规定任何出售骨灰堂安葬权的区域都必须向一个护理基金捐款,以确保骨灰堂的持续维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0(a)  一个区域可以购置、建造、改进、维护或修理骨灰堂,用于安放火化遗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0(b)  一个区域应遵守《陵墓和骨灰堂法》第5部分(自第9501条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0(c)  出售骨灰堂安葬权的区域,应根据第9065条的规定,要求向捐赠护理基金存入一笔款项。

Section § 9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墓区管理1937年5月1日或之前建造的陵墓,并可对其进行扩建。维萨利亚公共墓区可以管理由维萨利亚市于1965年建造的陵墓,而阿罗约格兰德墓区则可以允许建造私人陵墓,但要求所有者承担所有费用,包括向维护信托基金捐款。其他墓区也可以允许建造2003年1月1日或之前竣工的私人陵墓。所有墓区都必须遵守《陵墓和骨灰堂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1(a)  墓区可购置、维护或修缮于1937年5月1日或之前竣工的用于墓穴安葬的陵墓。墓区可对该陵墓进行扩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1(b)  尽管有(a)项规定,维萨利亚公共墓区可购置并管理由维萨利亚市于1965年最初建造的陵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1(c)  尽管有(a)项规定,阿罗约格兰德墓区可允许建造私人陵墓,如第9504.5条所定义。建造和维护费用应完全由为其建造私人陵墓的个人或多人承担。该个人或多人应向一项特别护理信托基金捐款,该款项经投资后,将提供足以确保私人陵墓充分维护的收益。墓区不得使用公共资金建造、维护或修缮私人陵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1(d)  尽管有(a)项规定,如果陵墓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前竣工,墓区可允许建造私人陵墓,如第9504.5条所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1(e)  墓区应遵守《陵墓和骨灰堂法》第5部分(自第9501条起)。

Section § 9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制定规则,要求在墓地设置纪念碑或标志。区域还可以为这些纪念碑或标志的耐用性设定标准。如果有人因资金不足或没有家人而无法负担纪念碑,区域可以提供一个。区域也可以为此目的接受捐赠。但是,区域官员或雇员不得从事销售纪念碑或标志的业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2(a)  区域可要求在安葬墓地安放纪念碑或标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2(b)  区域可采纳关于纪念碑或标志永久性的最低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2(c)  区域可促使在贫困者、遗产不足以支付纪念碑或标志费用的人,或没有负责任的幸存者支付纪念碑或标志费用的人的安葬墓地,购买并安放适当的永久性纪念碑或标志。区域可接受专门用于购买和安放这些纪念碑或标志的赠与或捐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2(d)  区域、理事会成员、区域官员或区域雇员不得从事销售纪念碑或标志的业务。

Section § 9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地区出售丧葬所需的物品,例如墓穴拱顶、内衬和花瓶。但是,他们不能出售纪念碑或墓碑。

地区可以出售丧葬所需或便利的附属品和替换品,包括但不限于墓穴拱顶、内衬和花瓶,但不包括纪念碑或墓碑。

Section § 9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可以将为未来公墓目的而预留的土地用于或租赁给其他企业的条件。区域必须向县记录员声明其未来将该土地用于公墓的意图。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市或县的规定,不得涉及未经授权的公墓职能,并且不应妨碍该土地未来作为公墓的使用。只要区域声明其公墓计划,也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公共机构用于娱乐。最后,区域不得保留对其未来公墓需求并非必要的土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a)  区域可以将其为未来公墓目的而获得的土地用于或租赁给企业,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a)(1)  该区域已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其打算将该土地用于公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a)(2)  该土地面积对于该区域的未来需求是合理必要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a)(3)  该企业符合土地所在市或县的适用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a)(4)  该企业不允许进行本部分未授权的殡葬或公墓职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a)(5)  该企业不妨碍该土地未来作为公墓的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b)  区域可以将其为未来公墓目的而获得的土地租赁给公共机构用于娱乐用途,前提是该区域已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其打算将该土地用于公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4(c)  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授权区域获取或保留对其未来需求并非合理必要的房地产。

Section § 9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区域将墓地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墓地管理机构的流程。区域的理事会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包含墓地的详细信息、接收机构、当前和未来财务状况的评估以及转让条款。

