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区内就债券选举向公众发出通知的要求。公告必须在选举前至少20天,在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并确保该区的每个县至少有一个张贴地点。此外,公告应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应在该区所在各县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66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即将举行的选举通知中需要包含的信息。通知必须列出选举的时间和地点、主持选举的官员姓名、投票时间、选举目的,以及任何拟议债券的详细信息,例如其金额、利率和期限。

该通知应包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11(a) 举行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11(b) 被指定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的姓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11(c) 投票站开放的每日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11(d) 举行选举的目的声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611(e) 拟议债券的金额、应支付的利率或最高利率,以及债券总期限不超过的年数。

Section § 6612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选民通过在选票上画一个叉号 (+) 来投票,以表明他们是支持还是反对发行债券。选票上将只有“债券—同意”和“债券—反对”这两个选项。选民通过在所选选项后做标记来做出选择。

投票应以选票方式进行,无需参照有关选票形式的一般法律。
选票应包含“债券—同意”和“债券—反对”字样,且参加选举投票的人应在其选票上“同意”或“反对”字样后画一个叉号 (+),以表明其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债券。

Section § 6613

Explanation

选举结果公布后,选票必须密封并交给董事会的秘书或主席。董事会将在选举后的第七天开会,审查并正式将结果记录在他们的档案中。这份记录将作为选举真实性及其所含信息的绝对证据。

投票结果公布后,选票应予密封,并交付给董事会的秘书或主席;该董事会应在选举后的第七天召开会议,审查投票结果,并将结果载入其会议记录。
该记录是证明所有先前程序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记录中所述事实的真实性的确凿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