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区区
Section § 909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当其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时,可以在区域内设立特定区域,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不同水平的服务或筹集额外资金。要启动设立新区域的程序,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该区域的边界、服务、资金筹集方式、设立理由以及拟议的名称或编号。
新区域的设立也可以通过由至少10%的当地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发起,该请愿书必须包含与董事会决议相同的详细信息。一旦决议通过或收到有效请愿书,董事会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区域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45天,通过报纸刊登、直接邮寄给拟议区域内的业主以及在该区域内张贴通知的方式,发出听证会通知。
Section § 9091
本节解释了理事会在设立新区域时应如何处理异议。如果拟设区域内超过50%的选民或业主提交书面异议,则设立程序必须终止。如果反对的比例为50%或更少,理事会可以继续设立该区域。
此外,如果设立区域涉及使用税费或债券进行融资,这些必须得到选民或业主的批准。如果他们不批准,该区域就不能设立。
Section § 9092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依照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改变区域的边界或解散区域。此外,除非《政府法典》的另一特定条款适用,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无权审查、批准或不批准与设立、变更或解散区域相关的提案。
Section § 9093
本节规定,一个由其理事会确定和管理的区域,可以在其边界内提供整体区域可以提供的任何服务或服务级别。同样,一个区域可以在其范围内行使任何财政权力,例如管理预算或筹集资金。此外,任何旨在支持特定区域内项目或服务的税费或债券,都必须在该区域的边界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