这些条款必须确保墓地仍作为捐赠护理墓地,允许区域在必要时进行维修,并包含其他保护公共利益的条件。该决议随后被送交县监事会,监事会在向社区发出适当通知后举行公开听证会。

如果转让遭到至少50%的选民或业主抗议,则转让程序将被终止。否则,监事会可以批准转让。如果获得批准,区域可以根据商定的条款进行墓地转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a)  区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将其拥有的墓地转让给任何墓地管理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  提议将其拥有的墓地转让给墓地管理机构的区域理事会,应当通过一项意向决议,其中包含: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1)  区域提议转让的墓地的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2)  区域提议转让该墓地的墓地管理机构的名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3)  一份附录,报告墓地当前的资产和负债,并包含对区域未来为墓地的所有权、改进、扩建和运营提供资金能力的合理预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4)  拟议转让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应要求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4)(A)  墓地管理机构根据第8738条和第8738.1条将该墓地作为捐赠护理墓地进行维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4)(B)  由理事会确定的适当对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4)(C)  转让墓地给墓地管理机构的地契中包含一项限制,该限制将允许区域或作为区域权益继承人的其他公共机构进入墓地并进行区域或其继承人认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任何维修、修复或维护,并要求墓地管理机构向区域或其继承人偿还这些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4)(D)  理事会认为保护墓地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b)(5)  一项声明,表明拟议转让符合公共利益并符合区域的最佳利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c)  理事会应当将其意向决议发送给主要县的监事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d)  在收到根据(b)款通过的意向决议后60天内,监事会应当就拟议转让举行公开听证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政府法典》第6064条,在区域管辖范围内至少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通知,首次发布日期至少在听证会前30天,以此发布听证会通知。监事会应当在区域管辖范围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公开通知,至少在听证会前30天。其中一个公共场所应是区域提议转让的墓地,另一个公共场所应是区域的办公室。此外,监事会应当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将通知邮寄给区域、墓地管理机构以及任何已向监事会书记员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其他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e)  在其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当接收并审议任何关于拟议墓地转让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就已提交且未撤回的书面抗议的价值作出裁定,并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e)(1)  如果已提交且未撤回的书面抗议达到区域登记选民的至少50%或拥有区域内土地评估价值至少50%的业主,监事会应当通过一项决议,终止转让墓地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e)(2)  如果已提交且未撤回的书面抗议少于区域登记选民的50%或拥有区域内土地评估价值少于50%的业主,监事会可以以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一项决议,同意将墓地转让给墓地管理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5(f)  监事会应当将其根据(e)款通过的决议副本发送给区域和墓地管理机构。

Section § 90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一个区如何将其不动产或财产权益划拨给另一个公共机构,例如用于新建道路或公用事业管线。首先,该区的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列明财产详情、接收方机构以及条款和条件。他们还需要确认该财产从未用于安葬,且不需要用于墓地目的。然后,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在报纸上充分通知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如果他们决定继续进行,他们必须签署一份契约并发送给另一个机构,当该契约在县级部门备案后,划拨即告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a)  一个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划拨给另一个公共机构,用于道路或公用事业通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排污、排水、燃气或电力传输,或通信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  提议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划拨给另一个公共机构的区理事会,应通过一项意向决议,其中应包含: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1)  对该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的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2)  该区提议划拨该财产的公共机构的名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3)  拟议划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对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4)  基于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认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4)(A)  该不动产从未用于安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4)(B)  该不动产从未出售或租赁任何安葬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4)(C)  该区不需要该财产用于墓地目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5)  拟议划拨的理由说明。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b)(6)  一项声明,表明拟议划拨符合公共利益并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c)  在根据 (b) 款通过意向决议后的60天内,理事会应就拟议划拨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理事会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该区管辖范围内至少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其听证会。理事会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在该区管辖范围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该公开通知。其中一个公共场所应位于该区提议划拨的不动产处,另一个公共场所应位于该区的办公室。此外,理事会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将通知邮寄给另一个公共机构以及任何已向理事会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其他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9056(d)  如果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将该不动产划拨给另一个公共机构,理事会应立即签署一份划拨契约,并将该契约发送给另一个公共机构。当另一个公共机构将该划拨契约在该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在案时,该划拨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