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在其边界之内或之外建造和运营项目或设施。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实体有权在出于自身目的需要时,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并通过法律手段(例如征用),获得任何土地、通行权或其他必需的财产。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和出售债券,以资助项目或设施的购买和建设。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的建设、购置和运营。他们还负责设定和收取使用这些工程的费用。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管理机构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措施或签订所需的协议,以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在本章中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组织有权雇佣各种专业人员(例如工程师、建筑师和律师)以及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员,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它还可以决定他们的薪资。

它可以雇佣工程师、建筑师、检查员、监理员、经理、收款员、律师,以及其认为在履行其权力和职责时必要或方便的其他雇员,并可确定其报酬。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管理机构制定使用下水道系统及相关设施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系统高效、成功地运行。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在执行本章规定时公共道路或基础设施受损或被毁,必须尽可能地修复并恢复到其原有状态。这些修复的资金应来自本章的预算。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区管理和利用其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厂资源的权力。它可以出售或处置水以及污水或肥料等副产品,并为此目的建造任何必要的基础设施。

区还可以铺设管道,将处理过的水用于农业或工业,或补充自然水资源。

此外,区可以使用征用权——即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利——来实现其目标。最后,它可以与联邦机构签订合同,以遵守1932年《紧急救济和建设法》。

在工程运营中,区可以进行以下任何或所有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8(a)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源自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或处置厂运营的任何水、污水处理后的出水、肥料或其他副产品,并建造、维护和运营为此目的可能必需的管道及其他工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8(b)  建造、维护和运营可能必需的管道或其他工程,以节约并有效利用从污水处理系统、工厂或工程运营中回收的任何水或污水处理后的出水,通过出售或处置用于农业或工业目的,包括灌溉,或通过以使水或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渗入地下砂砾并补充自然水资源的方式排放或散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8(c)  在为执行本章规定可能必需的范围内,根据州宪法和法律行使征用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8(d)  与重建金融公司或美国其他财政机构签订为满足1932年《紧急救济和建设法》要求所必需的合同。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域内的社区获得新的排污系统时,当地政府必须宣布化粪池和其他私人污水处理设施为公共滋扰。他们还必须要求所有供人使用的建筑物,如果位于排污系统100英尺以内,在系统完工后90天内连接到该系统。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的成本超过500美元,它必须通过合同完成,并且合同会授予出价最低的投标者。但是,如果像重建金融公司这样的某些美国机构要求管理机构使用日工而不是签订合同来完成工作,那么管理机构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本章项下购置或建造的所有工程,凡所涉费用超过五百美元的,均应通过合同完成,并应按照本章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如果债券由重建金融公司或美国其他财政机构购买,且条件或要求是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工而非合同方式完成工程,则管理机构可以遵守该条件或要求,且工程无需通过合同完成。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管理机构遵守1932年《紧急救济和建设法案》中关于雇佣工人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规定与本州宪法或其他州法律相抵触,管理机构就不应遵守。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在开始任何建设工程之前,地方政府必须发布一份公告,邀请公司为该项目提交密封投标。该公告应提及项目计划可供查阅。该公告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在该区域所在县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应从首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有十天时间准备并提交投标。

在授予任何工程建设合同之前,管理机构应促使发布一份邀请密封投标的公告,以承办该工程。
该公告应提及已存档的图纸和规范。它应在由管理机构指定并在该区域内出版和发行的日报、半周报或周报上刊登两次。如果该区域内没有报纸出版,且该区域小于一个县,则该公告应在该区域所在县的报纸上刊登。
接收投标的固定时间应不早于公告首次发布之日起十天。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投标时,必须附带一张抬头是该区的保付支票。这张支票的金额必须至少是投标总额的10%。如果没有附带支票,投标将不予考虑。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投标书必须提交给书记员,然后管理机构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开标、审查并宣布。

投标书应送交书记员。管理机构应在公开会议上,公开开标、审查并宣布。

Section § 5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认为符合公共最佳利益时,拒绝一份合同的所有投标。如果他们不拒绝所有投标,则必须选择来自一个有责任的投标人的最低投标,并可以按照该投标价格授予合同。

Section § 5016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项目没有收到满意的投标,或者所有投标都被拒绝,管理机构可以重新启动招标流程,无需先采取额外步骤。
如果投标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管理机构可以按照首次招标的方式重新招标,无需进一步程序。

Section § 501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赢得了一份合同投标,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天内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他们随投标提交的钱将被该区没收并存入其普通基金。这意味着投标人将失去这笔钱作为惩罚。

Section § 5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必须获得一份价值至少为合同金额25%的履约担保债券。这份债券旨在确保承包商会按照承诺完成工作。

每位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签署一份令管理机构满意并经其批准的履约担保债券,其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以其忠实履行合同为条件。

Section § 501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20天内开始施工,该通知会告知专用基金中已有足够的资金或收益债券来支付项目费用。

Section § 5020

Explanation

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他们还必须向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担保债券。这份债券的金额必须至少是合同总金额的一半。它的目的是确保承包商或其分包商支付项目所使用的材料、用品和设备的费用。

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应向管理机构签署、交付并提交一份良好且充足的担保债券,金额不低于合同条款规定应支付总金额的一半,以承包商或其分包商支付任何及所有材料、食品、饲料、其他用品或团队,或用于工程施工中、之上或周围的工具或机械的使用费用为条件。

Section § 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发出通知和止赎留置权的规则。如果有人想根据与这些留置权相关的保证金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必须在提交经核实索赔的截止日期过后六个月内完成。

Section § 5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未具体说明,保证金必须遵守关于承包商保证金的一般州法律。这是为了保护工人和供应商,赋予他们对承包商所欠任何款项的优先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