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应如何与药品制造商合作,以最大限度地为居民提供处方药折扣。鼓励制造商维持或扩大其现有折扣计划,并尽可能简化这些计划的申请流程。州政府可与药品公司签订协议,以简化折扣计划的资格认定和索赔流程。虽然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额外信息,但他们并非必须加入制造商援助计划才能获得折扣。此外,药品公司必须每年报告其在加州提供的援助金额。该计划的折扣卡将是居民获取这些福利的主要途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a) 部门应鼓励参与制造商维持那些与本分部颁布前提供的私人药品折扣计划相当或更广泛的计划。在可能的情况下,部门应鼓励参与制造商简化其私人药品折扣计划的申请和资格认定流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b) 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可与药品制造商和其他私人患者援助计划签订协议,为通过这些计划提供的药品提供单一的资格认定和索赔处理入口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c) 部门应开发一个系统,为本分部下的计划参与者提供通过本计划或通过药品制造商或其他私人患者援助计划可获得的处方药最佳折扣。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d)(1) 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信息,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参与其他折扣卡和患者援助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d)(2) 部门不应要求申请人参与药品制造商患者援助计划,或披露可确定申请人参与药品制造商患者援助计划资格的信息,以便参与加州处方药折扣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e) 为了核实加州居民正在获得药品制造商患者援助计划的服务,部门应要求药品制造商每年向部门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e)(1) 上一年以免费或极低成本提供给加州居民的制造商药品总价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e)(2) 上一年以免费或极低成本提供给加州居民的制造商药品处方总数或30天用量总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30(f) 根据本分部签发的加州处方药折扣计划卡应作为根据(a)款提供的药品的单一入口点,并应符合健康福利卡的所有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