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区总则
Section § 9000
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公共墓地管理区法》,它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管理公共墓地管理区的规则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9001
这项法律强调,需要提供尊重且经济实惠的安葬选择,以满足加州多元化社区的需求。于1909年设立的公共墓地管理区,负责管理墓地的所有权、改善和运营。这些管理区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为公共墓地和安葬服务提供了资金。尽管安葬习俗已发生演变,但社区仍然需要可及的墓地。该法律旨在维持特殊区域管理这些设施的权力,并鼓励地方根据独特的当地需求进行调整。
Section § 9002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墓地区域法律框架中使用的术语。这些定义包括“现役民兵”、“武装部队”、“董事会”和“区域”的含义。“区域”指的是公共墓地区域。它还解释了谁符合“同居伴侣”的资格,并列出了“家庭成员”的构成。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消防员”、“安葬权”、“非居民”、“治安官”、“主要县”和“选民”。“安葬权”特指使用墓穴的权利,并被视为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益。
Section § 9003
这部分法律是加州公共墓地区组织和管理的依据。它取代了1939年的旧规定,并确保根据旧规定成立且在2004年仍然存在的墓地区,能继续在新法律下运作。
此外,这些墓地区在2004年之前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税费或采取的行动仍然有效,即使存在错误或不完全符合新规定。
Section § 9005
Section § 9006
如果有人想对一个区的设立方式或其行为提出法律挑战,他们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不同部分中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
对于针对区组织或行动的挑战,相关规则从第860条开始。对于根据法律相关部分采取的行动的司法审查,程序则从第1084条开始。
Section § 9007
本法律解释了领土如何纳入公共墓地管理区,并指出已属于墓地或提供墓地服务的特别区的区域不应再加入另一个墓地管理区。它引用了一项具体的法案作为区域变更的指导方针,除非与本法律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本法律优先。此外,除非县委员会接管控制权,否则这些区域通常被视为“独立特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