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00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旨在帮助消费者降低处方药费用。该计划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启动。但是,只有州政府在2015年2月1日之前为其拨款,该计划才能运行。如果未提供资金,该计划将于2015年2月1日停止运作,并且授权该计划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废止,除非新的立法延长这些截止日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0(a) 本部应称为“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并可引述为该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0(b) 本部应于2010年7月1日(含当日)起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0(c) 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仅在2015年2月1日或之前颁布的预算案或其他法规包含或向部门拨款以实施本计划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且仅限于该拨款的范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0(d) 尽管有本部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未根据 (c) 款实施,本部应于2015年2月1日失效,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除非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Section § 13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理解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所需的定义。它明确了谁是“符合条件的加州居民”,包括医疗费用高昂的人、某些医疗保险参保者以及没有全面处方药覆盖的低收入个人。这些定义还包括“制造商回扣”、“国家药品代码 (NDC)”以及“按销量加权平均折扣”等术语,详细说明了定价和折扣计算方式。它阐明了“参与制造商”和“参与药房”的角色,并提及了相关计划和定价协议。

就本分部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a) “制造商平均价格”具有联邦社会保障法 (42 U.S.C. Sec. 1396r-8(k)(1)) 第 1927(k)(1)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b) “部门”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 “符合条件的加州居民”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本州居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1) 其未报销医疗费用总额至少达到其家庭收入的 10%,且家庭收入不超过州家庭收入中位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2)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已参加医疗保险计划,但其处方药未被医疗保险计划覆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3) 家庭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指南的 300%,且其门诊处方药费用未由以下任何一方支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3)(A) 全部由医疗补助计划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3)(B) 全部或部分由健康家庭计划或其他由州资助的计划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3)(C) 全部或部分由其他第三方支付方支付,前提是该个人尚未达到其处方药覆盖的年度限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c)(4) 就本小节而言,根据本分部提供的药品费用被视为家庭为确定资格而产生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d) “基金”指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基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e) “制造商”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033 条所定义的药品制造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f) “制造商回扣”指为使药品成分价格等于或低于适用基准价格所需的单一药品回扣或一组药品的总回扣。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g) “医疗补助最佳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法 (42 U.S.C. Sec. 1396r-8(c)(1)(C)) 第 1927(c)(1)(C)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h) “多来源药品”具有社会保障法 (42 U.S.C. Sec. 1396r-8(k)(7)) 第 1927(k)(7) 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i) “国家药品代码”或“NDC”指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21 U.S.C. Sec. 360) 第 510 条列出的每种药品产品所分配的唯一 10 位三段式号码。此号码用于识别贴标商或供应商、产品和商业包装。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j) “全国销售数据”指从全国处方追踪服务获得的处方数据。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k) “参与制造商”指已与部门签订合同,为该计划提供单一药品或一组药品的药品制造商。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l) “参与药房”指已与部门就本计划签订药房服务提供商协议的药房。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m) “药房合同费率”指为向符合条件的加州居民配发的药品协商确定的每张处方报销费率。部门应制定单一的基本药房费率,但可与药房签订不同费率的合同,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可及性。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n) “处方药”指带有以下说明的任何药品:“注意:联邦法律禁止无处方配发”、“仅限处方”或类似含义的词语。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o) “私人折扣药品计划”指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折扣或免费药品的处方药折扣卡或制造商患者援助计划。就本分部而言,私人折扣药品计划不被视为保险或第三方支付方计划。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p) “计划”指加州折扣处方药计划。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q) “单一来源药品”具有社会保障法 (42 U.S.C. Sec. 1396r-8(k)(7)) 第 1927(k)(7) 条所定义的该术语和创新型多来源药品术语的相同含义。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r) “治疗类别”指部门确定具有相似属性并可作为特定疾病或病症治疗替代方案的单一药品或一组药品。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1(s) “销量加权平均折扣”指某制造商药品的汇总平均折扣,该折扣根据每种药品占该制造商药品总处方量的百分比进行加权。为本计算目的,折扣应包括根据第130542.1条用于资助项目成本的任何回扣金额。根据第130506条 (d) 款并以符合第130506条 (c) 款的方式,被部门排除在合同范围之外的药品,应从销量加权平均折扣的计算中排除。根据第130506条,全国销售数据应被用于计算销量加权平均折扣。根据第130507条,项目利用数据应被用于计算销量加权平均折扣。

Section § 130502

Explanation
加州处方药折扣计划在一个政府部门内设立,旨在帮助居民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