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成立选举被召集后的五天内,召集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邮件,向拟议区域的领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召集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召集区成立选举的立法机构通过的决议的认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接到区成立选举已被召集的通知后的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成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应包括对拟成立区域边界的具体描述。
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的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主持区成立选举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