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特定部门的某些合同、修订和变更单绕过几项典型的州政府要求。具体来说,它们不必遵守公共合同法规、竞争性招标要求,或某些项目授权和预算规定。与药房和药品制造商签订合同可以以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此外,合同的任何变更都不需要修订。如果与其他豁免规定发生冲突,本条的规定优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a) 为本分部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合同修订、变更单、变更请求以及任何项目或系统开发通知,应受Medi-Cal药品计划中规定的豁免以及第124977条(c)款第(4)项中向部门提供的豁免的约束。此外,为本分部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合同修订、变更单、变更请求以及任何项目或系统开发通知,明确豁免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a)(1) 《公共合同法》第二编(自第10100条起)第二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a)(2) 《州行政手册管理备忘录03-10》的竞争性招标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a)(3) 《州行政手册》第4800条及后续条款的项目授权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a)(4) 2006年《预算案》第2节第4260-001-0001项的第11.00条和第6款以及相关的预算函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b) 与药房和药品制造商的合同可以以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订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c) 根据本分部订立的变更单无需合同修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0(d) 如果本条中规定的任何豁免与第124977条(c)款第(4)项中规定的豁免发生冲突,则本条中的豁免应优先于第124977条中的冲突条款。

Section § 130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通过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或利用现有医疗系统(如Medi-Cal)来管理提供者注册和支付,从而实施一项计划。任何由第三方达成的药品折扣协议都需要经过部门审查。如果部门认为某项合同不符合州或计划使用者的利益,部门可以取消该合同。此外,药房作为该计划一部分签订的任何合同都直接与部门签订,且不受其他第三方合同的影响。

为实施该计划,部门可以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利用现有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注册和支付机制,包括Medi-Cal计划的财务中介机构。由第三方协商的药品折扣协议须经部门审查。如果部门认为某项合同不符合州或计划参与者的最佳利益,部门可以取消该合同。根据第130505条签订的参与药房合同应被视为参与药房与部门之间的合同,且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协议相关联或被其利用。

Section § 130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基金,部门根据该计划收到的所有款项都存入其中。该基金专门设立在州财政部。

该基金持续供部门使用,用于向参与该计划的药店付款并支付管理费用,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该基金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转账或借贷给其他基金,除非在另一条款(130542.1)中另有规定。该基金还将收取其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2(a) 部门应将根据本分部收到的所有款项存入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2(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特此持续拨付给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根据本分部向参与药店提供付款以及支付管理本分部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基金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支出,也不得借贷或转入任何其他基金,包括普通基金,除非第130542.1条另有规定。基金还应包含基金中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305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项目必须自筹资金,并且任何使用的州政府资金必须在五年内偿还。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五年预算计划,说明收入、支出以及他们计划如何偿还州政府资金。高达25%的回扣收入可以用于管理该项目,包括设立一个基金,以便在收到回扣款项之前向药店付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2.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项目应自负盈亏,并且提供给该基金的普通基金款项应在项目实施开始后五年内偿还。部门应在其年度预算请求中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份项目收入和支出的五年预测。该预测应包括一份预计的普通基金偿还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42.1(b) 部门可以使用高达25%的制造商回扣收入来管理该项目,包括设立一个周转账户,以便在收到制造商回扣之前向参与药店支付款项。

Section § 13054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局长制定管理本法律分部所需的规则。通常情况下,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详细的程序,但局长可以使用公告或类似工具暂时实施这些规则。然而,这些临时措施不能在2015年8月1日之后继续有效。制定正式规章的意图是在此日期之前完成。

Section § 130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裁定本部的某一部分无效或不被允许,本部的其余部分仍将保持有效。这意味着本部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存在,即使其他部分被废止。

如果本部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因任何原因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失效或违宪,本部的其余部分或该条款的适用不因此受影响,为此,本部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