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7.5(a)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自第8000条起),总务部可以发出停工令,当基本服务设施的施工工作未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并且会损害建筑物的结构完整性,从而危及公共安全时。总务部应允许附带的、轻微的非结构性增建或非结构性改建,而不动用其停工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7.5(b) 任何公共委员会、机构或官员,其基本服务设施的施工工作受到根据(a)款发出的停工令的约束,不应对因按照停工令要求停止工作而针对该公共委员会、机构或官员提起的任何诉讼承担责任,也不应对因遵守停工令而造成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除非该停工令的发出是基于该公共委员会、机构或官员的错误或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