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管理机构使用一个区的普通基金来支付本章规定项目相关的初始费用,例如勘测、计划和人员开支。这些前期费用将从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偿还,且在进行任何其他支出之前完成偿还。

管理机构在执行本章规定时产生的一切必要的初步费用,包括进行勘测、制定计划、估算成本和收入、员工薪酬、发出通知、取得选择权,以及在债券发行和出售之前必须支付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均可从该区的普通基金中预支。普通基金应从债券销售所得的第一笔款项中获得全额偿还,且在此之前不得从中进行任何其他支付。

Section § 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员工工资和实施本章相关的其他费用,必须仅从本章自身的预算资金中支付。

所有员工薪酬以及在执行本章规定时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应仅从根据本章授权提供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5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区已全额报销了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初始费用,所有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额外资金——不包括溢价和任何已累积的利息——必须严格用于支付项目本身的成本。

Section § 5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来自费率和其他运营收入的款项,应由司库存入银行账户。这一过程类似于城市存入公共资金的方式。这些资金必须存入专用基金,并按照本章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5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通过发行债券运营的公共事业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应如何使用。首先,这些收入必须及时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并确保项目运营顺畅。在支付了这些费用之后,任何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回购已发行的债券、改进或扩建项目,或者用于该区的其他合法需求。

在债券发行条例中,管理机构应规定,工程运营所得收入仅用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9(a)  支付或提供支付,包括在到期时向任何准备金或偿债基金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9(b)  工程的管理、维护、运营和维修费用。
在为上述款项的支付作出规定后,任何剩余盈余可按以下方式使用:(a) 在公开市场购买该区已发行但未到期的债券;(b) 用于工程的扩建、扩大、更换或改进;(c) 用于该区的任何合法目的。

Section § 5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通过一项条例决定,运营项目(如公用事业或其他工程)所赚取的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管理、维护、运营和维修等费用,然后再偿还任何与债券相关的债务。

Section § 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溢价和利息中收到的钱都必须存入一个基金。这个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债券的利息,以及用于其最初设立的目的。

Section § 5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发行债券的区保持清晰的财务记录,显示其收入来源和使用方式。这些账目必须至少每年由一名专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可供任何纳税人、区服务的用户、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查阅。

发行债券的区应当建立并维护一套适当的会计制度,显示所收到的收入金额及其用途。该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安排由一名合格的审计师对账目进行适当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时开放供任何纳税人、工程使用者、债券持有人或该等人士的任何代表查阅。

Section § 5033

Explanation
财务主管负责管理根据本章建造或购买的项目所产生的收入资金。

Section § 5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库取得担保债券,以确保他们诚实可靠地履行职责。债券金额必须由管理机构设定和批准,并且其费用由该区承担。

司库应提供适当的担保债券,以忠实履行其作为保管人的职责,该债券的金额应由管理机构确定并批准。担保债券的保费应由该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