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17

Explanation
在建造或改建基本服务建筑时,建筑业主有责任确保由合格检查员进行彻底检查。地方执法机构也会要求这样做。检查员需要具备适当的技能和经验,并且必须获得国际建筑官员会议等特定建筑组织的认证。设计这些建筑的建筑师和工程师也可以担任施工检查员。

Section § 160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停止基本服务设施的施工工作,如果施工不符合现有法律并可能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从而危及公众。然而,轻微的非结构性工作可以不受干扰地继续进行。如果发出停工令,负责的公共实体将不对停止项目或因遵守停工令而造成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除非停工令是由于他们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7.5(a)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自第8000条起),总务部可以发出停工令,当基本服务设施的施工工作未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并且会损害建筑物的结构完整性,从而危及公共安全时。总务部应允许附带的、轻微的非结构性增建或非结构性改建,而不动用其停工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7.5(b) 任何公共委员会、机构或官员,其基本服务设施的施工工作受到根据(a)款发出的停工令的约束,不应对因按照停工令要求停止工作而针对该公共委员会、机构或官员提起的任何诉讼承担责任,也不应对因遵守停工令而造成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除非该停工令的发出是基于该公共委员会、机构或官员的错误或疏忽。

Section § 16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政府机构在其员工中或作为承包商聘用一名建筑师、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则该机构可以审查基本服务建筑的建筑计划。此人必须监督所有设计审查和文件编制过程。

Section § 1601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管辖区的执法机构不符合某些规定,它必须从其他公共机构、私营公司或个人那里聘请合格人员,以达到必要的标准。

Section § 16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施工或改建项目的建筑师和工程师定期核实并报告工程进展和所用材料。这些报告需要确认所有内容都符合批准的计划和规范。他们必须进行定期现场访问并收集信息,但他们不负责监督安全或施工过程。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定期检查进行观察和报告。

Section § 16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施工或改建项目中,检查员和承包商都必须定期核实并报告所完成的工程和使用的材料符合经批准的计划和规范。他们的报告应基于他们通过积极监督工程和材料所获得的个人知识和理解。检查员需要通过在施工现场持续检查以及接收在其他地方进行的测试报告来评估项目。双方都必须尽合理勤勉收集所有必要事实。

定期地,随着施工或改建工程的进展以及每当执法机构要求时,除非根据第 (16010) 条获得豁免,现场检查员和承包商应各自提交一份报告,经其本人正式核实,表明根据其本人的个人知识,报告所述期间的工程已完成,并且所使用的和安装的材料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规范,并载明执法机构要求的任何详细事实陈述。
“个人知识”就检查员而言,指其本人在其负责检查的现场对施工工程所有进展阶段进行持续个人检查所获得的实际个人知识,以及当工程在现场以外进行时,通过他人报告的材料和工艺测试或检查(以确保符合计划、规范或适用标准)所获得的个人知识。必须尽合理勤勉获取事实。
“个人知识”就承包商而言,指通过建筑物施工所获得的个人知识。必须尽合理勤勉获取事实。

Section § 16022

Explanation

州建筑师负责多项任务,包括监督本章的实施方式,在听取各协会意见后制定必要的法规,就提供基本服务的建筑向地方政府提供建议,以及处理与本章管理相关的上诉。

州建筑师还可以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来提供帮助,并且必须向地震安全委员会和州消防局长及时通报本章的进展情况。

州建筑师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2(a)  监督本章的实施和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2(b)  经与城市联盟、县监事协会和加州建筑官员协商,制定并采纳为执行本章所必需的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2(c)  就基本服务建筑向地方管辖区提供建议和协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22(d)  审理与本章管理相关的上诉。
州建筑师可以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州建筑师履行其在本章下的职责。州建筑师应定期向地震安全委员会和州消防局长通报本章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Section § 16022.5

Explanation
州属或州占用的基本服务建筑建成后,州消防局长可以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消防和恐慌安全标准。